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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3: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放鉴定制度

一、开放鉴定的标准的掌握

馆藏档案有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和建国后档案三大部分。其中建国后档案因数量最多,形成时间短,涉及国家和个人的敏感问题比较多,控制使用的范围相对较宽,不宜开放的 档案数量较大,所以对建国后档案的开放鉴定,是整个开放鉴定工作的难点与重点。开放鉴定的标准,从控制使用(或延期开放)的档案的范围来说,就是“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 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上述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在进行开放鉴定,划分开放与控制使用的档案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开放与保守个人隐私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馆藏档案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涉及个人利益与机密的文件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开放档案的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和 “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对社会开放会损害个人声誉和权益的档案一般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政治审查和党纪政纪处分等人民内部是非问题的材料。包括自我交待材料、调查证明材料、揭发材料和处理意见、对个人的政治和信仰

观点进行考察所收集和形成的材料等。

2.刑事和犯罪处理及其他作敌我矛盾处理的个人问题材料。包括案件调查材料、供认材料、检举材料等,但应明确“其法院判决书或免于刑事处分决定、赦免书等,不属于私人秘密范围”。

3.公民个人和家庭的自然状况和经济状况材料。包括对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和财产收入、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调查的材料。

4.个人职业活动的材料。这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职工个人业务档案。

(二)开放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关系。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需要延期开放的档案包括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处理党内和人民内部矛盾,涉及我国经济、科学技术、资源等重要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对此,档案馆应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以及馆藏内容的实际来 确定其具体范围。

许多档案文件都是标有密级的,但密级是变化的,总有一个降密乃至解密的过程。档案的解密与保密实际上也是开放与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的问题,处理这方面的关系就要注意了解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如我国 《保密法》第十六条就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 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因此,在进行开放鉴定时,应分析文件的密级与保

密期限的变化,并及时与有关的机关、单位取得联系。

也有些档案文件未标明密级,但并不等于没有必要控制使用的内容。对此,除了研究文件内容,对应控制使用的档案的范围心中有数外,还要分析情况的变化。例如有关政治性方面档案的秘密,由于政治情况时过境 迁,其秘密性也就消失了;有关科学技术方面档案的秘密,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已经超过了原有水平,这样的档案也就可以解密了。

(三)在单个案卷内和全宗内对开放与控制使用两部分档案文件的处理。馆藏档案是按全宗保管的,保管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案卷,案卷都进行了装订。如果一个案卷内既有开放的文件,又有控制使用的文件,那么, 或者拆卷将这两部分分开,但是一拆卷就可能拆散卷内文件的历史联系,打乱原基础,使原有的检索工具失效,而重新整理组卷的工作量将会很大,还会延缓开放档案的进度,也不利于保护档案,很不合算。所以,此时 应以保密为重,一般不拆卷,哪怕控制使用的只占少数,也要将整个案卷定为控制使用。

二、对档案进行开放鉴定的组织与步骤

档案的开放鉴定工作要在组织上、人员上予以必要的保证。首先由档案馆的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一个鉴定小组,专职负责对档案进行初始的开放鉴定。其中的鉴定工作人员应是熟悉馆藏,政治、文化素质较高,具有相 当的业务水平和鉴别问题能力,工作上认真负责的人员。这是对鉴定质量的首要保证。

其次,还应在全馆范围内成立一个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馆领导牵

头主持,吸收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馆内高级专家及鉴定小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吸收社会上的著名专家、学者。鉴定委员会负责制定鉴定工作 方案,审查鉴定结果,研究鉴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等,对整个开放鉴定工作起指导作用。

进行档案的开放鉴定,可按如下步骤进行。首先,鉴定委员会要组织人员对将要鉴定的馆藏档案进行周密的调查分析,进一步熟悉馆藏,并组织鉴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学习和研究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开放 档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此基础上,拟定一个划分控制使用档案的范围的具体细分标准,制定工作方案,供实际操作时参照。第二步,由鉴定小组进行初始的开放鉴定,即以全宗为单位,对档案的内容进行具体审查。这是整个开放鉴定工作真正实质性的一步。在这个过程中,鉴定工作人员通过审查档案内容来进行判断,填写控制使用档案 鉴定登记表,形成开放鉴定的初步结果。填写的内容包括控制使用档案文件的内容、形成时间、档号等。

第三步,将初始鉴定的结果,即控制使用档案鉴定登记表送到档案形成机关征求意见(建国前的档案和职能已消失的撤销单位档案除外)。档案形成机关最了解本身业务工作性质,熟悉本身业务范围的发展状况,能 掌握档案保密的关键部分,对档案的开放或不开放判断较准。他们提出的修正意见,可以帮助提高开放鉴定的准确程度,纠正一些不正确的看法。

第四步,将开放鉴定的结果和档案形成机关的意见提交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待通过后就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同意。之后,就可制作开放

档案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进行开放鉴定的方法

对档案进行开放鉴定,一般有两种方法:直接鉴定法和间接鉴定法。直接鉴定法就是具体地、直接地、逐卷逐件地审查档案文件内容,根据档案内容确定其是否开放。直接鉴定法是鉴定开放档案的基本方法。从实际 情况来看,案卷标题和许多卷内文件目录一般比较笼统、概括,甚至不能反应档案文件的内容,而且往往也看不出文件的密级和是否密码电报;有的全宗只有案卷目录而无卷内文件目录;有的文件材料的具体内容涉及不能开放的问题,但从文件标题中看不出来,如涉及个人问题的政治运动总结、报告、通报等。因此,为了保证开放鉴定工作的质量,一般不能只依据案卷标题和卷内文件目录,而必须坚持直接鉴定法。

可适当采用间接 鉴定法,即通过审查卷内文件目录来确定其是否开放。如各种纯业务性的统计报表或者个人处分的意见、个人检讨等,只看文件标题就能确定其开放或不开放。但采用间接鉴定法应慎重,它一般只适用于基础较好,分类 清楚,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齐全明晰,内容比较单纯的全宗。

为了在确保开放鉴定的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加快鉴定的速度,应以直接鉴定法为主,间接鉴定法为辅。当用间接鉴定法不能做出明确判断时,则要使用直接鉴定法。

档案开放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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