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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2: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验收程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江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共同投入我省对农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项目的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验收的依据:

1、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

2、批复、批准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3、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指示文件;

5、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完工后由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邀请发改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五条 各设区市的验收工作必须在次年3月中旬前完成,省公路管理局在每年4月完成对各设区市验收结果按50%频率左右进行抽查。如被抽查项目有弄虚作假现象,扣除该项目所有省补助资金,减少项目所在县(市、区)第二年农村公路计划建设规模并予以通报。

第六条 省公路管理局依据各设区市验收的情况和抽查的结果,统一汇总后报省交通厅审核,省交通厅按以下原则下拨以奖代补资金: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计划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任务奖励10000元/公里,当年计划在次年年底完成任务奖励7000元/公里,当年计划在第三年年底完成任务不予以奖励;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中新建30米-100米桥隧补助3000元/米、新建100米(含)以上桥隧补助4000元/米;对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予以奖励。

第七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按照工可批复及年度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进行验收。

第八条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特点和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75分以上者为合格;75分以下者(不含75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目录》(具体要求见附件一)的要求将竣工资料统一装订成册(资料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工作内容收集整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规范、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等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工程决算、竣工文件已按要求编制完成,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3、各设区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改造公路工程出具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书,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 ,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尽快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全面听取建设有关方的汇报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检查内业资料。

3、现场察看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同时采取GPS+PDA的方式,按照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的要求采集拟验收路线及其新建桥梁的线型线位,填写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路段及桥梁的属性表(见附件二)。

4、对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予以审核,提出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根据工程质量鉴定评分标准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竣工验收不再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分别评分。

5、对合格的建设项目形成并通过《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三)。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管养接收单位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组成。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体的质量检验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G80/1-2004)进行。对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采取部分破坏性检查并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内业资料及日常管理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在外业检查工程实体中应和内业资料检查相结合,两方互相核对。

第十七条 交通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G80/1-2004)对受检工程评分,并出具质量鉴定意见。

第十八条 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查看工程实地及对业内资料检查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综合评分,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

第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形成并通过《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主持验收单位将验收结果印发各有关单位,其中《工程质量鉴定书》由质量鉴定部门签发。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对竣工项目验收后,将验收情况汇总(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四),并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同采集的验收路线的图形文件及路段、桥梁属性表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对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如省公路管理局的复验、抽验结论与原验收单位验收结论不一致时,以省公路管理局的复验、抽验结论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验收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和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原施工单位限期修复完善,修复完善后应按本办法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交通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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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办法

绿化工程验收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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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验收办法(初稿)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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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验收办法49(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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