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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货物招标采购供应商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4: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电网公司货物招标采购供应商评估管理办法》

(2005年7月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电网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战略目标,落实“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规范公司系统的货物招标采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招标活动中供应商选择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进一步体现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涉及公司系统内货物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及其产品实行全过程的供应商评估管理,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评估和建设、运行阶段的评价,并逐步开展产品全寿命周期成本(LCC)分析和评价工作。

评估工作采取由国家电网公司评估和项目单位所在的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网省公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全公司评估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生产、运行服务。

第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选择的供应商及其产品应当符合企业信誉好、合同履约好、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好、产品全寿命周期内可用率高、运行维护成本低以及在世界和全国范围内有着良好使用业绩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货物招标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日常评估。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估工作,评估信息公开发布。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供应商评估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网省公司的招标管理部门是本级供应商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国家电网公司货物招标采购供应商评估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供应商评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评估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审核和批准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评估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 (三)听取供应商评估管理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供应商评估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是招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国家电网公司货物招标采购供应商及其产品的评估工作并发布供应商评估信息,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货物招标采购供应商评估管理办法,制订供应商评估的规则和流程;

(二)组建供应商评估工作组和专家组,报请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三)负责受理、汇总货物招标采购供应商的评估申请;

(四)负责汇总由各网省公司上报的供应商及其产品在建设、运行阶段中的信息反馈;

(五)负责发布供应商评估结果;

(六)指导并检查各网省公司货物招标采购供应商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评估工作组由国家电网公司相关部门和所属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国家电网公司货物招标采购供应商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及其产品的评估标准和相应的可量化的评估考核体系及其评估细则;

(二)负责编制评估计划,并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评估标准,对申报的资质材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筛选,列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名单;

(三)审核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报告,确定合格供应商。 第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评估专家组根据供应商评估工作组的工作安排,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专家组由国家电网公司相关部门、科研单位、项目运行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 评估原则及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合格供应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供应商及其产品必须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货物招标采购的要求; (二)供应商产品技术、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等方面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三)供应商在产品全寿命周期内的服务和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业绩。

第十二条 供应商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供应商的整体能力;

(二)供应商生产的软、硬件基础; (三)供应商的技术能力;

(四)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五)供应商的交货能力; (六)供应商产品原材料的管理;

(七)供应商在维护生态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措施和成果; (八)供应商产品生产质量和技术性能评价;

(九)项目单位对供应商产品运行质量及其售后服务的跟踪评价。 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由供应商评估工作组根据“供应商评估考核评分参考表”制定。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三条 要求参加评估的供应商应提交评估申请,填写供应商问卷调查表并提供以下附件: (一)供应商企业主要情况介绍(包括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供应商主要产品清单以及产品性能、功能描述; (二)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产品主要性能以及采用的技术、质量标准; (四)相关的产品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 (五)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认证等级证书;

(六)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及相应的许可证明; (七)主要业绩;

(八)产品曾经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有效的改进措施; (九)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资料等。

提交评估申请的供应商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组可采取书面审查、用户使用调查、现场核实、召开评审会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已投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运行的产品,相关运行单位对其质量和服务情况的反馈意见将作为供应商评估的重要依据。

因评估需要确须现场核实的,应经评估工作组同意,并事先编制现场核实工作提纲。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 (二)实际生产流程;

(三)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手段及相应的认证情况; (四)原材料和外协件的供货渠道; (五)产品的价格成本构成; (六)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 (七)LCC指标和落实机制。

评估完成后,应形成评估报告,推荐合格供应商并上报评估工作组。 第十五条 各网省公司应当对已通过评估的供应商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进行日常跟踪、考核,定期统计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

跟踪、考核的重点为: (一)供应商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是否有重大变化,国家电网公司采购其产品是否有潜在风险; (二)供应商的合同执行和售后服务情况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日常故障或缺陷等;

(三)逐步开展供应商及其产品的LCC指标统计和分析。

第五章 评估结果的效力

第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评估结果是国家电网公司系统货物招标采购选择供应商的重要参考。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成绩合格的供应商在参加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组织的招标时,可简化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供应商评估结果进行供应商分级动态管理,对评估结果较好的供应商优先考虑发展战略采购关系。

第十八条 对评估结果较差、不严格履行合同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使用、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等处理措施。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 (一)采用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评估的; (二)提出警告后,没有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力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评估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条 各网省公司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各自招标管理范围内的供应商及其产品实施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装置性材料供应商资质.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MM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货物招标采购供应商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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