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更好地贯彻《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立接待科专门处置,指定医疗纠纷专人负责。
二、建立和执行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部报告制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医务人员有责任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向办公室或分院院长报告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接待科应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报告。接待科必须对报告内容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4、接待科应向患者通报、解释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对患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本守在12小时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区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其内容为: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3、导致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殴打医务人员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经不同途径解决的,接待科应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内容,向区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
发生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殴打医务人员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医疗工作秩序等情况,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周口协和骨科医院二零一一年元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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