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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卫生院

发布时间:2020-03-02 11:50: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开展创建丽水市“医疗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 002645443-02-2012-0051 生成时间: 2012-06-25 发布机构: 丽水市卫生局

丽卫„2012‟152号

关于开展创建丽水市“医疗质量安全示范

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丽水经济开发区卫生局:

乡镇卫生院由于受人员、设备、场地等限制,医疗质量管理意识相对薄弱,医疗安全隐患较为突出。为完善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确保医疗安全,市卫生局决定开展创建丽水市“医疗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全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争取每个县(市、区)有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达标。

二、创建条件

1.依法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时校验,无超范围执业、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无私自采供血活动、无违规采购或使用假冒伪劣药品行为。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严重后果行为。无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技术许可证》,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

2.医疗安全。近2年未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或二级)医疗事故、及违反新农合政策事件。

3.重大事件。近2年未发生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群体性事件。 4.指令性任务。及时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公益性任务。

5.按照《丽水市“医疗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评价,总得分率达到80%以上。

三、创建评比方法

丽水市“医疗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卫生院”的创建采取申报评审制。2012年11月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自查,自查达标后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局提出申请。2012年12月前,县(市、区)卫生局对各申请单位统一组织考核后,将达到评估标准的,向市卫生局推荐并提出书面评估申请。2013年1月,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合格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卫生局予以命名表彰。

四、几点要求

1.创建丽水市“医疗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卫生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的基础工程。各地卫生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指导,积极组织创建活动。

2.各地卫生局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核心制度、病历书写、处方管理和合理用药、院感知识、麻醉药品管理等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意识,消除安全隐患。

3.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出发,按照创建要求,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病人为中心,通过创建活动,全面提高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质量、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及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附件:丽水市“医疗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丽卫[2012]152号关于开展创建丽水市“医疗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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