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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服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7: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员工服装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着装行为,加强对员工工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XXXX物业总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总公司本部所属员工工服的制作、配发和管理。

3.2子(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所属公司员工工服的制作、配发和管理。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工服的制作

4.1.1各岗位的工服必须符合公司CI手册的规定。

4.1.2对CI手册中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工服,其样式必须上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

4.1.3工服在制作前,必须按照公司的物资采购流程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制作。

4.1.4为满足品质要求,管理人员、客服人员、礼宾人员的工服必须量身定做;其它人员的工服则可以根据标准尺码进行统一制作。

4.2工服的配发

4.2.1配发标准

1)员工工服分春秋装、夏装、冬装及作训服。

2)所有岗位的员工均应根据岗位需求配发春秋装和夏装,配发标准为各两套。

3)礼宾人员、秩序维护人员除配发春秋装、夏装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发冬装。

4)为满足训练的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礼宾人员、秩序维护人员配发一套作训服(即迷彩服)。

4.2.2配发要求

1)管理人员的工服应在办理完入职手续后七日内配发到位。

2)保洁人员、工程人员、秩序维护人员的工服应在办理完入职手续的当天配发到位。

3)客服人员、礼宾人员可在在办理完入职手续的当天先行配发旧工服,七日内将新的工服配发到位。

4.3工服的管理

4.3.1员工工服属公司财产,必须按部门、按人员建立台帐,对员工工服进行动态管理。

4.3.2所有员工工服的使用期限原则上均为两年;使用期满两年后,可根据工服的拆损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使用或重新配发。

4.3.3管理人员、客服人员辞职或被辞退时,应根据工服的使用期限进行拆旧并承担剩余费用后,方可离司且服装归本人所有。

4.3.4保洁人员、工程人员、礼宾人员、秩序维护人员辞职或被辞退时,应及时到所属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工服清退手续,并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未发生损坏且已归还,员工不承担任何费用;

2)损坏且已归还,则根据工服的使用期限进行拆旧,承担所余费用;

3)未归还,则承担制作工服的全部费用。

4)归还时,必须将工服洗干净、熨平整、折叠整齐,否则必须承担50元/套的清洗费。

4.3.5员工在职期间工服损坏/丢失的处理程序:

1)若因工作原因而导致工服损坏/丢失,则应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公司,经公司证实后重新配发新工服,员工本人不承担相关费用,但必须将损坏的工服退还公司。

2)若因非工作原因导致工服损坏/丢失,必须及时向公司申请配发新工服,员工本人承担折旧后的剩余费用,并且将损坏的工服退还公司。

4.3.6工服折旧计算方法

1)所有员工工服的拆旧年限均为两年,即24个月。

2)员工工服拆旧后的剩余价值=制作的全额费用×(1-拆旧率)

3)员工工服的拆旧率详见下表:

4 )员工工服拆旧与其使用期限有关,员工工服的使用期限自领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5)上述折旧方法不作为财务计帐要求,仅为综合管理部门对员工工服的日常

管理要求。

4.3.7制作未配发的工服和回收的旧工服由所属公司综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存放员工工服的库房必须注意防潮、防腐、防虫,以免损坏。

4.4员工的着装要求

4.4.1公司全体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按岗位规定要求着装,即有工服者必须着工服,无工服者须着职业套装或与工装相近的服装。

4.4.2参加公司内的各种会议、培训时必须按岗位规定要求着装;但外出参观、培训或参加会议时,在公司未作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可不着工装。

4.4.3服装必须保持干净、平整,不得出现有明显污迹、破损、掉扣等现象。

4.4.4各类饰物的佩戴必须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服装的穿着形式,不得私自增减饰物。

4.4.5服装外不得显露个人物品,衣、裤口袋整理平整,勿显鼓起。

4.4.6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穿带有公司标识的服装外出公共场所。

4.4.7杜绝衣服不合身,如过大过小或过长过短。

4.4.8停车场(库)值班人员必须加穿反光衣。

4.4.9禁止外穿汗衫、短裤、超短裙、吊带。

4.4.10禁止挽袖、卷裤腿、披衣、敞怀。

4.4.11禁止在工服外面套便服。

4.4.12禁止春秋装、夏装、冬装混合穿。

4.4.13季度性换装时,应在子(分)公司的统一安排下进行,不得擅自更换而造着装不统一。

4.4.14原则上穿黑色皮鞋,禁止穿运动鞋、凉鞋、拖鞋,但公司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除外,如救生员。

4.4.15禁止将工服借给公司以外人员,对公司发放的各类饰物(如领带、帽徽、肩章、袖标等)必须爱护,如有损坏或丢失等同工服损坏/丢失的处理。

4.5本办法中所定义的秩序维护人员主要指保安员或称安全管理员。

5.附则

5.1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

5.2各子(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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