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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两新组织”的管理和服务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0: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加强对“两新组织”的管理和服务

本报评论员

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是当前社会管理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特别提出,要“把社会管理和服务延伸到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

“两新组织”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出现的。面对“两新组织”,我们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着“不想管”、“不敢管”和没有办法和手段管的问题,从而造成一部分“两新组织”长期游离于社会管理之外,成为社会管理的盲区,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诸多我们无法预料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从这个角度上说,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对“两新组织”的服务和管理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

无论是新经济组织还是新社会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依法享有各种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下依法经营、依法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明确了这一点,我们也就明确了对“两新组织”管理的关键是依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备实际上为“两新组织”的社会服务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在依法治国这一大的环境背景下,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不但最有效,更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在对“两新组织”的管理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对于新经济组织的服务和管理要打破所有制界限,依法严格管理。一方面要着眼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检查;另一方面要着眼于提高劳动者的地位,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并大力扶持、全力支持和鼓励这些组织真正发挥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社会地位的作用。

对于新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要从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入手。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组织的登记、变更、监督、管理、处罚等都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各地各部门也根据这一条例制定了诸多管理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在深化对新社会组织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定,做到既为新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服务,又严格依法规范新社会组织从事所登记的各项活动。

“两新组织”的社会管理是一个新课题,它为我们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有必要在这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近日,一则关于检察工作“创新”改革的消息见诸报端,引起讨论和争议。报道称,浙江宁波的一个基层检察院推出改革新举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地区检察院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据介绍,该检察院“实施细则”中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以及个人情况,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少媒体在报道时都将它称作为“善行代刑”的措施。

其实,类似探索性做法在其他地区的检察系统早已存在。比如在2008年,重庆检察机关就对一名高中学生盗窃案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南京检察院多年之前推行有条件暂缓起诉制度。而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则施行过诉

前考察制度。这次宁波推行的制度,赶上了中央大力倡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机,在从“宽”的层面上进行了探索。

基层司法机关改革探索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这些探索,尤其是试点活动在个案上可能都取得的“良好效果”。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们法制建设及其改革已经数十年,虽然司法改革还需深化,立法仍需完善,在机制方面也有发展的空间,但这种改革和发展的方式绝对不能再沿袭过去的做法,尤其不能在现行法律规定之外自我授权、自我扩权,甚至侵入其他机构的职权范围。这是司法恪守法定权限、坚守权力边界、尊崇法治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我国司法活动统一性和稳定性的需要。

正因为如此,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曾明确提出要求,凡是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基于“体制统一性”的原则,不允许进行“地方性”探索,必须由上而下地进行改革。地方司法机关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中央司法改革方向的前提下,只能就司法运作的工作机制和方法等进行“具体问题”的探索和改革。不过,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并不是可以完全割离的,整体性的机制和制度设计,本身就会涉及到体制问题。因此,就必须做出界定,明确目标,以免越权行事,影响司法改革的整体布局和成效。

我认为,在探索进行司法工作机制和措施改革,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在现行法律原则和制度框架内进行,不能任意超越。如我国现行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则对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及范围做出了明确限定,相对不起诉也仅限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情形范围,不存在适用于“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的情况。因此,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正在推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违法律的“刚性”规定,不宜提倡。 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浙江嘉兴桐乡市的政府机关在交警部门检查酒驾时会群发短信“提示”。桐乡市交警大队的民警称,这可能是对市政府机关的“友情提示”。(7月8日新民网)

桐乡市政府机关的“友情提示”让人感觉十分别扭。原因很简单,一般的“友情提示”所提示的对象是十分宽泛的,只要是行为相关人都被平等地视同提示对象,而桐乡市政府机关的“友情提示”则选取公务员这么一个特定群体,其他有可能酒驾的,则不在提示范围之内。说实话,这样的“友情提示”倒更像政府工作人员的VIP通道。

但实际上,酒驾查处的对象并无公务员和普通民众之分,公务员也没有为VIP酒驾通道额外付出什么,基于此,这很明显造成了一种不公,不公的背后无不是特权思想。

这种特权思想在“友情提示”中表现为两种,一是政府机关利用自身地位的优势,在查酒驾时优先获取检查信息;二是获取的信息只为内部人员共享,并为酒驾公务员逃脱检查提供便利。很明显,这两点好处都非一般司机所能得到的。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都在宣扬公权力应为民所用,而特权则是将公权力异化为掌权者自己所用。桐乡市政府机关的“友情提示”正是在利用一种特权,为自身提供便利。这种悖离民意的滥用权力举动本就该受到舆论的指责。

“两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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