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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6: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税务知识

1.什么是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2.税法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税法的基本要素包括:税种、征税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收加征、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收法律责任等。

3.什么是税目?

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

4.什么是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5.什么是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按规定期限缴库,否则依税法规定受法律制裁。

6.按课税对象,税收分为哪几类?

按课税对象,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五类。

-流转税主要包括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资源税则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

-行为目的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已取消)、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7.按征收管理体系,税收分为哪几类?

按照征收管理体系,可分为工商税收、关税两类:

-工商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

-关税以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

8.按照征收管理权限,税收分为哪几类?

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三类。

-中央税包括现行的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地方税包括现行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现行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

9.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有哪些?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

(12)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3)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4)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代征)

(15)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16)2002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

10.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哪些?

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1)印花税;

(12)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1.我国的现行税率有哪几种?

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3种:

A、比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B、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C、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的是这样一种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分以下几种:全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12.营业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13.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营业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等。

14.与集团公司主业相关的营业税税目、税率有哪些?

(1)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税率 3%

(2)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税率5%

(3)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税率5%

15.营业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之大小核定,可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但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16.建筑企业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17.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建筑业中涉及的设备如何征收营业税?

2009年1月1日起,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建筑业中涉及的设备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有了全新规定。

第一,设备由建设方提供。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对于建设方提供设备的情况,难点就在于设备和材料如何划分上,这一点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认为,财税[2003]16号文对于设备的列举以及赋予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设备划分的规定仍然是有效的。实践中,建设方和税务机关在材料和设备划分上若有争议,可以提请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来裁决。

第二,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自产的。这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对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则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来处理,即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这种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来处理。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同时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对于什么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上面的规定,对于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并不是简单地将设备并入安装劳务价款征收营业税,而是要按混合销售行为的基本原则来判断。如果该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则该企业应被认为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此时设备价款和安装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而年货物销售额不到50%的,则应就设备和安装劳务价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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