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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5: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投资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

1、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总价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2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布局规划、购置论证、开放共享、年度考核,参与制定完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制,审定“大型仪器设备运行基金”等经费的适用范围和金额等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章 申购与审批

第四条 为加强对我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大型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凡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及审批:

1、单价4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论证。

2、单价为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大型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专家组五到七人),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3、单价为10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校长审批。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

仪器设备采购部门按照学校下达的采购计划,依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由购置单位、供货单位、资产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按照合同内容分别对品种、数量、仪器设备功能与指标逐项进行。安装验收合格后提交《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负责操作使用、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前期论证材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说明书等原始资料及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及使用效益等。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使用记录制度,及时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随时备查,并作为管理和考核的原始依据。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重视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维护保养规程,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及时进行修复,保持仪器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凡维修费用由学校支付的,维修后使用单位须协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完整的大型仪器设备,禁止解体使用,其附件、零配件不得随意拆卸和转移。

第十三条 鼓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有偿使用,本科教学使用除外。收费标准的制定参考《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实现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等情况,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向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后,符合报废条件的,做报废处置。

第五章 维修与维护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经费来源:

1、提取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的6%。

2、学校提供的专项经费。

3、物资设备处置残值。

第十八条 根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来源的不同,维修维护经费将实行分类补贴,维修费应不低于其账面资产的3%,逐步达到其账面资产的6%。

1、对完全用于本科教学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补贴全部维修费用;

2、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用于学科建设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最高补贴当次维修费用的40%;

3、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最高当次维修费用的30%。

第六章 开放与共享

第十九条 我校对大型仪器实行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具备开放使用条件的大型仪器积极开展对校内外的开放服务。

第二十条 我校拟建立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列入共享平台的仪器包括:

1、学校投资(211经费及其他财政拨款)购买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且价格在4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单件或成套仪器。

2、教师或所在科研课题组科研经费购买的志愿加入共享平台的价格在40万元及以上的单件或成套仪器。

3、通用性较强、较先进或具有专业性功能的单价在20~40万元的仪器。

4、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性较强、较先进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 属学校全额投资的大型仪器应无条件参与共享,属学校和教师或所在科研课题组共同投资购置的大型仪器,根据自筹经费比例确定共享时间。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大型仪器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报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后,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核定,经“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运行基金”,旨在鼓励仪器开放共享。运行基金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发放。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每年对列入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的仪器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强化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对外开放和服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将定期跟踪检查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以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以原始使用记录为依据,考核仪器设备有效机时和利用率;

2、科研成果数;

3、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4、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对考核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好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学校将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经费补贴方面予以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进行论证,学校有权收回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权,重新调整和分配,并对该单位今后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采取限制措施。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实施细则(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实施细则,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相继颁布)

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9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7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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