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档案利用制度
开放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执行。
一、凡我国大陆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身份证、介绍信、工作证),台、港、澳同胞和华侨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均可利用我馆开放档案。
二、外国人利用我馆开放档案,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经省档案局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开放档案,但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征得本馆同意并签定出版合同。
四、利用本馆开放档案,一般应在本馆指定的阅览室查阅,不准带出馆外。
五、下级机关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擅自公布或出版上级机关颁发的档案文件,如需公布和出版,需经上级发文机关或主管机关同意。
六、利用者有保护档案、资料的义务,查阅档案时不准涂改、圈划、污染、拆卷、撕页等,如发生上述情况,应立即停止借阅,并追究责任。
七、借阅者不得擅自摘录、转借档案,如需摘抄、复印等,必须经本馆同意。
八、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利用者不得在阅览室内吸烟 1
或进行其他不利于档案安全的活动。
xxxxx档案馆
二0一三年元月六日2
《开放档案利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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