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学校食堂管理分级量化评定实施细则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2002]14号令)、《学生集体用餐监督办法》、《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发[2002]107号)。
二、适用对象: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含高职)、城镇全日制中小学(含社会力量办学)。
三、学校食堂卫生管理量化标准:按卫生许可及卫生管理、建筑与布局、卫生设施、原料采购与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加工过程的卫生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量化、量化评分表附后。
四、学校食堂等级评定:分为示范食堂、一级食堂、二级食堂和合格食堂四个等级。
示范食堂:五个方面全部达优、且总分大于等于90分,卫生监督食品卫生信誉度达A级以上;
一级食堂:五个方面任意四项达优、其余一项达良、且总分大于等于80分,卫生监督食品卫生信誉度达A级以上;
二级食堂:五个方面任意三项达优、其余二项达良、且总分大于等于70分,卫生监督食品卫生信誉度达B级以上;
合格食堂:五个方面中只能允许一项为差、且总分大于等于60分,卫生监督食品卫生信誉度达C级以上。
凡关键监督管理项目任何一项不合格或五个方面中有两方面为差或总分低于60分,直接评为不合格食堂,停业整顿,再评为不合格者,取消供餐资格,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学校食堂等级评定分市区(县)两级进行。
由区县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对辖区内学校按此细则进行管理和量化等级评定,对达到相应标准的食堂分别评定为一级、二级及合格食堂,并分别报送市教委体卫艺处和市卫生局法监处备案(每年的6月15日前上报)。已达到一级食堂的学校,可由学校申报示范食堂,经区县推荐,市教委和市卫生局组织复查,对达到要求的评定为示范食堂。高校和市教委直属学校由市教委和市、区卫生部门共同组织检查。
六、学校等级食堂授牌管理和监督
食堂的牌匾由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审定颁发,由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经常性的管理督察和监督指导。在一年一次的复查中,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保级、升级或降级处理。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检查和评审过程中一定要积极创造条件、实事求是,落实各自职责,不得随意提升和压级。对在评级、督察和监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或单位,
将按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七、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乡镇中心小学或以下),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对待。但是,其它方面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的基本要求。
八、本细则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对达不到要求的学校,限半年时间内进行整改达标。
附件:重庆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量化分级评分表.doc
学校食堂卫生管理量化分级评分表
注:
1、※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参加等级评审。
2、分值的多少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可以有合理缺项。如该校当年发生食物中毒则不能参加等级评审,已经评审的学校要取消等级。
总得分:分,(个优,个良,个差);结论:食堂检查时间:年月日
陪同检查人: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