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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第八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简称北京地大;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网址为www.daodoc.com;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并与国土资源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五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谋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地质、资源、环境和地学工程技术为主要特色,为解决国家和人类社会发展面

•1• 临的资源环境问题提供高水平科技支撑。

第七条

学校坚持“特色加精品”办学理念,以内涵发展为核心任务,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最终实现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长远奋斗目标。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九条

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保障教授治学。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依规决定学校的分立和合并等事项,任免学校负责人,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和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

•2• 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和实施招生方案、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四)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学术前沿,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依法依规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与资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3•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自主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五)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以及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和社会实践等各类活动;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表达异议或提起申诉;

•4•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达到毕业和申请学位的条件要求;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在校接受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不具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不同,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依法依规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5•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岗位和职责需要,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得薪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就合法权益的侵害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6•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对离退休教职工的责任,保障离退休教职工应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四章 治理结构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组织、本级组织的决议,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7•

(二)讨论决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推荐、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统筹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讨论决定学校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

•8• 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对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长作为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决定。副校长和校长助理在分工的基础上,根据校长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提出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及措施,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行政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学术委员会或其他学术组织、咨议机构成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薪酬制度,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

(五)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园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运行等工作;

•9•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招生就业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和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八)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校务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重要事项的会议。校务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审议或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校长对会议研究事项享有最后决定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产生并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重要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

•10• 育培养标准、教师职务评聘学术标准;

(三)审议学科、专业、院系和其他学术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四)审议学科资源配置方案和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建设方案;

(五)审议学术评价和学术争议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评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评价教师和引进人才的学术成就与水平,评定或授权评定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和奖项;

(七)指导全校学术活动和学术道德建设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八)接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照学科门类或授予学位类型设立若干分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履行评议和审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职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可按照专业技术系列设立若干评议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11•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

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设置和调整党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科研单位、辅助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围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相应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等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和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设立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的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常设或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协助学校党委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学术组织,在校级学术组织的授权和领导下依据相关规则开展工作。

•12•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学科分类和事业发展需要设立二级学院,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保障其规范有序地履行相应职责、完成发展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

(三)建设师资队伍,组织实施教师的业绩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四)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

(五)管理和考核教职员工,教育和管理学生;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由院长、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校党委审定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独立建制的实体研究院(所、中心)等科研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非实体的系(所、中心)等教

•13• 学科研机构,由学校批准设置,依托学院(部)管理。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运行与管理。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等。学校鼓励和支持利用包括市场机制在内的各种合法机制,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和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建立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公开、审计监察等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指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依法组织办学资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为学校筹措建设和发展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学校标志物和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14•

第六章 校友及社会

第五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会分支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金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其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

•15• 源。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发展需要,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或设立合作机构,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开展对口支援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的紧密联系,参与和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训是“艰苦朴素、求真务实”,校风为“艰苦奋斗、严格谦逊、团结活泼、求实创新”。

第六十条

学校校徽由核心图案、中英文校名以及建校时间而成,整体造型为圆形印章形,色彩为蓝色和白色。核心图案分内外两圈,两圈之间为中英文字形的“中国地质大学”,内圈下方数字“1952”为建校年份,中央为象征地质学科特征的“放大镜、地质锤、指南针与地球经纬”,体现学校务实严谨的科学气质和豁达内敛的治学精神理念。

•16•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旗形状为矩形,正中为校徽与中英文校名的组合。校旗列出蓝色底和白色底两种,其中蓝旗为主旗,白旗为副旗。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勘探队之歌》,佟志贤作词,晓河作曲。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7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或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出现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应对本章程进行修订的情形时,由校务会议提议修订本章程。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7•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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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水文地质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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