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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6: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166号 (5月26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财务监督和费用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二级核算质量,勤俭办行,努力降本增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基本规范》等法律、规章,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监督检查和完善经营目标责任制,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四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本行(包括系统内所辖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令、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以业务经营为中心,树立效益观念,编制财务报告,组织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审查资金和财产余缺的处理,参与业务经营和管理,办理年度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章 财务会计

第六条 财务会计是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经营决策,考核内部经济效益,加强成本管理,指导财务活动,开展财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财务会计由财务收入、支出、盈利或亏损、利润分配四个部分组成。财务会计的编报内容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成本、营业外支出、税金及附加、盈利或亏损、利润分配等。

第八条 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国家宏观政策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依据利率政策、年度信贷计划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劳资计划、成本率、费用率,并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因素,提出本年度本单位的有关数据,由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汇总编制。

第九条 财务会计部要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行长室根据财务会计部提供的财务情况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确保经营成果。

第三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本行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一条 资本金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其它负债。

第十四条 负债按偿还期限划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定期存款、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以及长期应付款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偿还的债券。包括活期存款、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五条 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地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第十六条 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一次或分次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债券到期以前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第十七条 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发行债券和各类定期存款)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按规定期限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活期存款和其它短期负债直接计入相关利息支出科目。

第四章 资

第十八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两类。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短期贷款、短期投资等。长期资产包括中长期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除上述各项目以外的其它资产。对各类资产要加强管理,应做到:

(一)降低非盈利、低盈利资产占比,提高资产营运能力;

(二)合理资产投向,提高盈利资产收益水平;

(三)积极转化风险资产,加强资产保全,防止资产流失;

(四)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 第十九条 现金资产管理要求:

(一)认真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账实相符”。

(二)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调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各类现金资产的安全。

(三)按人民银行规定比例,按时计算、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四)合理制定库存限额,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现金库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发放贷款本金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其中:贴现贷款应以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

第二十一条 发放的抵押贷款应按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金额计价,抵押品应及时办理表外核算和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贷款呆准备金及其它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分级核销制度。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业务由总行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统一办理,未经批准各支行(部)不得进行各类投资活动和证券买卖。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电子设备、机具设备、其它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价值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使用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申请书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摊销。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转让,包括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形资产转让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计入当期其它营业收入。转让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仍应作为本行拥有的资产进行核算,保留原账面价值。

第二十八条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要在不少于5年内分期摊入成本。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其它长期待摊费用应作为递延资产核算,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二十九条 其它资产主要包括自身的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以及涉及法律诉讼中的财产等。这类财产应设立专户,单独核算。

第五章

成本及费用

第三十条 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它营业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三十一条 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成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它利息支出。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与中央银行、其它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指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四)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分为:人员费用、营运费用和专项费用,具体包括: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税金、专项奖金、上缴管理费、会费、住房公积金、其它费用等。

(五)其它营业支出。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四项的其它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准备金及坏损失、盘亏与毁损、汇兑损失、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第六章 营业外收支及税金

第三十二条 营业外收支是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财务收支。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净收益、扣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出纳短款、固定资产净损失、无法确定赔偿责任的差错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三十三条 各项营业外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批,慎重处理,据实列支。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核算、缴纳税金和有关规费。 第七章 利润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相抵的净额组成。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成本

第三十六条 利润总额按有关规定作纳税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三十八条 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 提取一般准备(具体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五)依据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是检查政策执行情况、考核经营计划、进行财务分析、评价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支行(部)应定期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有关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及其它附表。汇总编报的各种财务报表应一律折合为人民币。外汇财务应另行编制外币报表,作为汇总报表的附件上报。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财务管理职能化的必要手段,必须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的数据和调查掌握的情况,剖析一定时期的财务收支情况,评价财务成果,预测财务前景,从而总结经验,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要报送上级部门,有关情况还应在内部作适当披露,便于指导和监督,不断改进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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