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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8: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赔偿请求人):

委托代理人:宋曰刚,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复议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XXX人民检察院,住所地XXX郓州大道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军

职务:检察长。

2018年1月5日,复议申请人向菏泽市XXX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XXX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郓检赔决【2018】X号刑事赔偿决定书,不支持复议申请人XXX的赔偿请求。复议申请人不服,现依法提出复议。

请求事项

1、责令被复议申请人XXX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因错误关押复议申请人而应当承担的赔偿金(140天×284.74元/天)39863.6元;

2、责令被复议申请人XXX人民检察院给予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复议申请人XXX龙于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强奸罪一案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被X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12月30日XXX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第二次退回要求XXX公安局补充侦查。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复议申请人 1 XXX取保候审到期。取保候审到期后,XXX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8年1月5日,复议申请人X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18年5月16日,XXX人民检察院作出郓检赔决【2018】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XXX人民检察院以“XXX公安局对XXX涉嫌强奸罪一案尚在侦查之中,侦查机关没有终止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不能确定赔偿请求人XXX涉嫌强奸案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已经终结。赔偿请求人XXX的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不支持复议申请人XXX的赔偿请求。

复议申请人XXX认为,XXX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郓检赔决【2018】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完全符合《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刑事赔偿的条件。

2017年1月3日,赔偿请求人XXX取解除取保候审后,XXX公安局既没有将该案移送起诉、也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因此,复议申请人XXX符合《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 2 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复议申请人XXX依法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此复议申请,望贵院依法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复议申请人:

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

申请诉求复议

申请复议书

申请复议书

申请复议书

招标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书

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国家赔偿复议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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