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条例》规定:
一、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二、男职工的生育护理假津贴由生育基金支付。
三、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能重复享受。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个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如高于个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四、武汉市没有关于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规定。
五、具体的办理流程请查询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
《男职工护理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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