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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5: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环境影响评价各方的责任:

业主(建设方)

1、工程建设什么时候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答: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2、如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如何在建设过程中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答: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如何进行环境保护工程验收?

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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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5、如违反相关法律,应该接受什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环评人员和单位

1、资质如何申请,有何要求和条件?

答:(1)申请方法: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评价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要求及条件:

1、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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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2、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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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2、环评如何收费?

答: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委托方。

六、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七、委托方和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3、环评人员和单位应当对环评结果承担什么责任?

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即依照本法第十九条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也就是具体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依法授予该机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同时,处该机构收取的项目评价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评人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责任的一种。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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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评工程师的职责?

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或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工作,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等技术文件上签字,并注明其登记证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业务领域应与登记类别一致,且不得超出所在单位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的规定,对其主持完成的相关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5、环评工程师的报考条件和考试内容?

答: 报考条件:

(1)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2)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两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3)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考试科目:共设4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前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6、在评价过程中违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将注销登记的处罚。除此之外,以下九种情形或行为,也要受到注销登记: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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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

(7)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

(8)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 (9)受刑事处罚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因以上第七至第九种行为而被注销登记的,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处罚还有通报批评和暂停业务两种,对以下八种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3~12个月的处罚: (1)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

(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4)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5)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的;

(6)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7)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8)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

各级环保部门

1、环保部门如何对项目进行审批?

答:环保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类型:

1.环保部门收到申请人材料——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根据项目性质属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对项目建成后会产生污染的项目,还须提供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

2.环保部门收到申请人材料——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并通知建设单位是否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环保部门开具《环评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过程: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等有关资料后,根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建设和环境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否产生跨区书(报告表)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批。

2、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答:

一、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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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纪表:

1.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2.跨市(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建设的各种项目;

4.国务院审批的和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5、由建设单位自主投资建设的化工、造纸、纺织、印染、冶金、医药、农 药、制革、采矿、建材、电镀等类建设项目,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牡丹 江、佳木斯等市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3、环保部门法律规定的审批职责?

答:

一、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

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开发建设项目

特殊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

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部属人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和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造纸、酿酒行业需由建设单位到省环境保护局办理开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按其管理权限审批

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市属(含市属)以上企业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企业所在区县的环保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环保局审批;也可直接报市环保局审批。

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区县属(含区县)以下的建设项目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污染较重的漂染、电镀、制革、石棉制品、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药、建材等项目,由区县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审批。

外向型经济项目的开发建设项目,一律报市环保局审批。

四、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批:

国家、省、市、环保局管辖以外的开发建设项目。

4、违规审批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影响社区及人群

1、如何保护公众自己的利益?

答:保护公众的利益的方法主要有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众参与制度 1.完善相关立法,将公众参与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应该明确公民在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决策等方面的权利,有效的程序规定和制度保障。加强环境权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只有在法制范围内,公民的环境权才能得到保证,公众参与才能真正具有积极意义。 2.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公众参与的进程。教育公众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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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的技能和有效性以及如何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方面来。特别是应加强环境道德教育、环境警示教育和环境安全意识教育,树立环境安全观念,增强公众环境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3.运用经济杠杆,推动公众参与。应建立环保投资市场化运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用于环境保护,并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确保公众在投资中取得一定的经济回报。

4.拓宽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新机制。环境信息的发布必须广泛而且深入,环境信息发布的数量和频次也应增加,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也应拓宽。

2、公众如何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答:当前常用的公众参与方法主要有两类:

一、社会调查,主要是通过访谈、信息、问卷或电话等方式收集信息,常分为定式调查和半定式调查两种形式。〔2〕

二、会议讨论,主要有专家咨询或审查和公众听证会等形式。此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是个人由于不满自己权益受侵犯而采取的信访、上访乃至直接对抗等方式。

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相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以下相关规定:

(1)、《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第三十四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也都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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