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北京工业大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2: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工业大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校园整体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学校房屋及其他基础设施改造任务十分繁重。为了加强校内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的计划性、规范性、科学性管理,也为了加强基础设施改造专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北京市有关工程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的界定不分资金来源渠道。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的范围包括:校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改建、改造、修缮、装修等;道路、给排水、燃气、供暖管网、供配电等的设施改建、改造;校内运行中的水、电、气、暖设备的更新、修缮;校内除基建配套项目以外的绿化、环境工程;安防、消防、网络改造工程等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置“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组员由后勤管理处、规划处、校两办、国资处、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为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各个项目的申报单位设立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管理小组。

第四条

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包括,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中长期规划的宏观管理;各单位每年上报项目的审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的检查;工程洽商中增加额度较大款项的审批;项目调剂的确定;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中长期规划,负责北京市财政下达的年度基础设施改造专款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的计划编制、立项审核、项目汇总、汇报、聘请专家评审、委托设计、委托编制清单预算、工程招标、签定合同、工程备案,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委托监理、施工过程管理、组织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以及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委托的日常管理等项工作等。

第六条 各申报单位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申报书的编制、提出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合同审阅、项目负责人在合同文本相应位置签字、指定专门人员对项目管理、支付合同款,报销;竣工验收后报送结算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固定资产建账等。

第三章 工程计划、立项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房屋及其它基础设施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于每年4月15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后勤管理处。实验室改造项目需要先报国资处审批同意后才可以申报。后勤管理处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在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1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预算计划,并上报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第八条 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每年6月初完成初审,审核批准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填报正式的项目申报书,校内专家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评审后交由校财务处上报市教委、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项目是校财务部门向市教委、市财政申请专款的依据。未经批准的项目校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条 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校财务部门转发批准的项目,方可实施。年度内未经立项、申请的项目,一般不作追补处理。

第四章 工程设计与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均应当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和预算。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设计工作应当遵循确保安全、满足功能、规范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项目申报书中的申报金额应当以设计图纸为依据。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凡由上级单位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学校投资的下列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投资额度的必须招标。招标工作应当委托招标公司代理。执行国家、北京市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条例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非招标项目应在规定的投资额度之下,并经过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合同应当合法、全面、严谨,保护学校的正当利益。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的施工合同和廉政协议,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施工合同应当报财务部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廉政协议报学校纪检部门备察。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应当尽量以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标准合同文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施工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招、投标文件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与项目申报单位(两个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合同管理责任,对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期、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安全等要素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六章 施工过程管理-------施工过程由谁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应当聘请监理单位监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谁是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每项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应明确项目责任单位代表,负责项目合同、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竣工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相关法规,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项目规模、施工方案和现场条件等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文明施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工程项目的工期管理。所有工程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按期竣工。如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较大调增、气候变化等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施工方应及时提出延长施工工期申请,经监理、责任单位代表审核确认后,作为工期顺延予以认可。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责任单位须按合同规定条款对施工方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工程量的签证手续。签证工作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并符合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加强项目预算管理,从严控制经费总额,如项目预算超过学校下达的计划经费数,则需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与学校财务部门协商,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和项目责任单位代表应当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工程预算等,及时掌握和了解工程项目造价变化的实际情况,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涉及工程项目经济洽商的管理,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对出现工程设计和经费重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按申报程序由项目申报单位向主管单位报送《北京工业大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增项变更洽商审批表》(见附件),经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批准,落实经费,方可执行。未经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批准,超出合同(批复)总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比例、时间,依据经监理、项目责任单位代表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办理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报监理和项目责任单位审核。

第七章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的材料、配件、设备由项目责任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方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材料、配件、设备,施工方应按约定的品牌进行采购;如施工方更改品牌须经监理、项目责任单位代表审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 对于施工方负责采购的材料、配件、设备,项目责任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均应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章 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均已完成、设备系统调试完毕、运行正常、相关技术资料整理齐全,施工方、监理单位完成初验,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施工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经监理、项目责任单位代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由责任单位、设计方、施工方、监理单位和国资处、信息处、审计处、后勤集团、保卫处等单位组成。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当以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施工合同、变更通知书等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综合验收评定,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 经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的项目,方可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应按相关要求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备案。学校的工程建设资料,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九章

固定资产移交与工程质量、效益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项工作全部完成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责任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效益的跟踪检查。要求每个项目完成后要有项目总结,在若干年内进行质量、效益的跟踪检查。

第十章监察、财务与审计

第三十九

采用邀请招标和拟不招标的项目,需要报校纪检部门备案、批准。

第四十条 工程结算审计按《北京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北京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执行。结算之前,工程费支付不能超过80%,结算金额以审计审定为准。

工程款支付和核销手续,《北京工业大学财务报销手续》和《北京工业大学专款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基础设施改造专款的调剂由申报单位申请,经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试行。本办法发布前学校有关基础设施改造与修缮建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重复或者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工业大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第十二章 附录文件

附件1: 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实施程序 附件2: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需要填报的表格

1、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立项计划审批书

2、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立项申报书

3、北京工业大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增项变更洽商审批表

基础设施改造计划

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管理办法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工厂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1、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管理办法

北京工业大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工业大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