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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5:10: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以下简称“低改工程”)是省委、省政府适应现代林业建设要求,调整和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林地产出率,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为加强低改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鄂发〔200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岗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改工程坚持的主要原则:低产林改造是指对因受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明显低于同类立地条件平均水平的林分进行优化改造和高效利用。低改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适地适树(适品种、适种源)、良种壮苗的原则;定向培育、集约经营的原则;集中连片、示范带动的原则;群众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生态优先,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低改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7年起至2016年止,改造低产林500万亩,建成速生丰产林、高效经济林基地。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级成立“湖北省林业局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和协调低产林改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设立“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低改办”),具体负责对低产林改造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等日常工

作。对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低丘岗地开发建设为茶果园的低产林部分,省林业局负责办理林地改造和使用等相关手续,培育种苗,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地要加强对低改工作的领导,成立各级低产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工程建设管理专班,具体负责低改工程的实施。

第六条 低改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市(州)、县(市、区)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科技干部;县级培训的对象为具体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林农或业主。

第七条 低改工程以县级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文本为依据,按前期准备,施工与监理,年度核查和综合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控制和管理。前期准备阶段包括:低产林调查评价、作业设计、查验审批、造林地整地准备、种苗准备,以及相应的技术和物资准备等,目的是为工程实施创造条件,打好基础,应在工程施工前全部完成;施工与监理是按照作业设计的区域范围、作业面积、改造方式、营造林方法、种苗配置(良种使用和苗木标准)、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开展施工,并实施监理制度,此阶段工作任务一般在当年春季前完成;年度核查是对当年低改造林进行竣工检查,为资金管理和成效管理提供依据,一般在当年的秋季完成;综合验收是在第三年对第一年度的实施低改成效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价,确保改一片、成一片,变低产为高产。

第八条 全省各级应建立低改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对工程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管理和评价。

第三章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 低改范围重点是责任主体落实,林权明确,立地条件较好,因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多代萌生、管理粗放和遭受严重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林相残败的林分;无培养前途的“小老树”林分。不包括原始林,特殊灌丛林林地;不包括退耕还林等国家补助的重点工程造林区域;不包括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区域;不包括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

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迎水面和水源地保护区域及土壤地理条件差,表层土壤不足30厘米厚度,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第十条 低产林界定分为通用标准和经济标准。按通用标准低产林包括:林相残败,功能底下,并导致森林生态系统退化的林分;林分优质种质资源枯竭,具有自然繁育能力的优良林木个体数量低于30株/h㎡的林分;林分生长量或生物量较同类立地条件平均水平低30%以上的林分;林分郁闭度小于0.3的中龄以上的林分;遭受严重病虫、干旱、洪涝及风、雪、火等自然灾害,受害死亡木(含濒死木)比重占单位面积株数20%以上的林分(林带);经过2次以上樵采,萌芽能力衰退的薪炭林;因未适地适树或种源不适而造成的低产林分。按经济标准低产林包括:树高、蓄积生长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平均水平低30%以上;林分中目的树种组成占比重4成以下;商品林预期出材率低于50%;生产非木质林产品,连续3年产品产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生产非木质产品,林木或品种退化,已不适应市场需求。

第十一条 低产林改造方式要结合立地条件分别针对不同的改造对象,主要采取更新改造和综合改造等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改造后的林分再次成为低产林。对于残次林、劣质林,树种(或种源)不适林,病虫危害林,衰退过熟林和经营不当林,可以采取更新改造方式。更新改造是将改造小班所有林木一次全部伐完或采用带状,块状逐步伐完并及时更新。具体实施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水土流失情况、地形地势条件等对改造小班进行全面改造,也可以采用带状改造和块状改造等方法,逐步交替更新。更新改造时,一个小班皆伐面积不得大于300亩。对于低效灌木林、低效纯林、残次林、劣质林及树种不适、病虫危害、经营不当等林分,可采取综合改造方式。综合改造是通过采取补植、抚育、混交、调整等多种形式和带状改造,林冠下更新,群团状改造等综合措施,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

第十二条 低改工程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环境保护。应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因外来生物入侵而导致的生物污染,加强对珍稀林木和古树名木的保护,防止物种灭绝;应结合实际情况,尽量保留目的树种、幼树和原生植被,控制对现有植被的破坏;应采取科学合理的作业措施,避免或减少新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低效林改造一般不宜全面清林和炼山,坡度在25°以下的,一般采取带状整地和块状整地方式,对地势较平坦、灌草茂密、全面整地不便、营林生产不能满足经营要求的,可以适当考虑全垦整地方式。坡度大于25°,且有一定的相对高差的改造地段采用穴状整地方式,无论什么整地方式,一定要按生态、环保要求进行,山地、丘陵要适当保留山顶、山脊和山脚天然植被,坡长每30米,沿等高线保留3-5米宽原生植被。

第十三条 低改工程要适地适树(适品种、适种源)、良种良法。在林种选择上坚持以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纸浆林等工业原料林为主,适当控制经济果木的规模,努力化解市场风险。在树种选择上根据我省实际,拟发展中嘉杨、中潜杨、中监杨、鲁山杨、375杨、圣山杨、山地杨、丹红杨、湿地松、火炬松、日本落叶松、杉木、马褂木、枫香、泡桐、枫杨、楮树、金丝楸、楠竹、雷竹、乌桕、油茶、黄连木、野黄桂、板栗、柑橘、核桃、胡柚、冬枣、杨梅、茶叶、桃、梨、桂花、宜昌楠、日本花柏及优良乡土树种等为主。在营林技术方面要大力推广良种壮苗技术、科学造林技术、高接换种技术、平衡施肥技术、生物防治技术等新型实用技术和办法,科学改造。在种苗的使用上要依照《种子法》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种苗的管理。低改工程用苗必须是经国家和我省已审(认)定并推广的优良林果种苗及优良适生乡土种苗。林木良种使用率达到80%以上,种苗受检率100%,Ⅰ级苗造林使用率达到90%以上,Ⅰ、Ⅱ级综合苗造林使用率达到100%。种苗实行“统一育苗、定点供种、定向供应”管理。

第四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低改工程要坚持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项目各县(市、区)要按《湖北省低产林改造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编制本地低产林改造总体实施方案由市(州)林业局审(认)定后,上报省低改办备案。省局成立低产林改造工程造林年度作业设计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各县(市、区)的低改年度作业设计进行审查批复,一年一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依据审(认)定的低改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省低改办下达的年度低改任务,开展年度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设计文件包括:采伐作业设计,营造林作业设计和单项工程作业设计。经市(州)林业局低改办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省局低改办审批,作业设计未通过省局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批复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低改工程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到实地按低产林标准重新调查,现场设计,确定改造对象和改造方式,并将任务量落实到作业小班和山头地块,设计时要因地制宜,采取针阔混交、种间混交、带状混交、块状混交、林药、林茶、

林菜及乔、灌、草合理配置等复合型种植模式(混交比例一般不低于20-30%),避免林种、树种单一。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低改办要及时客观地与低改造林主体签定造林和管护合同,依法跟踪管理,明确奖惩条款,坚决杜绝假借低改之名,行砍树伐青之实和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保证低改造林不反弹,以提高低改成效,巩固低改成果。

第十八条 经审批的作业设计是施工的主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的区域范围、作业面积、改造方式、营造林方法,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开展施工。不得擅自易地改造或降低低改标准,要加强岗前培训,编制施工月志和施工卡表,确保科学施工、规范施工、安全施工。

第十九条 低改工程实施监理制度,以保证作业过程中的各环节控制和有关技术要求的落实。

第五章 工程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低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和计划安排必须依据批复实施的《各县(市、区)低产林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低改工程年度计划一般在即将实施年度低改工程建设前一年的8-9月份下达,以便做好作业设计和种苗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低改工程管理部门和造林主体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和核算,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专项资金会计报表及信息资料,规范财务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低改工程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工程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督包括信息交流、现场检查、监督、施工监理、报表审查、审计监督和调查评价等形式。各级低改工程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改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低改工程检查验收实行县(市、区)级自查,省、市(州)联合核查两级检查验收方式,包括年度核查和综合验收。县(市、区)级自查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县(市、区)年度低改自查报告分报市(州)低改工程管理部门和省低改办以备核查和综合验收。核查验收内容包括:作业地点、面积和范围;改造方式;采伐作业实施情况;营造林作业实施情况;种苗情况;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病虫害防治等森林保护措施;各项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营造林年度核查主要指标包括:面积核实率、良种使用率、苗木合格率、栽植合格率等;综合验收主要指标包括:面积核实率、面积保存率、抚育管护率、补植合格率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资金扶持和惩戒机制。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低丘岗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县(市、区),按任务量和工程质量落实相关资金扶持补助或以奖代补;对任务完成不好、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工程项目动态管理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低改工程档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工程全面竣工后,由省林业局组织对建设单位进行全面核查验收,核查验收结果作为评价工程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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