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本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本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本行董事会对行长、副行长、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系指向行长、副行长、分支机构和业务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本行董事会。
第四条
本行行长、支行行长、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受权人代表人,代表本行、支行和业务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 授权依据
第五条 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受权人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第六条 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受权人代表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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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权期限;
(七)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行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
受权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授权人申请特别授权。 第十五条
权限不明确时,受权人应向授权人书面请示并取得明确授权。
第十六条 授权书一式三份,由授权人、受权人和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受权人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双方应按授权书规定的授权范围签订合同。
第四章 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六)非融资类保函审批权限;
(七)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八)中间业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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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权权限被撤销;
(四)授权期限已满;
(五)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行董事长、行长、支行行长及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六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授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权内容的法律审查、授权文本的制作以及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受权人应在授权期满20日内向授权人报送有关授权执行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快速上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行长、支行和业务职能部门相关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测。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对越权违规的受权人代表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行的稽核监督部门要把检查监督受权人执行授权办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有权对越权违规受权人代表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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