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8: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是在我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从事的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工程竣工验收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2、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具体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查,汇总编制总承包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只对总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查,不与具体承包人发生任何结算关系。
3、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分(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4、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5、按 工程施工要求及计费标准规定的有关费用或单价计取方式进行核算: 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价高出一审结算审定价5%,发包人将按超出部分的7%扣除违约金,该款项在结算中扣除。若根据发包人要求,本工程经一审审定后需送至发包人集团复审的工程,若一审审定后送审价高出复审审定价1%,则发包人将按照超出部分的7%扣除违约金,该款项在结算中扣除,同时并降低分包商在发包人供应商库的排名。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1、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条款没有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天。若超过60天,承包人有权按照己方所报结算值主张工程款。
3、发包人应按上述规定期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1、甲方有权要求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2、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五、竣工结算资料组成:
1、工程结算申请单及结算申请书
2、竣工结算编制说明、结算费用报告及结算明细;
3、竣工验收资料全套
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经济签证单
5、合同、协议、承诺书、附件等
6、竣工验收证明书;
7、其他结算资料。
结算申请书
致:
由我司承包的 合同(合同编号: ),已按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结算条件,特申请结算。
申请结算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请填写工程造价,不是余款)。
现我司作如下承诺:
1、结算资料完全按合同要求报送,我司已对资料进行全面核实,所提报资料无遗漏内容,并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本次资料报送后,我司承诺绝不补报结算资料,所报资料如有错漏我司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我司在上述提报资料中少报、漏报、或者错报的工程量应计算的工程价款及其他全部费用,我司承诺全部放弃,不再要求贵司支付。对于恶意漏报减项内容的资料,我司同意按照漏报减项造价的5%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2、若我司报送的结算价高出一审结算审定价5%,我司将按超出部分的7%支付违约金予贵司,该款在结算中扣除。若根据贵司要求,本工程经一审审定后需送至贵司集团复审,若一审审定后送审价高出复审审定价1%,我司将按照超出部分的7%支付违约金予贵司,该款在结算中扣除。
附结算资料
单位名称: (盖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