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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9: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文件编号:TSYKT/ZD-GC-05-(A)2017 新建克拉玛依至塔城铁路铁厂沟至塔城段工程总承包项目

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A 版)

铁三院克塔铁路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2017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铁路混凝土施工质量,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根据《铁

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05-2010)、《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标准》(TB10424-2010)、《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指南》(铁建设【2010】241号)

和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混凝土质量控制的通知》(工管质安函【2014】

169号)、乌建指工[2015]40号文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铁路克拉玛依至塔城线铁厂沟至塔城段(以下简称克塔铁路)工程项目。

第二章 混凝土设计第三条 混凝土耐久性要求。

1.混凝土的耐久性指标应满足铁路总公司对设计文件的批复意见及《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 10005—2010)、《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施工图设计在结构设计中应根据结构的设计年限、所处的环境类别及作用等级、不同的结构部位等情况确定其耐久性设计指标(强度、耐蚀性、抗裂性配筋等)。 3.施工单位配合比设计应充分考虑抗碱-骨料反应、电通量等指标的要求。除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强度、耐蚀性、抗裂设计外,应核对工程所处的水环境及其它环境条件与设计是否相符,做到及时调整。

第三章 混凝土原材料

第四条 混凝土原材料应严格按《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24-2010)要求做好进场原材料试验检验工作,杜绝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第五条 水泥。宜优先使用散装水泥,运到工地的水泥,应按标明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厂家和厂批号,分别储存到有明显标志的仓库中,不得混装,并按照进场先后顺序使用。施工单位对水泥试验数据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当水泥指标波动较大时,应与水泥生产厂家及时进行沟通,确保水泥质量稳定。

第六条 骨料。粗骨料粒径应符合要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裹粉、裹泥或被污染等情况,各级配径应分仓存放。细骨料一般使用中粗砂,料源困难地区按规定可使用机制砂的,投入使用的机制砂必须是经专门加工并经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要求的, 禁止使用石粉石屑做为细骨料。使用山砂、粗砂、特细砂应经试验验证。不同细度模数的细骨料应分仓存放。

第七条 外加剂。外加剂的选择要与水泥的化学性能相适应,每批外加剂进场后必须与现场使用的水泥及矿物掺合料进行相容性试验,试验结果合格后方可使用;当水泥出现质量波动时,应逐批与外加剂进行相容性试验。要严格控制外加剂剂量,不得随意添加,在搅拌掺加外加剂的混凝土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第四章 混凝土配合比第八条 应根据实际采用的原材料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按混凝土性能试验方

法等标准进行试验、试配,以满足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能的要求,不得采用经验配合比。 第九条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环境条件和施工工艺等进行设计。其碱含量和氯离子含量最大限值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胶凝材料最大用量、胶凝材料最小用量、矿物掺合料范围、水胶比、砂率、浆体比等参数限值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 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环境条件和施工工艺等进行设计,并通过计算、试配、试件检测和试浇筑后确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试验的检验和计算项目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表6.3.1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类混凝土配合比选定试验完成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报告,监理单位审核、验证、批准后实施,在总包单位安质部备案。

第五章 混凝土拌和第十二条 混凝土拌和必须按照工厂化生产要求在集中拌和站完成,设备配备、维

修保养必须满足施工生产要求, 称量设备必须经过标定合格,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量程校准, 消除称量误差。

第十三条 推行拌和站信息化管理系统,配料采用自动计量系统、自动记录和超标报警系统,发现计量超标必须立即处理。拌和站操作系统必须保证生产数据库不能人为改动,总包、监理和建设指挥部能远程监控,数据资料能实时上传。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每周应对水泥、粉煤灰、矿粉、水、外加剂进行一次使用量程校准。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计量误差超标,试验人员必须及时进行调整、校准,并详细记录;同时还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废弃和记录。每周必须将生产记录打印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混凝土拌合前,应根据粗、细骨料的实际含水量与理论配合比的差值调整拌合物的用水量,确定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监理单位见证试验确认。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混凝土首盘鉴定制度,加强对砂和骨料含水率、混凝土坍落度、含气量等指标的检测,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混凝土应由试验人员及时进行调整,调整过程要求有监理工程师全过程见证并做好文字和影像记录,经调整后仍然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混凝土,应做报废处理并记录,调整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

第六章 模板及支(拱)架工程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地基承载力、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条件进

行模板及支(拱)架施工设计并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模板强度、支(拱)架强度和刚度、地基处理、挠度及变形等项目均应按所承受的混凝土的重力、侧压力及施工荷载进行计算,其弹性缩量、预拱度和沉降值应满足设计要求。结构复杂和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模板及支(拱)架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核验算。一般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结构复杂和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监理单位审核后总包单位审定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桥梁混凝土工程均应采用优质钢模板,强度和刚度满足相关要求,不得采用组合钢模板。面板应选用优质钢板,模板拼缝宜采用对口缝并严格控制对口缝误差。模板在使用前需进行预拼,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桥梁墩台正面采用带拉杆钢模时,拉杆直径不宜小于25mm,拉杆水平、竖向位置严格一致。拉杆应外套PVC管,PVC管与模板需套钻孔,施工中出现套钻孔误差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防止漏浆而影响外观质量。模板隔离剂严禁采用废机油,应采用隔离剂。

涵洞及路基支挡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应优先采用整体钢模,确需采用其它材质的模板时,应保证模板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够承受现浇筑混凝土的重力、侧压力及施工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荷载,并满足整体钢模所达到的外观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 模板及支(拱)架的材料进场后,总承包项目部应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确保质量合格。 第二十一条 模板及支(拱)架的安装必须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总承包项目部进行抽检。

第七章混凝土浇筑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宜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运输过程中尽量减少混凝土的转运次

数和运输时间,防止发生离析、漏浆、严重泌水、过多温度回升和坍落度损失,保证运至浇筑地点的混凝土仍保持规定的性能。运输设备根据季节采取保温或隔热措施,如夏季采用遮阳套、冬季采用棉套等,防止局部混凝土温度升高造成坍落度损失过大或受冻。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搅拌运输车的管理和抽查, 防止运输途中随意停转或加水。

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人员配备、机具配置、施工工艺及各项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符合施工条件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现场必须有施工单位带班人员全过程旁站。浇筑施工除遵守相关规定外,现场应定期检查混凝土坍落度,若坍落度不足时,严禁擅自加水,应在试验人员的指导下采用添加减水剂、延长混凝土运输车自搅拌时间,或退回拌和站添加水泥浆的方法解决。

第二十四条 混凝土应加强振捣,插入式振捣棒不得平拖驱赶下料口处堆积的混凝土将其推向远处。对混凝土梁、箱桥等混凝土宜采用侧振并辅以插入式振捣成型。

第二十五条 混凝土强度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标养、同养试件严禁一次制作。同养试件应采用最后一盘封顶混凝土制作。

第八章 混凝土拆模与养护第二十六条 拆模前应试压同养试件,试件强度达到《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标准》(TB10424-2010)表4.3.1要求后方可拆模。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对混凝土进行保温保湿养护,混凝土应连续养护,必须确保混凝土表面处于湿润状态,养护时间应根据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确定,混凝土养护的最低期限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

表6.4.9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混凝土试验检验第二十八条 试验室应制定试验检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落实到位。未经验收合 格不得开展试验检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试验室应配备信息化管理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安装功能参数、数据格式和使用要求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试验方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要求,且经评审通过的信息管理系统。铁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接入铁路建设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条 试验室人员资格与数量应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 Q/CR 9204-2015 )要求,试验检验人员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并经铁路工程试验检验专业培训合格,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试验检验人员应至少参加 1 次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章 拌和站管理第三十一条 加强拌和站专业化管理。拌和站要实行专业化管理,积极推行混凝土

专业化公司管理拌和站,自建拌和站应由施工单位正式员工管理并实行站长负责制。拌和站的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 加强拌和设备选型。要选用符合铁路行业标准的拌和设备,特别是要保证配料精度。进入铁路市场的拌和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标定和校准,要按照铁路工程建设通用参考图《混凝土拌合站》(通临【2012】8401 )要求进行动态计量精度检定,工控系统软件参数按规定设置后必须锁定,不得人为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严格拌和站验收程序。拌和站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地点、规模、

数量进行建设。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照铁路工程建设通用参考图《混凝土搅拌站》(通

临【2012】8401 )要求编制,建站规划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施工单位按批准的建站

规划方案报总包项目部备案,确保实施到位。拌和站建成并经过试生产后,总包项目

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信息化管理应作为拌和站验收的主要项目,

未安装拌合站管理信息系统或实施不符合要求不得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切实发挥信息化管理效力。拌和站要使用经评审合格的信息化监控软件,应督促信息化软件厂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软件功能以满足管理需要。严禁加装数据过滤软件或设置数据过滤功能、改变设备控制参数、人为更改监控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章 季节施工第三十五条 当工地昼夜平均气温连续3d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应采取

冬期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编制冬期混凝土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主要包括:施工工点和部位、施工方法、气温监控量测措施、原材料保温措施、冬期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养护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总包单位审定并批复后实施。混凝土施工前,总包单位组织对施工单位冬期施工各项措施落实、有关人员技术交底或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条 当工地昼夜平均气温高于30℃时,应采取夏期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做好原材料降温、施工配合比塌落度调整、混凝土浇筑时间调整、加强养护等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章 混凝土预制构件第三十七条 混凝土预制构件应采用工厂化预制,预制场设置位置宜靠近混凝土拌

合站。

第三十八条 预制构件场应具备完善的振捣设备、半成品加工设备,合理分布料场、钢筋加工区、养护区、浇筑区、成品存储区等主要功能区。

第三十九条 预制构件模型采用定型钢模或高强塑料模板,以确保预制件的外观质量。

第十三章 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第四十条 混凝土结构的外形尺寸偏差应满足验收标准的要求,其表面应密实平整、

颜色均匀,不得进行表面大面积修饰;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漏筋、蜂窝、孔洞、疏松、麻面和缺棱掉角等缺陷。

第四十一条 桥梁墩台、梁部、路基支挡结构、涵身等关键部位必须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总包项目部对试件抗压强度试验进行抽检。

第四十二条 普通混凝土结构非受力裂缝不得大于0.2mm,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表面不得出现裂缝。由现场管理人员采用刻度放大镜对已浇筑完成混凝土进行逐一检查。

第四十三条 钢筋混凝土钢筋布置及保护层厚度由施工单位利用专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作为施工单位自检结果,总包项目部抽查。

第四十四条 桥梁桩基混凝土无损检测,依据合同约定,由建指负责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 第四十五条 混凝土工程成品保护及缺陷修补 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混凝土成品的保护,根据路基、桥梁、涵洞工程的所处的不同位置和自身特点,制定可行的成品保护措施。 2.对于非预应力结构的0.2mm以下的裂纹、蜂窝麻面、气泡、漏浆、局部缺角等

外观缺陷,施工单位应编制修补方案报现场监理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小范围的工艺试验,试验成功后大面积展开。

3.对梁体、墩台、涵身等主体结构出现空洞、露筋、石子堆垒等严重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进行涂抹或擅自处理。施工单位应及时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会同组织施工单位对缺陷进行现场检测、评估,以确定最终处理方案,经总承包项目部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克塔总承包项目部工程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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