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是什么?到税务局备案需要填什么资料?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访问次数:1215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字 体:【大 中 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关于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固定资产报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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