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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验收办法49(全文)

发布时间:2020-03-01 21:37: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政工程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验收管理,根据《城市道路与桥梁施工验收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用于桥西区住建局参与、区财政性投资的市政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各方就工程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设计单位已提交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九)竣工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审查合格;

(十)场地清理干净和路面外土方回填到位,竣工资料一式四份,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三章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报《竣工验收证书》,该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对委托社会监理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签署意见)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计划竣工验收日期20个工作日前将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总监理工程签署意见后,并把完整的监理资料一起报送建设单位。

3、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然后提交质量检查报告给建设单位。

5、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计划如期进行验收。

第四章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

1、业主代表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并预验合格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编制验收方案。组织监理、施工、设计、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工程验收。

2、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开始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通知各部门及人员。

3、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

(2)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

(3)现场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验收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由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工程竣工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初验报告。 工程竣工初验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各参与工程验收单位和个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报告上的签字、盖章。

6、交工初验一年后由业主代表组织对工程进行终验。不办理竣工初验或不完善手续的工程将不予办理工程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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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验收办法49(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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