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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8 15:02:4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国家赔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男,汉族, 年龄,62岁,住* 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违法拆除原告房屋恢复原状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1997年3月28日以有偿出让方式合法取得宗地编号为97-05,面积为2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10年11月24日被告将原告的厂房非法强行拆除,严重侵犯了赔偿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告上法庭,经过两审法院审理,2011年8月5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2011)济行终字第123号,依法确认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非强行拆除原告的厂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原告 年 月 日要求被告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原告将赔偿申请书采用快递的方式邮寄送达被告,被告拒收。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12-

推荐第2篇: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系被告人谢昌贵之

被害人:谢昌贵

赔偿义务机关:中国共产党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人:吴伟柱职务:中共抚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住所地:抚州市新行政中心大楼。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因中共抚州市纪委非法拘禁、渎职、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导致谢昌贵死亡的丧葬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257320元、抚养费元、赡养费元等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3月27日晚,抚州市纪委传讯谢昌贵接受调查,2009年4月3日抚州市纪委宣布对谢昌贵实行“双规”,谢昌贵于2009年5月21日上午9时45分身亡。抚州市纪委当时没有通知家属,没有保留现场,也没有给家属看尸检报告。而是对家属采取恐吓、威胁、诱骗等种种方式,几乎是强制性的,使家属不得不同意将谢昌贵的遗体先行火化。火化现场动用100多名警察,家属拍的照片,被警察非法扣缴。事后,家属苦苦寻求谢昌贵的死亡原因,却始终无果。抚州市纪委于2010年1月,在历时了半年之久后,以一份所谓【2010】1号《关于给予谢昌贵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试图敷衍了事。这份迟来的决定中提到:谢昌贵是2009年5月21日畏罪自缢,经抢

救无效死亡。这让家属在震惊之余,更是无法接受。首先,众所周知,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一个党员干部是否构成犯罪,至少应该通过法庭审判来确定,在还没有确定其有罪与否的时候,就将其以“罪“称之,并率先的“判决”其死亡了。在今天这样的法制社会,不仅是荒诞至极,而且令人深感寒意。更重要的是,凭什么说谢昌贵是自杀死亡?对于死亡原因让人可以信服的证据呢?为什么家属时至今日都没能看到任何的证明材料?抚州市纪委掩盖事实,企图逃脱责任的目的在此已经昭然若揭。其次,谢昌贵是在“双规”期间死亡,纪委出具的决定中却未敢言及,纪委部门应该最清楚,“双规”安全考虑最为优先,每“双规”一人,最少要有6—9人分早、中、晚三班24小时全程陪护,夜间陪护不能睡觉。卫生间的门无反锁条件,卫生间各悬挂点应确定已被消除。纪委给予的结论却是谢昌贵在上午9点45分自缢身亡。在这本该是正常工作的时间里,到底何人做了何事?有没有人在负责谢昌贵的人身安全?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谢昌贵的非正常死亡?抚州市纪委严重违反了中纪委要确保被双规对象不出现任何安全问题的规定,严重的违反了双规原则,更是严重的无视于法律的尊严。

据此,申请人认为,公民的自由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申请人之在抚州市纪委双规期间非正常死亡,该委无法出具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谢昌贵真正的死亡原因,亦不能举证排除本案不存在非法拘禁、渎职、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该委的违法行为与谢昌贵之死存在法律上的逻辑和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特提出赔偿申请,请予确认并赔偿。此致

中国共产党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3篇: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用)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赔偿请求人:

年月日

注:

1.本申请书样式供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时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申请时一并提供;

2.赔偿申请人栏,要写明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要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赔偿请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赔偿义务机关栏,要写明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信息;

4.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栏, 要写明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赔偿的具体要求;

5.事实与理由栏,要写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等;

6.附件栏,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项标注,附件目录应与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相符。

国家赔偿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用)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复议机关:

法定代表人:

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

赔偿请求人:

年月日

注:

1.本申请书样式供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时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起诉时一并提供;

2.赔偿申请人栏,要写明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要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赔偿请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赔偿义务机关栏,要写明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信息;

4.赔偿请求人依法应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写明复议机关的决定内容或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情形。

5.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栏, 要写明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赔偿的具体要求;

6.事实与理由栏,要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申请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7.附件栏,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项标注,附件目录应与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相符。

推荐第4篇:国家赔偿申请书

文章标题: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

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磴口县土地局给杨五办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五徇私的可能。

1999年5月20日,我以磴口县人民政府颁发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侵权为由,向磴口县法院起诉磴口县政府和杨五。1999年8月4日,磴口县法院以杨玉林与沙金苏木签定的土地和磴口县政府给杨五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是不同位置的两棕地为由,以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磴口县政府颁发的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我不服于1999年9月5日上诉巴盟中级法院。1999年11月2日巴盟中级法院以“磴口县

人民政府在土地发生争议的过程中,权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发证错误,撤销磴口县法院第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磴口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向磴口县人民政府发司法建议,建议县人民政府对杨玉林与杨五的纠纷,先进行土地权属的确认后再发证”。磴口县政府的违法发证行为被认定。

2、

违背事实和法律,以集体草原证为依据对国有土地进行确权,让国有土地披上了集体土地的合法外衣

在巴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后,磴口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28日作出(2000)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即《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由于一直由团结嘎查的农民经营使用,1985年3月16日磴口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为团结嘎查颁发第九号《草原所有证》,确定了该地区属于团结嘎查村所有”。这一决定明显有违国家法律和事实,其理由如下:

⑴额尔特坑地区1993年已纳入了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开发的总体规划中,属于国有土地。我所承包开发的土地,位于乌兰布和沙区。1993年2月20日《巴彦淖尔盟盟委、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巴盟土地资源开发的意见》和1994年6月10日《磴口县县委、政府关于加快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规定》中,已将该土地列入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开发的总体规划中。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磴口县县委、政府在《关于加快乌兰布和沙区开发治理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规定》中规定:“凡规划并批准的开发区,所在乡、苏木党委和政府要耐心说服和教育当地农牧民,树立顾全大局的思想。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要克服封闭自守的思想,积极支持引进开发,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促发展,要为开发创造条件,绝不允许借故阻挠。要十分慎重地处理好土地开发占用当地农牧民草场的问题,凡开发占用草地的,开发单位或个人给农牧户开发所占用草场面积1%的土地,作为农牧户的饲草料基地,以补偿其损失。”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该地区由于开发已被国家征用,属国有土地,难道磴口县政府在作确权决定的时候忘记了1994年下发的这个规定了吗?

⑵团结嘎查所持第九号《草原所有权证》的法律效力及合法性存在很大疑问。磴口县政府一直坚持将该片土地确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团结嘎查所持的第九号草原证。而事实上1985年3月26日磴口县草原站代磴口县政府颁发的第九号《草原所有证》,已于1985年6月18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颁布而作废,因为《草原法》实施后,磴口县政府都重新换发了《草原所有证》,而我所开发的沙区包括其他沙区不属草原都没有发证(这一事实已被巴彦淖尔市检察院调查认定)。此外,第九号《草原所有证》也不规范,《所有证》规定团结嘎查拥有草原468000亩,但那个地方是天然沙区而不是草原。同时,468000亩等于312平方公里,按照该证理解,周边的几个乡镇、苏木都在团结嘎查地界之内。所以,这个草原证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都存在很大的疑问,又如何能作为确权依据?

⑶诉讼期间,杨五于1999年8月将霸占我的土地以86万元卖给郭锡源,磴口县政府又为郭锡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6月28日,磴口县人民政府(2000)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即《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由于一直由团结嘎查的农民经营使用,1985年3月16日磴口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为团结嘎查颁发第九号《草原所有证》,确定了该地区属于团结嘎查村所有”。而磴口县土地局于1999年8月,却将这块有争议的土地以磴国用(1999)字第14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新开发商郭锡元,上面也盖有磴口县人民政府的大印,而且这个土地使用证的发证审查人是巴盟土地管理局磴口分局所长魏均,其是参与我请求撤销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行政诉讼一案的磴口县县长的委托代理人。我认为,魏均由于始终参与了我请求撤消土地证的诉讼,明知该土地有争议,还为本单位的杨五卖出的土地所有者郭锡元办证,是有法不依,在行政执法中故意违法的行为。说明磴口政府并非不知道该片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的。从这两个文件的前后矛盾,可以看出同一片土地,什么时候是国有,在谁名下是国有,和法律无关,磴口县政府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3、在铁的事实面前,磴口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04〕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我由于对磴口政府2000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字〔2000〕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磴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2001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以〔2002〕内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磴口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2001〕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磴口县政府地权字〔2000〕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磴口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磴口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磴口县人民政府才于2004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04〕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磴口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磴口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磴口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县人民政府

赔偿请求人:***

二○○五年*月*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国家赔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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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 份,证据目录及证据 份。

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国家赔偿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赔偿时使用的文书。

2.当事人写明基本信息。(1)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请求事项写明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4.事实和理由写明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赔偿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5.证据目录写明提交的所有证据。

6.申请书尾部写明日期,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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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覃韦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于来宾市兴宾区,壮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一路105号1栋2单元6-9号。现在外打工,没有固定住址。身份证号码;452226196712220624。电话联系;18076743863,15577060337。

被申请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曾文光,职务;法院院长。

本人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囯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律有关规定。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级法法院提诉讼请求。要求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兴宾区人民法院归还违法扣押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或赔偿损失;当时购买总价值金额人民币共计;(¥386650元)叁拾捌万六仟六佰伍拾元整。附:要求赔偿被扣押财产清单一份。并要求赔偿加重损害费人民币10万元。根据市场物价上涨财产产生孳息费人民币30万元。三项损失要求兴宾区法院责任赔偿人民币共计(¥786650元)

原因和理由;

1、关于兴宾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在执行(2007)兴民初字第450号,(2007)兴民初字第424号,(2007)兴民初字第831号该案件的确过程中,严重的不负法律责任侵犯我个人与案外人我亲妹覃美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重造成了我们姐妹两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失。严重的侵犯的我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生存权。同时在执行现场造成我妹覃美术被火严重烧伤毁容。兴这区法院超长扣押不

在执行范围内所有的物品,以及有生活用品,衣服之类等在内,并私自评估低价拍卖。本人对兴宾区执法工作人员因侵权行为造成我个人所有的损失。本人已在2014年4月21日向义务机提起行政诉讼赔偿。在我向兴宾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赔偿的过程中,由兴宾区法院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已有60日期满不作任何答复,兴宾区法院领导及办案工作人严重违法行政行为审案,权势施压对我本人加重损害,执法犯法。

2、2008年11月5日上午8.50分,兴宾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执行,(2007)兴民初字第450号,(2007)兴民初字第424号,(2007)兴民初字第831号。关于我本人与韦忠安、吴寿能、方晓三人民事债务纠纷法律判决生效的案件。兴宾区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案件过程中,自行扩大执行违法扣押不在执行范围内,我当事人和案外人我亲妹覃美楼的合法财产没有扣押清单各票据,证据事实。

3、关于我本人提供兴宾区法院拍卖财物扣押清单;复印件2张。是2013年3月28日来宾看守所工作人员给我的,并非我本人签收。并且这两份扣押清单有造假的嫌疑。在场人不符合法律要求在场签字。

4、兴宾区法院超长扣押不在执行范围内财物、物品私自评估以(¥2231元)低价拍卖证据事实。

5、兴宾区法院拍卖扣押的财物也没有抵还我本人的债务,债权人韦忠安本人承认也没得到法院拍卖扣押物品(¥2231元)所欠债务部份款。本人已变卖房产归还兴宾区法院民事债务纠分判决生的案件,债务执行完毕。

6、本人在2013年不3月5日收到来宾市看守所民警送达兴宾区法院执行裁定书

(2007)兴法执字第721-3号,一份,拍卖财物扣押清两张。才发现法院所拍卖的财物和扣押回法院的财物不一致,法院不但私自评估低价拍卖,也明显造成了我个的财产受到损失。在法院拍卖财物的清单上除了电器以外,还有衣服、食用油、基本生活用品等。

案件发生经过;2008年11月5日上午8.50分兴宾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我位于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三路百货公司住宅小区4栋2-4-5号房产作为债务抵押担房产,也就是兴宾区法院作出法律判决生效的民事债务纠纷案件。兴宾区法院作出评估以11万人民币成交拍卖给张壮敏。但是法院没有按法律程序给我或我的家人提前送达房屋价格评估通知单,2008年11月5日直接采取强势执行。当时我本人在外打工不在家,我妹覃美楼和她的仔一直住在我家,当时覃美楼本人也没在家,喊我妹覃美术去我家帮她照看小孩上学。兴宾区法院去执行我房子时,是覃美术在我家里帮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开门。我本人归属于来宾市兴宾区城镇户口,下岗职工,也只有这一套房屋作为基本生活居住的房子,法院在强制执行之前也没有给我安排基本生活居住。当时法院执法工作人员还从外面请来搬运工来执行搬东西,清空我房子里所有东西,包括所有的生活用品、衣物、贵重物品、衣物、贵重物品、所有的票据、有购房发票、我有用的证件之类、小孩学习用品、食品、厨具、还有覃美楼留在家里的1000元人民币现金生活费等。法院全部清空我家房子把我家里所有的东西全部搬回兴宾区法院,没有任何发票以及扣押清单。当时我妹覃美术在现场要求法院执法工作人员给这些东西给她保管,法院工作人员拒绝覃美术的要求,并且也没给覃美术签收财物扣押清单。法院将执行完毕覃美术被汽油烧身严重被烧伤毁容,覃美术现是4级残疾。我妹覃美术被烧伤之后法院工作人员把送

她去医院抢救,严后继续清空我房屋里的东西,全部清空,换锁锁门,之后把东西搬回法院查封。兴宾区法院把我家里所有的东西都搬回兴宾区法院查封之后,加上覃美术被火严重烧伤需要巨额医药费,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生活困难以及精神上的各种压力。我的家人多次去找兴宾区法院要求拿回基本生活用品回来用,兴宾区法院工作人员拒绝不给拿。也没给财物扣押清单。2012年3月28日我本人和债主去兴宾区法院找办案工作人员在执行局办公室要求以调解处理我和债主的债务案的事,并要求兴宾区法院归还扣押所有财物、物品,法院没给,要求给财物扣押清单法院也没给,严后兴宾区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在兴宾区法院把我以拒不履行裁定罪进行关押。之后同年4月5日因这件民事法律判决生效的案件来宾公安分局以诈骗罪对我刑事关押。当时我被关在来宾市看守所,2013年不3月5日,兴宾区法院直接私自作出评估低价拍卖我所的财物、物品,连把衣服,被子一起拍卖抵押韦忠安清还债务,法院没有告知我本人。同年3月有28日拿拍卖裁定书给来宾看守所工作人员签收拿给我。拍卖裁定清单上明显和扣押回去的财物、物品不一至,决少了很多样东西没见。,我被释放回来后,2013年10月10日我拿法院拍卖的执行情况裁定书(2007)兴法执字第271-3号到执行局找执行局局长卢统英,讲他们法院私自拍卖我的财物,并拍卖清单上和扣押的财物、物品不一至。执行局局长卢统英,他没有任何解释。

据了解,兴宾区法院拍卖扣押的财物没有经过任何机构评估,债权人韦忠安本人也承认没有拿到法院拍卖财物的钱。财物扣押清单上没相关在场人员签名,只有兴宾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和一个来路不明人韦金生作为在场人签名。兴宾区法院拍卖完扣押的财物、物品后才给我送达财物扣押清单。

上述材料情况属实;

本人认为,兴宾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没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执行判决生效

的案件,扣押财物没有扣押清单,私自拍卖扣押的财物、物品。侵犯了我个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和其他的经济损失,兴宾区人民法院应负相关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我个人的经济损失,归还或赔偿扣押财物、物品。要求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平、公正裁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致;

申请人;覃韦

2014年月日

同时送达部份附卷证据材料;

1、要求赔偿被扣押财物清单表一份。

2、兴宾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兴法执字第28-5号,复印件一份。

3、兴宾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07)兴法执字第721-3号,复印件一份。

4、兴宾区法院2008年11月5日,执行笔录情况汇报,复印件一份。

5、兴宾区法院拍卖财物扣押清单;复印件2张。

送答材料1-5页;

推荐第7篇: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熊桂芬,女,汉族,1956年6月21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住陆良县兴隆路51号,失业工人。身份证号:532228195606213023,联系电话:15924828694。

申请人:皇甫德金(又名:皇德金),男,汉族,1947年10月生,初中文化,陆良县造纸厂工人。退休职工。系第一申请人之夫。

被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赔偿委员会依法对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1299899元(其中:2人11年误工费899899元+车旅费、住宿费、打印费;18763.4元+精神损失费30万=1299899元)。

事实及理由:

1999年2月7日下午10点左右,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人为血腥灾难从天而降,无情的击碎了一个宁静和睦的家庭,丈夫精神失常,儿子残废,一手导致这场血腥灾难的黑恶势力人员以刘红松、俞贵权为首的犯罪团伙得到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陈利君、赵俊栋、邱光彩的特别保护、公然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手中的职权、撤销了陆良县人- 1 -

推荐第8篇:国家赔偿新标准

国家赔偿新标准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今天下发《关于201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2013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182.35元的新标准,比2012年增加了19.7元。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5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769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593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2013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182.35元计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遵照新标准执行。

推荐第9篇: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蒙文龙,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二塘村二塘组,身份证号:522425197101220913,电话:18386130913。

申请人:蒙文虎,男,1974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2425197707180952,电话15885238396。

申请人:蒙杰,男,1977年7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2425197707180952,电话:15917211035,(以上三人系死者之子。)

申请人:王成平,女,1952年3月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2425195203240924,电话:13984589223,(系死者之妻。)

爱害死亡人:蒙无吉,又名谢家银,男,69岁,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二塘村二塘组,身份证号:522425194201210911.委托代理人:蒙睿山,男,1949年8月生,现住双堰街道星秀社区玉屏路108-2号系死者兄弟。

被申请单位: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付晓,公安局长。

被申请人:李拓,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所长(现在三甲派出所)。 被申请人:李发仁,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警察。 被申请人:曹阳,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民警。 被申请人:罗,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民警。

申请案由: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导致死亡一案。 赔偿申请要求:(1)死亡赔偿金,壹佰肆拾壹万壹仟零捌拾元整(1411080.00元)(2)贵州至广东往返车费误工费玖仟元(肆万肆仟捌佰玖拾肆元肆角整(44894.40元)(3)给付死者之妻王成平生活费(55800元)伍万伍仟捌佰元整。(4)合计:壹佰伍拾壹万壹仟柒佰柒拾肆元整(1511774元)(5)要求查处严惩涉案相关人员。

事实根据和理由

2012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我父亲蒙元吉,又名谢家银挑猪食去喂猪,距离路程310米左右,在转回家时已走60米左右路到谢俊家门口时,绮陌派出所的民警李发仁、曹阳、驾驶员罗三人在其回转的路上谢俊院坝路口栏住我父亲蒙元吉要叫跟他们去,猪食桶,扁担都丢在路上,派出所三人将我父亲蒙元吉带走至寨子路口他们的停车位子,这段路程350米许,全部路段走了720多米路,也就是壹华里多路远,(半公里多之远)就上了派出所的车子,上车不知派出所的开往什么方向(因家里人都不知道,我蒙文龙、蒙杰、蒙文珍等全家人在广东打工,蒙文虎全家在县城居住,不知事过多少时间,据二塘村支书龙开举证实说,派出所的李发仁电话通知他去时,龙开举在石猫猫警务室门口看见蒙元吉的时候

股酒气,又经过几翻周折后,派出所的才把车子开转二塘寨子出路口,由龙开举协助通知我姑爹万孝义来,说把蒙元吉扶背回家去,万孝义步行走了一里多路到停车处,待万到车边看时不予领手,还说要通知城里的蒙文虎来,又是几经周折后,派出所的车子方才开往仁爱医院施行抢救,当天下午六时许亡故,此间万孝义一直陪付至遗体脱离医院,医院治疗费用都是公安局支付,人死后,我蒙文龙、蒙杰、蒙文珍、蒙忠明等从广东赶回时已是3月26日,公安局的张军出面商谈丧葬费六万元,还威协我家如不同意只给壹万元,并且埋葬前只给四万元,逼迫我家尽快埋葬,当时只给四

万元,所以拖到晚上11点多钟才将遗体起运,动用特警持枪武装控制医院死者的现场,装运尸体的车子是公安局找的,运费也是公安局的支付,公安局的特警车送我们死者的全体家属到二塘,于4月5日安葬后才去补领那二万元钱,于后乡民政通知去领六佰肆拾元(640.00元)丧葬费。

据此,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在没有依据,不明不白的突然将我父蒙元吉(又名谢家银)限制人身自由去上警车,导致其难以承受巨大压力,其思想高度紧张,精神崩溃。而且,几次几经周折,拖延时间,严重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我父蒙元吉(谢家银)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才死亡,织金县公安局绮陌乡派出所应负全部责任。

我父蒙元吉(谢家银)死后派出所的人才说:罗老幺(罗承勇)的举报导致此事发生的,就是这个罗承勇,在我们(蒙文龙等)小时候他就偷过我家一头肥猪,我父亲蒙元吉拉马车在路上遇着后,追到买猪人在杀猪,证实是罗承勇(罗老幺)卖的,罗承勇不得已赔了我家800元的猪价,以后经常扬言要整我家,随时寻机报复我家,这就是公安人员工作不认真,办事粗糙,不作详细调查,没有以人为本,视人命为儿戏,导致这桩不该发生的人命事情发生。

为此,我家申请要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62.65元的二十位计算,70554元×20倍=1411080元整,我母亲王成平(亡者之妻)已无劳动能力、生活费应给付至死亡时止55800元,导致我家在广东做工来回往返损失车旅费、生活费、误工费、蒙文友、罗天英夫妻,每人车费1000元、生活100元、误工22天每天137.80元×22天=3031.60×2=6043.2+2200元=8243.2元,蒙杰、王琴夫妻,每人车费1000元、生活费100元,误工22天×137.80元×2=3031.60×2=6043.2+2200=824320元,蒙忠明、江盟夫妻,每人车费1000元、生活100元,计2200元,误工22天每天137.80元×22天×2=6043.20元+220=8243.20元,王吉、蒙文珍夫妻每人车费1000元,生活费100元,误工22天每天137.80元×22天=3031.60计6043.20计8243.20元。

肖扬(姑爹儿子)车费、生活费1100元误工22天×137.80元+1100元=4120.6元;蒙文虎、唐琴夫妻,开三轮车购买蔬菜每天误工收入300元×26天=7800元。申请应支付赔偿金总计壹佰伍拾壹万壹仟柒佰柒拾肆元整(1511774.00元),要求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六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上级相关部门及时立案,及时支付我家如前申请诉求。

织金县公安局、织金县政法委 毕节市公安局、毕节市政法委

申请人:蒙文龙、蒙文虎、蒙杰、蒙文珍、王成平

委托代理人:蒙睿山

2012年8月11日

推荐第10篇: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念斌,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54-1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平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当庭释放,本案终审判决(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判决生效。

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二审无罪赔偿、违法使用警械赔偿

赔偿请求:

1、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89025.15元;

3、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

4、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

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包括请求人被四次判决死刑的精神抚慰金500万,父母双亲因这起冤案致死的精神抚慰金500万);

6、赔偿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包括为购买实验鼠药前往安徽、河南、武汉、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费、住宿费;辩护律师50余次来闽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10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鉴定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前往香港求助鉴定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八年来亲属前往北京控告、申诉30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等);

7、赔偿请求人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

8、赔偿申请人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5万元;

9、赔偿申请人的姐姐念建兰申冤八年的误工费60万;

10、赔偿申请人的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 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念斌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自2006年8月9日以来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四次被赔偿义务机关宣告死刑,直到2014年8月22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历时2935天,鬼门关前来回数次,令请求人横遭厄运、家破人亡、生不如死。

八年来一次次的庭审已经充分揭露出,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严重职务犯罪,除了对请求人进行残酷的刑讯逼供迫使请求人“供认”完全不存在的投毒罪行及经过,更为了破案立功,为了将错就错把请求人当作真凶完成审判,他们不惜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欺骗、误导司法鉴定机构及检法机关,导致该案不仅久拖不决,请求人有冤难申,更使得案件破案时机完全错过,真凶难以归案,死者永难瞑目。更令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及公信力大受损害。

办理该案的检察机关及两级法院,特别是福州市中级法院,无法坚守法律底线,对公安机关明显的证据漏洞视而不见、对请求人及辩护律师一年年对于刑讯逼供及证据造假的血泪控诉充耳不闻,罔顾证据和良知,一次次地炮制令请求人蒙冤的错误判决。福州市中级法院,更是在上级法院一次又一次地将案件发回之后,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复做出死刑判决,必欲置请求人于死地而后快,肆意践踏法律尊严和上级法院审级监督,已与故意犯罪无异。

因此冤案,请求人被作为死刑犯在看守所煎熬八年。这八年间,因为一次一次的死刑判决,请求人几乎始终都被戴着工字铐,短短的铁链将沉重的手铐脚镣相连,令请求人身躯无法伸展,年仅38岁就已患上常人60岁才会患的不可逆转的“脊柱钙化”病;因看守所严格控制人的日常行动,使请求人前列腺病变严重;彻夜失眠,心脏功能衰退。今日虽获自由,但八年炼狱的摧残,已令请求人几成废人一个。获释后,经医院诊断,请求人身患肌肉萎缩、反流性食管炎、失眠、偏头痛、前列腺肥大、肝内胆管结石、胆囊多发息肉、腰椎间隙狭窄、胃溃疡、浅表性胃炎,以及严重的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抑郁症。而被抓之前为出国打工进行的医院体检,显示请求人身体非常健康。

身体上的巨大痛楚,却不及精神折磨之万一。八年来,每日被锁囚室难见天日,看着这司法机器一次次在请求人身上碾来碾去,却不肯透出一点希望的光亮。命运一次次地肆意捉弄,好不容易等到高院发回重审,很快冰冷的重审死刑判决就又将请求人重新推下悬崖。这种非人的折磨,请求人竟然经受了四次!其身心的折磨没有经历 人无法想象。辩护律师一次次的会见,虽然难掩愤怒与无奈,却总是鼓励请求人坚持。也令请求人明白,不能活着坚持下去,就必将世世代代含冤受辱,连自己的家人都要承受骂名。想想为了给自己伸冤而牺牲自己人生的姐姐艰难地支撑八年,想想自己年幼的儿子未及享受多少父爱就莫名变成了“杀人犯的儿子”而人生之路陡变,想想苦盼儿子回家却含愤离世的挚爱双亲,请求人八年来始终想不明白的是:我这一个小老百姓究竟是造了什么孽了竟要蒙此惊天之冤?

获得自由之后,堂堂司法机关的生效无罪判决并不能还给请求人一个正常的生活。请求人的身心已经崩溃,身体多种疾病,精神严重创伤,需要漫长而艰难的治疗。年幼的孩子也难以抹去多年来流言及歧视形成的阴影,需要系统专业的心理治疗。

受公安机关误导的死者家属砸坏了请求人家的祖屋,令全家人无家可归,在外租房居住八年。而今依然有意视请求人为仇敌(或许这要比追寻真凶要容易得多吧),使得请求人依然有家难回。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上述请求,并有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作为支持。这些数额,对于八年前的小商贩念斌而言是个天文数字,但对于今天劫后余生的念斌而言,它不值一提,不能弥补请求人所受伤害哪怕万一。但是,要求国家赔偿,只是念斌的第一步。对于福州中院及司法机关而言,给予国家赔偿也只是第一步,主动认真追责及制度改革以避免新的冤案产生,应该是你们责无旁贷的使命。

第11篇: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

篇1:国家赔偿申请书格式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汉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职务:院长

请求事项:请求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一: ********* 附:证据清单:

1、****

2、*** 赔偿请求人:***** ****年**月**日 篇2: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覃韦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于来宾市兴宾区,壮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一路105号1栋2单元6-9号。现在外打工,没有固定住址。身份证号码;452226196712220624。电话联系;18076743863,15577060337。

被申请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曾文光,职务;法院院长。

本人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囯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律有关规定。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级法法院提诉讼请求。要求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兴宾区人民法院归还违法扣押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或赔偿损失;当时购买总价值金额人民币共计;(¥386650元)叁拾捌万六仟六佰伍拾元整。附:要求赔偿被扣押财产清单一份。并要求赔偿加重损害费人民币10万元。根据市场物价上涨财产产生孳息费人民币30万元。三项损失要求兴宾区法院责任赔偿人民币共计(¥786650元)

原因和理由;

1、关于兴宾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在执行(2007)兴民初字第450号,(2007)兴民初字第424号,(2007)兴民初字第831号该案件的确过程中,严重的不负法律责任侵犯我个人与案外人我亲妹覃美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重造成了我们姐妹两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失。严重的侵犯的我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生存权。同时在执行现场造成我妹覃美术被火严重烧伤毁容。兴这区法院超长扣押不 在执行范围内所有的物品,以及有生活用品,衣服之类等在内,并私自评估低价拍卖。本人对兴宾区执法工作人员因侵权行为造成我个人所有的损失。本人已在2014年4月21日向义务机提起行政诉讼赔偿。在我向兴宾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赔偿的过程中,由兴宾区法院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已有60日期满不作任何答复,兴宾区法院领导及办案工作人严重违法行政行为审案,权势施压对我本人加重损害,执法犯法。

2、2008年11月5日上午8.50分,兴宾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执行,(2007)兴民初字第450号,(2007)兴民初字第424号,(2007)兴民初字第831号。关于我本人与韦忠安、吴寿能、方晓三人民事债务纠纷法律判决生效的案件。兴宾区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案件过程中,自行扩大执行违法扣押不在执行范围内,我当事人和案外人我亲妹覃美楼的合法财产没有扣押清单各票据,证据事实。

3、关于我本人提供兴宾区法院拍卖财物扣押清单;复印件2张。是2013年3月28日来宾看守所工作人员给我的,并非我本人签收。并且这两份扣押清单有造假的嫌疑。在场人不符合法律要求在场签字。

4、兴宾区法院超长扣押不在执行范围内财物、物品私自评估以(¥2231元)低价拍卖证据事实。

5、兴宾区法院拍卖扣押的财物也没有抵还我本人的债务,债权人韦忠安本人承认也没得到法院拍卖扣押物品(¥2231元)所欠债务部份款。本人已变卖房产归还兴宾区法院民事债务纠分判决生的案件,债务执行完毕。

6、本人在2013年不3月5日收到来宾市看守所民警送达兴宾区法院执行裁定书

(2007)兴法执字第721-3号,一份,拍卖财物扣押清两张。才发现法院所拍卖的财物和扣押回法院的财物不一致,法院不但私自评估低价拍卖,也明显造成了我个的财产受到损失。在法院拍卖财物的清单上除了电器以外,还有衣服、食用油、基本生活用品等。

案件发生经过; 2008年11月5日上午8.50分兴宾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我位于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三路百货公司住宅小区4栋2-4-5号房产作为债务抵押担房产,也就是兴宾区法院作出法律判决生效的民事债务纠纷案件。兴宾区法院作出评估以11万人民币成交拍卖给张壮敏。但是法院没有按法律程序给我或我的家人提前送达房屋价格评估通知单,2008年11月5日直接采取强势执行。当时我本人在外打工不在家,我妹覃美楼和她的仔一直住在我家,当时覃美楼本人也没在家,喊我妹覃美术去我家帮她照看小孩上学。兴宾区法院去执行我房子时,是覃美术在我家里帮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开门。我本人归属于来宾市兴宾区城镇户口,下岗职工,也只有这一套房屋作为基本生活居住的房子,法院在强制执行之前也没有给我安排基本生活居住。当时法院执法工作人员还从外面请来搬运工来执行搬东西,清空我房子里所有东西,包括所有的生活用品、衣物、贵重物品、衣物、贵重物品、所有的票据、有购房发票、我有用的证件之类、小孩学习用品、食品、厨具、还有覃美楼留在家里的1000元人民币现金生活费等。法院全部清空我家房子把我家里所有的东西全部搬回兴宾区法院,没有任何发票以及扣押清单。当时我妹覃美术在现场要求法院执法工作人员给这些东西给她保管,法院工作人员拒绝覃美术的要求,并且也没给覃美术签收财物扣押清单。法院将执行完毕覃美术被汽油烧身严重被烧伤毁容,覃美术现是4级残疾。我妹覃美术被烧伤之后法院工作人员把送

她去医院抢救,严后继续清空我房屋里的东西,全部清空,换锁锁门,之后把东西搬回法院查封。兴宾区法院把我家里所有的东西都搬回兴宾区法院查封之后,加上覃美术被火严重烧伤需要巨额医药费,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生活困难以及精神上的各种压力。我的家人多次去找兴宾区法院要求拿回基本生活用品回来用,兴宾区法院工作人员拒绝不给拿。也没给财物扣押清单。2012年3月28日我本人和债主去兴宾区法院找办案工作人员在执行局办公室要求以调解处理我和债主的债务案的事,并要求兴宾区法院归还扣押所有财物、物品,法院没给,要求给财物扣押清单法院也没给,严后兴宾区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在兴宾区法院把我以拒不履行裁定罪进行关押。之后同年4月5日因这件民事法律判决生效的案件来宾公安分局以诈骗罪对我刑事关押。当时我被关在来宾市看守所,2013年不3月5日,兴宾区法院直接私自作出评估低价拍卖我所的财物、物品,连把衣服,被子一起拍卖抵押韦忠安清还债务,法院没有告知我本人。同年3月有28日拿拍卖裁定书给来宾看守所工作人员签收拿给我。拍卖裁定清单上明显和扣押回去的财物、物品不一至,决少了很多样东西没见。,我被释放回来后,2013年10月10日我拿法院拍卖的执行情况裁定书(2007)兴法执字第271-3号到执行局找执行局局长卢统英,讲他们法院私自拍卖我的财物,并拍卖清单上和扣押的财物、物品不一至。执行局局长卢统英,他没有任何解释。

据了解,兴宾区法院拍卖扣押的财物没有经过任何机构评估,债权人韦忠安本人也承认没有拿到法院拍卖财物的钱。财物扣押清单上没相关在场人员签名,只有兴宾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和一个来路不明人韦金生作为在场人签名。兴宾区法院拍卖完扣押的财物、物品后才给我送达财物扣押清单。

上述材料情况属实;

本人认为,兴宾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没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执行判决生效 的案件,扣押财物没有扣押清单,私自拍卖扣押的财物、物品。侵犯了我个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和其他的经济损失,兴宾区人民法院应负相关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我个人的经济损失,归还或赔偿扣押财物、物品。要求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平、公正裁决。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致;

申请人;覃韦 2014年 月日

同时送达部份附卷证据材料;

1、要求赔偿被扣押财物清单表一份。

2、兴宾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兴法执字第28-5号,复印件一份。

3、兴宾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07)兴法执字第721-3号,复印件一份。

4、兴宾区法院2008年11月5日,执行笔录情况汇报,复印件一份。

5、兴宾区法院拍卖财物扣押清单;复印件2张。

送答材料1-5页; 篇3: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蒙文龙,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二塘村二塘组,身份证号:522425197101220913,电话:18386130913。

申请人:蒙文虎,男,1974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2425197707180952,电话15885238396。

申请人:蒙杰,男,1977年7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2425197707180952,电话:15917211035,(以上三人系死者之子。)

申请人:王成平,女,1952年3月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2425195203240924,电话:13984589223,(系死者之妻。)

爱害死亡人:蒙无吉,又名谢家银,男,69岁,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二塘村二塘组,身份证号:522425194201210911. 委托代理人:蒙睿山,男,1949年8月生,现住双堰街道星秀社区玉屏路108-2号系死者兄弟。

被申请单位: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付晓,公安局长。

被申请人:李拓,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所长(现在三甲派出所)。

被申请人:李发仁,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警察。

被申请人:曹阳,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民警。 被申请人:罗,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民警。 申请案由: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导致死亡一案。

赔偿申请要求:(1)死亡赔偿金,壹佰肆拾壹万壹仟零捌拾元整(1411080.00元)(2)贵州至广东往返车费误工费玖仟元(肆万肆仟捌佰玖拾肆元肆角整(44894.40元)(3)给付死者之妻王成平生活费(55800元)伍万伍仟捌佰元整。(4)合计:壹佰伍拾壹万壹仟柒佰柒拾肆元整(1511774元)(5)要求查处严惩涉案相关人员。

事实根据和理由

2012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我父亲蒙元吉,又名谢家银挑猪食去喂猪,距离路程310米左右,在转回家时已走60米左右路到谢俊家门口时,绮陌派出所的民警李发仁、曹阳、驾驶员罗三人在其回转的路上谢俊院坝路口栏住(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我父亲蒙元吉要叫跟他们去,猪食桶,扁担都丢在路上,派出所三人将我父亲蒙元吉带走至寨子路口他们的停车位子,这段路程350米许,全部路段走了720多米路,也就是壹华里多路远,(半公里多之远)就上了派出所的车子,上车不知派出所的开往什么方向(因家里人都不知道,我蒙文龙、蒙杰、蒙文珍等全家人在广东打工,蒙文虎全家在县城居住,不知事过多少时间,据二塘村支书龙开举证实说,派出所的李发仁电话通知他去时,龙开举在石猫猫警务室门口看见蒙元吉的时候 股酒气,又经过几翻周折后,

派出所的才把车子开转二塘寨子出路口,由龙开举协助通知我姑爹万孝义来,说把蒙元吉扶背回家去,万孝义步行走了一里多路到停车处,待万到车边看时不予领手,还说要通知城里的蒙文虎来,又是几经周折后,派出所的车子方才开往仁爱医院施行抢救,当天下午六时许亡故,此间万孝义一直陪付至遗体脱离医院,医院治疗费用都是公安局支付,人死后,我蒙文龙、蒙杰、蒙文珍、蒙忠明等从广东赶回时已是3月26日,公安局的张军出面商谈丧葬费六万元,还威协我家如不同意只给壹万元,并且埋葬前只给四万元,逼迫我家尽快埋葬,当时只给四

万元,所以拖到晚上11点多钟才将遗体起运,动用特警持枪武装控制医院死者的现场,装运尸体的车子是公安局找的,运费也是公安局的支付,公安局的特警车送我们死者的全体家属到二塘,于4月5日安葬后才去补领那二万元钱,于后乡民政通知去领六佰肆拾元(640.00元)丧葬费。

据此,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在没有依据,不明不白的突然将我父蒙元吉(又名谢家银)限制人身自由去上警车,导致其难以承受巨大压力,其思想高度紧张,精神崩溃。而且,几次几经周折,拖延时间,严重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我父蒙元吉(谢家银)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才死亡,织金县公安局绮陌乡派出所应负全部责任。 我父蒙元吉(谢家银)死后派出所的人才说:罗老幺(罗承勇)的举报导致此事发生的,就是这个罗承勇,在我们(蒙文龙等)小时候他就偷过我家一头肥猪,我父亲蒙元吉拉马车在路上遇着后,追到买猪人在杀猪,证实是罗承勇(罗老幺)卖的,罗承勇不得已赔了我家800元的猪价,以后经常扬言要整我家,随时寻机报复我家,这就是公安人员工作不认真,办事粗糙,不作详细调查,没有以人为本,视人命为儿戏,导致这桩不该发生的人命事情发生。

为此,我家申请要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62.65元的二十位计算,70554元×20倍=1411080元整,我母亲王成平(亡者之妻)已无劳动能力、生活费应给付至死亡时止55800元,导致我家在广东做工来回往返损失车旅费、生活费、误工费、蒙文友、罗天英夫妻,每人车费1000元、生活100元、误工22天每天137.80元×22天=3031.60×2=6043.2+2200元=8243.2元,蒙杰、王琴夫妻,每人车费1000元、生活费100元,误工22天×137.80元×2=3031.60×2=6043.2+2200=824320元,蒙忠明、江盟夫妻,每人车费1000元、生活100元,计2200元,误工22天每天137.80元×22天×2=6043.20元+220=8243.20元,王吉、蒙文珍夫妻每人车费1000元,生活费100元,误工22天每天137.80元×22天=3031.60计6043.20计8243.20元。 肖扬(姑爹儿子)车费、生活费1100元误工22天×137.80元+1100元=4120.6元;蒙文虎、唐琴夫妻,开三轮车购买蔬菜每天误工收入300元×26天=7800元。申请应支付赔偿金总计壹佰伍拾壹万壹仟柒佰柒拾肆元整(1511774.00元),要求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六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上级相关部门及时立案,及时支付我家如前申请诉求。

织金县公安局、织金县政法委

毕节市公安局、毕节市政法委

申请人:蒙文龙、蒙文虎、蒙杰、蒙文珍、王成平

委托代理人:蒙睿山 2012年8月11日

第12篇: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一)

赔偿请求人:李**,汉族,现住惠城区马庄路24号,电话:13902626***。赔偿义务机关:惠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陈**职务:院长

请求事项:请求因惠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256286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以下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因法院的责任,造成了赔偿请求人的损害:案一(即前案):

原告:hz市景龙梁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hz市金航电子有限公司、吴兆儒。此案由于被告拖欠房租,原告于2007年10月向城区法院起诉(由水口法庭受理),诉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产设备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第41条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法院只根据被告9月份的设备盘点表进行查封,没有清点、没有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清单中有一部07年购买的货车,没有向交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案在审理中,即08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转移财产。原告即将厂房通道锁住,同时以书面告知主审法官,请求法庭清点。法官在报告上签“已阅”(见附件1),但未进行清点。第二天被告以原告干扰其生产,影响员工工资为由,组织员工去政府上访。政府要求当地劳动站和法庭尽快处理。于是被告乘机提出搬走。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点核对后搬离厂区,设备搬离必须经过法院同意(见附件2)。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时法院没有派人到场清点和监督。

此案于08年8月经二审审结,原告即申请执行。08年9月在水口法庭负责执行的杨法官要求下,我带他们去找过被告。案二(即本案):

我因与以上被告产生纠纷,于2007年11月22日向hz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前向城区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小汽车、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设备,其中设备是轮候查封。但法院只复印前案的清单,没有到场核实前案查封的财产是否有变化,更没有贴封条和公告。2008年1月15日仲裁裁定下达,同年2月12日我向hz中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发现本案主要部分是轮候查封,与前一查封案都是城区法院受理,为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前后查封并案分配,中院于08年6月移送给该院执行(【2008】惠城执1087号)。

从中院移送至今已近3年,我多次向法院申请并案和参与分配,并追查被转移的财产、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见附件3至6)。执行官告知我:

1、水口法庭不愿接案;

2、他和郑副院长几次询问水口法庭叶庭长,都答复前案的原告没有申请执行,因此目前无法并案,也不能去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我反复声明前案已在执行中,叶庭长是讲假话,我已带过杨法官去执行;08年9月至10月间,我和前案的原告四次联合向郑副院长和水口法庭书面报告被查封的财产已被转移,申请追查并扣押被查封的财产(见附件7至10);但法院对我们的报告和请求一直置之不理。据了解,今年初被告已正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全部转让给他人,本案已变成无财产可以执行了。

至今被告共去了三次法院。其中第一次(08年7月)是因被告不听传唤被决定拘留15天,但不知为何在对方拒绝申报财产的情况下提前解除拘留。前二次我都当法官的面强烈要求对方交代被查封财产的去向,被告拒不回答,法官也没按程序要求被告如实申报财产。直至09年9月中旬,被告第三次到法院与我协商支付欠款时,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才递给被告财产申报表,但被告仍拒绝申报。《最高院规定》(26和30条):“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法院对其近3年都拒绝申报财产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枉法的。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被告被查封的房产是09年11月27日到期,到期前我多次要求处理该房产,法官与评估公司去过,但没见到被告就作罢了。法院在到期后的12月初才去办续查封,但恰好在续封前几天,该房产被告已抵押给别人了。对这恶意转移财产,已构成刑事的犯罪行为,法院一直不去依法追究。

本案应执行201269.76元(不含利息),至2011年3月止,已执行被封账户的1940元和小车拍卖款12780元、现金1万元,余欠254349元(含利息,见附件11和12)毫无进展。我于去年7月16日向城区人大信访,至9月中旬法官才通知我一起到水口法庭了解情况。经了解前案的情况:

1、的确是水口法庭同意被告搬走的;

2、前案早已由其执行,并已了结。

综上所述,城区法院的责任在于:

一、违反查封的程序:对被查封的货车如果依法向交警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不会流失的。前后查封都是同一个立案庭进行的,如果其查封时依法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水口法庭就会知道有轮候查封,就不会同意对方搬走。

二、严重失职:

1、立案庭在办理轮候查封后没通知水口法庭,使前后查封没链接而产生漏洞。

2、水口法庭在前案还在审理中的情况下,同意对方将被查封的财产搬走,又不按协议去清点,不去跟踪登记存放地点;经我们追问,他们无法答复财产搬到何方;甚至在我们联合报告财产转移情况并申请扣押时仍然置之不理,事实上是放弃监管、解除查封。

3、对被查封的财产超期才续封,使被查封的财产被恶意抵押,而法院不采取任何追究措施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和不作为:前案明明已经执行,法院仍编造理由不予并案;明知对方拒绝申报财产,明知对方已转移财产但法院仍置之不理,甚至提前释放对方,使其有充足的时间顺利转移财产。这是其对抗法律、纵容犯法、罔顾上级法院移送执行的意图所造成的。

可见,是由于法院的责任,使本案从有财产可执行,变成无财产可执行。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请核准。

此致:hz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李**

2011年3月10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

(二)

赔偿申请人:xxx,男,20xx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人,山东魁星化工公司宁阳化工厂退休人员,住山东省XX县磁窑镇宁阳化工厂宿舍西生活区7-206室

赔偿义务机关:XX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100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30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30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5.5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11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10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20xx年多没收的原止马营14号坵号410640-2祖产简单房二间(共2.65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717.00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2日,XX市红卫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胡春生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70)区红军管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春生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20xx年9月24日XX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XX县磁窑木器厂同意延长胡春生刑期半年)申请人胡春生不服,不懈地申诉。

20xx年9月2日,南京XX区法院以(20xx)建刑再初字第一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春生无罪”至此35年的冤案终于昭雪。终于得到了公证的结果。

本案的彻底平反,说明国内法制人权事业的进步。

本案是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陈光中(终身教授)主任、李宝岳副主任(教授)及陈学权博士直接参与下取得的。

全国的很多报纸、杂志、媒体报道了此消息,其中《南京晨报》(20xx.9.6)、广州《南方周末报》(20xx.9.16)、北京司法部主办的《法律与生活》杂志(20xx.10.16)等报道,并发表了评论,上海《良友报》等纷纷转载,各大网站有的以整版新闻,重点进行了报道。

三十五年冤案虽已昭雪,但胡在20xx年遭到刑讯逼供,因长期得不到应有治疗,造成创伤,而重病缠身,特别是心脏病要住院(有省级医院医嘱证明)而举步维艰。【注】20xx年6月4日~8月22日,胡与哥哥胡年生,被关押在南京红卫区军管会,当时为迎合政治潮流之需要,胡哥与胡被从拘留所拉出,进行群众大会批判,当时很多群众亲自签字画押(包括二位居委会副主任也签字画押)为胡证明:看到胡遭刑讯逼供所受的伤害。(见证明材料一)

20xx年8月22日,胡被押到山东原单位(监外执刑),当时有很多领导,多位党员及很多群众签字画押为胡证明,看到胡因刑讯逼供的伤害。见证明材料

(二)

多位律师 在一审、二审的审讯笔录之查访中,前后印证,逻辑推理,也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见证明材料

(三)

从多年病历资料及最近在省级医院检查,有诊断证明的疾病多种。见证明材料

(四)

胡春生在20xx~20xx年的大学时是班委、体委委员,体育课代表,球队主力队员兼队长,20xx年6月份刑讯逼供前,在山东宁阳磁窑木器厂,曾协助搬运工扛撬千斤木头(锯解木材工作),此事证明胡的身体以前是棒的。

这样的身体如果没有20xx年6月~8月刑讯逼供,是不可能造成目前这种严重的病态。

20xx年的刑讯,特别是后期的酷刑不是为了教育,不是为了法制,出于当时的政治需要,即将反革命分子“打死活该”,或对反革命罪恨之入骨为目的,以至阶级敌人于死地而后快之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故与现在重病在身恶果,有必然因果关系。

三十五年的伤害,且这不是过失伤害,是一直接故意,胡在痛苦中挣扎着,挣扎了三十五个春秋,漫长的三十五载,并非“弹指一挥间”,它是一万两千四百六十天!对于胡,它也是一万两千四百六十个充满幻想连接的梦,一个让胡绝望和伤害的梦。

胡春生曾多次向时XX县化工厂党委书记侯昌森(兼厂长)、副书记李荣玉、副厂长董敬和、工会崇孝周主席及医务科长王希录反映其在南京受到刑讯逼供(造成精神疾患、心脏病、胆囊病、睾丸病、眼外伤、右额瘢痕疙瘩的毁容,打掉牙7-8颗,及腰椎打伤疼痛不止等)所造成的冤案。【见证明材料

(五)】及在服刑期间,(县磁窑木器厂受到虐待,造成三次自杀经过)是冤案直接恶果。

经党委多次请示,决定委派原政工科李殿祥、李加柱赴南京反映。侯书记因打抱不平向原轻工局反映过木器厂的违法行为,并指派医务科长王希录带胡去上级医院诊治疗伤。【见证明材料(5-1)】。

胡在多次申诉中,少不了刑讯逼供一节(见前申诉材料)当时不可能给胡勘验伤害,但从收集到的证明,业已形成证明链来看,否认刑讯逼供事实是不可取的,在此向贵院申请刑讯逼供伤害的司法鉴定。

总之,现在身染重的发生,皆是源于20xx年刑讯逼供,且这不是过失伤害,是一直接故意,这在当时是必然的。

35年政治上一直抬不起头来,等同于阶级敌人,经济困苦倒也作罢,但受伤害的身体,一直无有人道的救助,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一、精神损害概况:

20xx年7-8月,XX市军管会,在XX区莫愁路小学,召开万人大会,只批斗胡氏二兄弟反革命分子罪行,三十五年一直不能平反,胡春生臭名远扬,以前好友、同学、同事、战友、亲戚、朋友皆反目为仇。

80年代,根据【78】法办研字第31号文中要求:对*中不实之词,应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处理,即按31号文要求:应以“判决书”之正规法律文书 形式改判,但原法院对此冤案的处理,采用违法裁定,将反革命罪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改判为“诬陷罪”,维持5年刑期。对“澄清性质,消除影响”的字句,只是用手写的一封便函表示,且字迹龙飞凤舞,让人感到极不严肃、极不认真,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见证明材料(5-5)】与20xx年,为宣判胡为反革命犯,犯有反革命罪的正规打印“红头文件”形成强烈的反差,所以原单位,也就从未在任何场合,任何会议上“澄清性质,消除影响”了。

胡自20xx年参加工作以来,年年荣获先进,20xx年荣获“县劳动模范”称号。

胡在高中时是优秀团员,在大学时也是优秀团员、班委委员,南京林学院20xx年团代会代表,20xx年申请加入党组织,参加工作后,20xx—20xx年考验二年后,被确定为入党对象(填完入党志愿表),由于冤案发生,入党志愿始终未能实现。

20xx年后,胡不因冤案逆境,而对党和国家怀恨在心,而是以积极的心态,用自己的能力报效国家。在逆境中国共产党创造三项省级科技成果,三十多项市、县级科技成果,共创造经济效益1000多万元(见证明材料六)。

先后开发成功,多项新产品及新技术工艺,填补了当时省内空白,先后撰写了论文 13篇,担任实际上技术学科带头人。使一个濒临破产的化工厂起死回生,由当时单一产品企业,发展到门类齐全,多产品体系,国家大型一档国营企业,年销售收入由200万元增至1.6个亿,增加80倍,年利税由2.6万元增加到20xx年的2500万元,增加900多倍。因产品运用于太平洋运载火箭发射,受到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贺电嘉奖。

82年主要产品三聚氰氨,荣获国家质量最高奖,由我主管的质量qc荣获省经委、建委、总工会及省科协、省质协的通报嘉奖,后来我被推选为县劳动模范。

由一个县办集体制小厂,一跃成为XX市十大经济支柱企业(20xx年),曾为XX县第一利税大户,20xx年国家统计局授予我企业为中国500家最大化学工业企业称号。泰安创汇额第二位。

然而飞来的20xx年横祸,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至今沥沥在目。

(一)精神损害事实

1、20xx年国家专政机关对胡的刑讯逼供,造成了精神上极大地伤害,参见前申诉材料,尤其不能忍受的是,这种精神伤害波及到胡的亲人。

胡自己被屈打成招后,胡的母亲(当时已是七十岁的老人),也被卷入旋涡中,没白没黑地、无事生非地被叫到派出所、居委会,威胁利诱,无所不用其极,甚至那个公安员,击打胡母的脸,用手狠拍

她的胸膛┅…,胡母(王荣)以后得了心口疼病,犯病时不省人事,醒后泪流满面,并说,都是胡这个不肖子孙惹得祸,受此奇耻大辱,母亲晚年精神生活抑郁寡欢,虽然其生活条件至少在中等以上,儿女们也很孝顺,但她常穿破烂不堪的衣服,常去菜场拾烂菜度日,过着一种近似乞丐似的生活(居委会常找到胡,反说胡不孝顺,让其母过着近似五保老太的生活),究其原因,她是精神上受到刺激或打击造成的。

母亲的反常也深深刺伤了胡的心,胡母临死前,最后一声无奈地叹息,胡春生至今难忘。

胡觉得对不起他的母亲,对死去母亲怀着永世难忘的内疚,胡要求法院为胡登报平反,以还愿九泉之下母亲的在天之愿。

2、胡的前妻小潘,因胡的反革命罪的精神恐怖及未得到应有的公正地救助,在生孩子中,母子双亡(20xx年10月)。

小潘系共青团员,妇女队长(小队),身体素质好,生孩子前身体亦好,但在医院里却死于非命。

胡当时是山东省XX县磁窑木器厂职工(20xx年底,胡刑满释放后当工人),胡当时告之医院,若有生孩子大药费,单位上可以担保,但由于当时对胡的反革命身份的鄙视(当地因大学生反革命,仅胡一人,故方园几十里内皆知胡春生是现行反革命分子)。前妻小潘生孩子中,没有公正的救助(流血而不给输血)导致惨剧发生。

这个姑娘老实厚道,明知胡是反革命,却待胡很好。

胡至今孜孜不忘记前妻的音容笑貌,那不仅是初恋的纯情,更是一种纯真才有的圣洁,以及全部生命的投入。

一个人也许只能有一次这样的童真,一旦破碎,永难复生。

小潘死后,她的姐姐一直瞒着她那年迈的母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的老母亲(年愈古稀),得知此事后,不到多时便死去……

胡一直觉得对不起她们母女二人……

胡一直觉得此生此世的内疚,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

3、胡的第二个妻子王世春其实是骗来的。

因当第一个妻子死后,别人替胡介绍了好几个,且都是农村的女孩,都因胡明白告之,自已曾是个反革命,被判过五年刑,皆以此告吹。

所以未再告知王世春上述此话后,他们俩结合了。

新婚不久,胡的坐过5年牢事,很快被知道,她多次要求与胡离婚。

因王世春当时是农村生产队的妇女队长、共青团员,正积极要求入党,嫁给胡这个反革命罪犯,等于葬送她的一辈子政治前途。

她与胡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在当时*思想,尚禁锢着人们头脑的时候,反革命罪是十恶不赦的,刺激了她的神经,产生了脑电图不正常,经医生诊断为癫痫病。

后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总算减轻了症状,但落下了神经性头痛的顽疾,由此造成心脏病、肾虚、浮肿病等。

(二)具体诉求如下:

根据中办法【20xx】6号文件要求,对于已复查平反的人,要认真做好消除影响工作。胡希望政府、法院,满足胡的精神要求,使胡的亲人(不管是死去,还是活着的)得到心灵的安慰,特别是让那些同情、支持、帮助过胡的长辈、亲属、朋友、同学,让他们得到宽慰的解脱。

无论根据*文件,或根据现行文件(如20xx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

故要求:为达到“澄清性质、消除影响”,敬请原法院公告判决书。

1、由于胡的同学有的远在海外,故要求公告判决书的媒体,必须具有海外版的全国性媒体;

2、胡在山东工作、生活近40年,是胡的第二故乡,由于冤案,给胡人格、名誉,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要求在山东省级媒体及XX市或本企业的海化报(山东海化集团主办)分别公告判决书,以“澄清性质、消除影响”或赔礼道谦。

(三)要求因三十五年精神伤害的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三十五年,来国家对胡春生的侵害不能简单套用*文件,胡的冤案本应在八十年代解决,但因法院在宁“左”勿“右”的错误思想指导下,一拖即是二十五年,胡的一生最美好的前途被彻底葬送了,再套用前八十年代的文件处理善后,有失公允。

胡春生申请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是基于职务侵权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特别在20xx年6-8月对胡的刑讯逼供,造成胡的永不磨灭的肉体、精神伤害,属于一种积极的职务侵权行为(滥用职权)。职务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

原判与精神损害,显然存在必然的,内在的因果关系,所以胡春生要求精神抚慰金,亦是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制精髓的。

二、身体伤害的经济补偿,即医疗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xx年1月2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20xx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试行)15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

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职权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

根据中办发【20xx】6号文,对*中冤假错案在经济上补偿,对高级知识分子优先解决的要求,即人性化的落实政策,不能人性化落实政策,是对人权入宪原则的亵渎。

20xx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中,将第33条原文中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是人性化落实政策或获得人性化国家补偿的宪法人权基础,特别对胡这样的老年人,能够尊严地生存生活,是实现法治国家的人性尊严的追求。

20xx年4月1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来函中,认为:“鉴于胡春生同志几十年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及其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及现在生活困难等情由,我部希望你们就有关福利,特别是住房分配,公费医疗及保险等方面给以照顾”。

(一)具体伤害及治疗

1、心脏病治疗及其费用

山东省省立医院,李秀芹主任医师要求住院,押金1万元。(见证明材料4-1)

且愈发愈严重的心脏病,抢救费用将成倍增长。

2、胆囊切除手术费用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李杰主任医师,要求手术切除,住院押金费7000元。(见证明材料4-2)

山东省齐鲁医院牛军教授、博导也要求手术治疗,入院押金费8000元。(见证明材料4-2)

3、睾丸病

山东省齐鲁医院泌外科,周尊林主任医师,诊断为睾丸疼痛综合症,左精索静脉曲张,该院徐志华主任医师,确诊后要求入院手术。(见证明材料4-3)

省千佛山医院李青主任及其徒弟赵大夫,也要求入院手术切除,预交住院费5000元。(见证明材料4-3)

4、整容手术费

因右额被打伤,反复发炎,溃烂,造成瘢痕疙瘩所形成的毁容(针刺般刺伤了心理),精神上也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与痛苦。

按省立医院专家估算费用为1万,手术一次成功,不包括后遗症治疗的费用。(见证明材料4-4)

5、修复牙费用

牙被打掉7颗,其中右下排三颗,尚可种牙,山东省省立医院,马泉生专家说:因牙槽低平,活动牙无法修复,又因只有10-11(祥见牙片)之距离,国产牙不行,进口产品每个牙6000元×3颗=18000元。(见证明材料4-5)

其余牙损落造成不便,暂不计算。

6、治疗白内障(双眼)费用。

经山东省中医院,郑新青主任诊断为白内障,需长期服中药或中药饮片。(见证明材料4-6)

7、腰椎疼痛,韧带炎治疗费用。(见证明材料4-7)

山东省省立医院姜礼庆主任,诊断为第二腰椎上韧带炎疼痛。

8、精神疾患治疗及其费用。(见证明材料4-8)

(二)身体需治疗救治费用100万元,不包括根据医保规定,可以由医保负担的部分,即此100万元是在医保范围之外的花费,原因如下:

1、根据山东省宁阳国家医保规定,很多疾病的门诊治疗费,不属于医保范围,如胆囊炎、睾丸病、治疗白内障、腰椎疼痛、精神疾患等。

2、由于XX县是贫困县,或财政补贴县,所以医保只能是低水平的双方负担,即医保水平只能根据可能,不能根据需要,只能提供县财政和企业能够承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加之XX县已步入老龄化社会,满足胡医疗救治空间很窄。

3、XX县魁星化工公司,最近几年一直亏损,20xx年亏3000万,20xx年亏损5000万,濒临破产边缘,一旦公司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则XX县有权停止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的基本医保待遇,考虑此风险因素,故国家赔偿医疗费,应该提高一定系数。

4、由于伤害造成疾患,旷日积累,疑难杂症造成的并发症,此类疾病的治疗要超出医保范围(用药超出医保药品目录,诊疗超出项目范围,在医疗服务设施上,也超出标准规定范围。)根据规定,超范围的医疗费显然由个人付费(社会统筹不予支付)。

5、由于三十五年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根治此类疾病并非易事。要用到未经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诊疗项目,根据医保规定,上述费用不在医保范围内,根据疑难杂症病要求,又必须应用此来治疗,所以治病的费用必须由个人负担。特别是35年的伤害属于疑难杂症会超出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医疗仪器与设备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范围,此部分费显然要由个人负担。

6、另外,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要求在国家赔(补)偿中支付。

a、要求支付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定点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b、要求支付:①各种保健的治疗项目

②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7、根据医学专家建议用到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rt)电子束ct等医疗设施进行检查治疗。

②各种自用保“茨图觳槠餍

③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材料(上述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必须由国家赔偿中支付。

8、根据医保规定,下述费用不在医保支付范围。

①器官或组织移植

②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疗法。

由于身体伤害所造成的上述费用应由国家赔(补)偿中支付。

9、要求国家赔(补)偿中支付,医保规定不予支付的下述费用,即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以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④膳食费

⑤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

10、床位费标准

由于患有精神疾患,所以住院治疗床位必须是单间,此项费用虽有些破费,但对精神疾患大有补益。

11、由于三十五年造成的伤害,不是一种或几种中西药医疗能治好的,根据专家建议:进行中西医辩证治疗。

根据专家估计,中医药中必然有相当医保药品目录,不能报销的滋补性中药及部分可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精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质制品,其它一些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

12、考虑多年内医疗服务及医疗设备的胀价因素,这部分费用亦因在国家赔偿中有所反映,即增加医疗费用的系数。

上述费用100万元,因系刑讯逼供造成,要求原审法院一次性发给个人,彰显国家赔(补)偿或落实政策的人性化。

三、关于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30万元。

由于35年的冤案及延长半年刑期,完全有社会因素引起,自身难以控制和摆脱,因长期心理冲突,而产生明显的心理症状特别是只要在山东省XX县,即联想起*中,之不公正对待,而造成胡的紧张不安,过分担心,忧虑悲观,兴趣索然,身体表现为心慌、气短、出汗、脸发烧、四肢发抖、胃痛、恶心呕吐、烧灼感、部分不定的疼痛、沉重感、紧张感、肿胀感,经药物治疗效果不佳。

胡虽然主动求医,有强烈的摆脱痛苦的愿望,迫切要求医生给予帮助和治疗,但收效甚微。

究其原因,是原判已对胡春生造成伤害,八十年代未能平反,反而违法加重了判决,多次毫无根据地认定为原判所未有的诬陷罪,使胡一次又一次地陷于绝望之中,造成毁灭性的冲击,几乎成铁案。由此造成八八年出国及九十年代多次出国政审中的错误结论,给胡造成不可挽救的精神损失。

例如:20xx年10月,XX县化工厂报告XX市化工公司,要求委派胡春生(时任技术科长)等5人赴法国、比利时验受生产关键设备,因胡的所谓不认罪而取消了出国资格。

一九九0年,XX县魁星化工公司(原XX县化工厂)与伊朗签订了一套生产设备与技术出口合同,总价值在1000万美元之巨,系当时化工部第二大出口项目。

该公司出国赴伊朗干部职工数十人次,伊朗工程指挥部,几乎全部工作人员,皆到过伊朗国家,唯独该部副总指挥之胡,一直因政审不合格,被剥夺了一次又一次的出国机会。

由于原审法院错误判决所造成的冷嘲热讽及心灵打击,达到厌世的精神疾患,而不能自拔。

当地流行顺口溜曰:

积极苦干劳动模范

多次出国说了不算

大学生不如初中文化

极“左”思潮,上头说了算。

胡在20xx年获县劳动模范,90年代,多次伊朗出国不能办理,(当时政策是出身不由已,历史不能改,但重在表现,一个获得县劳动模范表现的人,又不能出国,此非渍渍怪事)。()提拔副厂长是初中文化,胡这个大学生,干了十几年的技术一把手,难道还不如初中文化,难怪前县科委领为胡打抱不平说:胡春生当然不干(闹情绪)。

遭沈浊而污秽兮,独郁结其谁语;

夜耿耿而不寐兮,魂萦萦而至曙;

意晃忽而流荡兮,心愁凄而增悲;

神修忽而不反兮,形枯稿而独留。

胡自20xx年得重病而病退,直到20xx年正退,20xx年经山东省精神病医院,三个专家会诊为,仍有精神症样疾患。

胡要求搬迁入南京,在南京购房一套,彻底改换环境,以治疗长期压抑的心理精神疾患。

尤其南京尚有年愈古稀的哥哥胡嘉为及姐姐胡嘉宜,他(她)在困难时期,一直以亲情、爱心,抚慰着胡的心灵,胡至今对他(她)们心存感激之心。

另在南京同学,不管是小学(儿时同学)中学及大学同学,在困难时期也都鼎力救助,胡觉得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才能改变心情。

申请国家在落实政策中,照顾购房一套(按高工标准120平方米),且必须是带产权的,可继承的,以在亲人、同学和情感中有所寄托,当然可以是廉价房。

按此计算,此房费用应在30万元左右。

四、关于工资补偿

按中央文件,80-90年代,此冤案完全应平反,胡春生诸如入党政治问题早就解决,进而带动经济状况的提升。

80年代后,又拖了近二十多年至今才平反,此因国家违法错误过长,错误强度过大,而使个人遭受特别损害,即国家错误已超过个人所能忍受的极限,而形成特别损害。

特别是当时胡是大学生,反革命危害更恶毒,遭受打击更恶劣,不但不能给反革命提升工资,且国家的人事政策,对反革命罪特别严厉,如胡的三级浮动工资,不能够按期转正,最后被撤销。(见证明材料5)合法侵害作为侵害性,仍有可责难性,特别是将反革命罪,未经任何合法程序,违法第二次判决为诬陷他人罪,显属违法,由于此违法判决,又延长了胡二十多年经济损失,合法侵害=违法造成侵害,实质是一样的。

由于起点的不公平,过程中又再次造成不公平,因而造成显属不公平的报酬,20xx年胡退休前,仅608元的月工资,刚退休才688元,(见证明材料5)比正常工人退休金还少,所以要求国家弥补工资差额及福利待遇损失。

即胡的工资一直维持在最低水准上,胡做出贡献,担负高级职称应负责的工作量,但在经济上,却未多拿国家一分钱,不但经济上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根据中办发【20xx】6号文要求,在冤案平反后,要在经济上补偿,生活上妥善安置的要求,在平反后,应“恢复原工资级别,但明显偏低……,应以适当照顾,少数有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他们的贡献和实际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

如20xx年,胡已刑满释放5年,仍拿当时刑满释放时所定的工资36元(3级工工资),(见证明材料5-3)当时,同为南京林学院校友陈永天,在化工厂工资已为71元,差近一倍。(应当指出当时刑满释放时,按政策要求是同工同酬。因未按同工同酬原则,造成胡工资起点极不公平),且在工资普调中,因反革命罪,多次未能提升工资基数。

20xx年11月20日工资表,胡工资为57.8元,当时陈永天的基本工资为114.5元,也接近少一倍。

20xx年元月10日工资表中,胡的工资为125元,当时陈永天的工资为243元,也接近少一倍。

20xx年7月份,山东海化魁星化工公司工资表显示,一名科长张建工资为1712.94元,而当时胡的工资是608元。(见证明材料5-4)

据此应按平均工资的一半给予胡补偿。

即每年补差1万元×30年=30万元

工资补偿的实质,胡春生因冤案,特别是八十年代的违法改判,造成胡是长期拿工人级别的工资,却为国家已作出一个技术干部或一个高级工程师的贡献,国家因此补偿给胡而已。

五、关于发给5.5年冤狱费等问题:

根据20xx年2月22日中办法【20xx】6号文要求“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的工资必须如数补发”等精神。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损害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1、要求发给5.5年的冤狱费及要求补发:因反革命罪而剥夺5.5年的政治权利,及岐视性福利待遇的补发共11万元。

服刑只应剥夺人身自由,不应剥夺财产权利,胡春生一直不承认自己是反革命犯,一直不同意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原审法院多次来电函,确认其反革命犯,从而造成岐视性福利待遇。

2、胡是以反革命犯罪刑满释放的,工资仅是正常大学生的一半,严重影响退休金,故应重新计算退休金额及其补发等。南京原审法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要求发给申诉费用及申诉期间医药费及岐视性费用共合计10万元。(见费用单据证明材料7)

七、房产问题(见附)

以上落实政策或国家赔(补)偿合计:

1、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2、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100万元;

3、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30万元;

4、工资补差30万元;

5、补发工资5.5年及岐视性福利待遇共11万元;

6、申诉费用及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岐视性的费用共计1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

即要求国家政府法院落实政策或赔(补)偿281万元(不包括发回二间房产)。

以上赔偿完全是合理合法补偿,未受到一辈子如此折磨的人是不能理解上述国家赔偿的,胡宁不要这些补偿,也不要受到一辈子的荼毒,目前胡身体虚弱,特别是刑讯逼供造成的伤害,是上述赔偿弥补不了的。*所造成的后遗症,恐怕再有比这更多的金钱也治不好目前残害疾病。

但如果疾病转为癌症或不治之症,胡将设立胡春生基金会,为*受冤尚未平反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活动经费,或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以回报社会对胡的援助支持帮助。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xxx

20xx-6-6 17:36:2

2国家赔偿申请书

(三)

赔偿请求人:马建明,男,原上海经济报社记者、投诉部主任兼法律顾问。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

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马建明因举报原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的违法乱纪事实遭诬告陷害,两赔偿义务机关轻信俞远明的诬告,对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赔偿请求人,以所谓“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罪名”拘传1天、羁押401天,造成赔偿请求人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害,特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赔偿具体要求:

1、因冤假错案造成赔偿请求人名誉权和荣誉权严重损害,由两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因冤假错案造成赔偿请求人丧失与上海经济报社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关善后工作责任;

3、赔偿因侵犯人身自由402天的赔偿金39663.61元(赔偿依据、计算方式及相关证据另呈,下同);

4、赔偿因身体伤害和误工减少的收入198318.05元;

5、赔偿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正在治疗中,费用按实结算);

6、赔偿因冤案聘请律师发生的律师费34000元(尚不包括申请赔偿案如需继续聘请律师发生的费用);

7、赔偿因冤案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5804.61元(尚不包括申请赔偿案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8、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事实和理由:

赔偿请求人原系上海经济报社的资深记者,20XX年参加工作,20XX年11月,作为参加上海经济报创刊的首批记者经商调进报社工作。20XX年,赔偿请求人为揭露官僚主义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撰写并顶住来自各方的重重阻力发表了新闻调查《谁之过?!》一文,引起全国新闻界的轰动,被舆论称之谓“《谁之过》**”。该报道曾惊动了中纪委、国家监察部、国家审计署,最终使渎职者受到查处。历时5年的“《谁之过》**”,使赔偿请求人成为上海新闻界以“敢于碰硬”而著称的新闻记者(详见当年《民主与法制》、《新闻记者》、《中国记者》、《解放日报》等多家报刊关于“《谁之过》**”的报道)。

作为上海经济报社的主要骨干记者,赔偿请求人在新闻从业的近20年中,多次被报社指派参加采访党和国家领导人和外国元首来沪的新闻报道工作,并经常参与各种重大新闻事件的采访报道活动。20XX年,曾作为报社特派记者,前往九江抗洪第一线,参加九江抗洪的重大新闻报道……赔偿请求人的工作业绩一直得到报社的肯定,历任摄影记者、记者、编辑、总编办公室副主任、投诉部主任、365天天投诉热线接待中心主任等职务,20XX年起还兼任报社的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报社的日常法律事务。

赔偿请求人的工作业绩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曾先后担任过语文报特约记者、江南晚报特约记者、买卖世界杂志特约记者、中国经济新闻研究所办公室主任、中国少年新闻学院上海分院特聘讲师、企业文化与经济杂志社秘书长、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顾问、上海石油集团特约监督员、上海宝山巴士公司特约监理员等众多的社会职务,并经常受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法庭内外》节目组邀请,到电台担任直播嘉宾,为听众提供法律咨询……

赔偿请求人的上述工作经历和社会经历足以证明自己的清白。然而,赔偿请求人却因揭露和举报时任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等人的腐败行为遭到诬告陷害。

俞远明曾任新闻报总编辑,因严重违反新闻纪律、大搞有偿新闻,受到市委宣传部撤职查处,并被调离新闻岗位。20XX年9月,他通过非正常途径,来到上海经济报任总编辑。但他一上任,又重新推行他过去那套出卖版面、搞有偿新闻的错误做法,致使上海经济报办报质量下降,发行量跌到历史最低水平,仅1万多份。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明确规定,公开发行的报纸发行量不得低于2万份,否则一律停办。一份好端端的报纸,被俞远明搞到面临停办的困境,赔偿请求人和报社的一批老职工(指在本报社工作10年以上的)看在眼里、急在心上,觉得有必要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从20XX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先后以《谁来救上海经济报?――对上海经济报真实现状的情况反映》、《俞远明要把上海经济报引向何处?――对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严重违反新闻纪律的举报》等题,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单位反映情况(详见已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的举报信复印件)。我们的举报,引起了上级的重视,并派人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详见《关于举报上海经济报情况的核查报告》)。

俞远明面对举报进行疯狂的报复,所有举报人凡署名的均遭到打击迫害。赔偿请求人作为举报的发起人之一,更是遭到骇人听闻的重重迫害,先是被俞远明非法辞退,正当赔偿请求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俞远明竟捏造材料向公安机关诬告赔偿请求人“损害商业信誉”,企图借公、检、法之手,达到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目的。

遗憾的是,两赔偿义务机关竟先后轻信俞远明的诬告,采用俞远明捏造的材料作为“立案”的依据,制造了所谓的“上海第一例损害商业信誉罪案”,而实际上却是一起诬告陷害举报人的冤假错案。

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先于20XX年12月3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拘传”1天,并对赔偿请求人的住宅进行“抄家”,还扣押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财产。接着,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又在毫无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20XX年3月15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实行“刑事拘留”。

此后,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更在没有确凿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25日错误批准“逮捕”赔偿请求人。尤其严重的是,第二赔偿义务机关不顾赔偿请求人及律师提供的无罪申辩和证据,在本案经过两次退回第一赔偿义务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又于20XX年11月12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进行“起诉”。更为离奇的是,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第二赔偿义务机关却拿不出任何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赔偿请求人有罪。于是,又先后于20XX年12月24日和20XX年3月30日两次向法院要求“退回补充侦查”,致使在事实已经证明赔偿请求人无罪的情况下,仍被一再延期羁押。直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全部“走完走绝”,黄浦区人民法院即将宣告赔偿请求人无罪时,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才不得不于20XX年4月14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撤回起诉”,“原沪黄检刑诉(20XX)223号起诉书即行作废,”要求法院“予以注销”。20XX年4月15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撤诉(详见黄浦区人民法院(20XX)黄刑初字第555号《刑事裁定书》)。按照法律规定,既然本案已经撤诉,两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释放赔偿请求人。但两赔偿义务机关却仍继续无故拖延,一直拖到4天后的4月19日,才将赔偿请求人“释放”,而且竟然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至此,无罪的赔偿请求人已被无辜羁押达401天。

一个揭露腐败行为的举报人,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竟被长期羁押达401天之久。这样严重侵害公民人权的事实,竟然发生在以法制化的国际大都市著称的大上海,发生在新修订的《宪法》规定了国家保障公民的人权之后,发生在国家倡导建立“和谐社会”之际,着实令人震惊……此事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而401天的冤狱,更使赔偿请求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阳光、空气和水,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但赔偿请求人在被羁押的401天中,终年晒不到阳光;10多平方米的监室里日常关押20个人左右,最多时竟达27个人,晚上睡在地板上连平卧的位子都没有,只要起来上厕后就再也没有睡下去的地方,室内空气混浊可想而知;每天吃的热水是用铅桶装来的,当然难以保证清洁;洗漱用水一年四季哪怕再寒冷的冬天都是冷水(只有在春节唯一发过一次热水,可以洗一下热水澡);夏天哪怕39度以上的高温天,监室连电扇都没有……

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中,年过5旬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颈椎炎等多种疾病的赔偿请求人有病得不到合理有效的医疗,尤其是患糖尿病得不到日常必须的控制饮食治疗,身体健康每况愈下。由于监室内病菌交叉感染,赔偿请求人还几次受交叉感染患上疥疮、浓疱疮、湿疹等传染性皮肤病……

冤狱造成的精神上的迫害,更使赔偿请求人整夜失眠,患上严重的神经衰弱症;原先的一头乌发变成满头灰白;体重从80公斤下降至65公斤……现在,赔偿请求人虽已获释,并且经过一个月的休养,但冤狱造成的精神摧残和伤害却远未结束,至今,赔偿请求人仍常常彻夜难眠,更多的是半夜从恶梦中惊醒,再也难以入睡……

冤狱更对赔偿请求人的事业造成极大损害。20XX年,是赔偿请求人新闻从业20周年的日子,赔偿请求人本已准备与中国经济新闻研究所等单位合作,于当年举办“马建明新闻从业20周年暨新闻作品研讨会”的纪念活动,并准备将20年的新闻作品汇集起来,出版一本《谁之过?!――马建明新闻作品集》,但冤狱使这一计划夭折,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冤狱还造成赔偿请求人与上海经济报社的劳动争议纠纷(即被俞远明非法辞退一案)丧失了诉讼时效,已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冤狱还使赔偿请求的个人信用体系和名誉权受到严重的损害,水、电、煤和通讯等交费因冤狱造成拖欠并为此赔付迟纳金……

冤狱不仅给赔偿请求人本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赔偿请求人全家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赔偿请求人的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本在无锡乡下安度晚年,得悉儿子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消息后,几次昏厥过去,至今心灵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伤;赔偿请求人的妻子,更承受了冤狱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身心遭到严重伤害,一年多就变老了许多;赔偿请求人的儿子,是上海建平实验学校初三的学生,学习成绩一直在班级中名列前茅,完全可以直升考进建平中学,但冤狱带给他的伤害造成他中考失常,至今进不了重点中学……

综上所述,冤狱对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而所有的伤害完全是由两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两赔偿义务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

(一)、

(二)项,第十九条第

一、

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第三十条等条款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赔偿。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 马建明

20XX年5月18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四)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20XX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20XX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20XX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20XX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20XX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20XX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XX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20XX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20XX)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磴口县土地局给杨五办理磴国用(20XX)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五徇私的可能。

3、在铁的事实面前,磴口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我由于对磴口政府20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磴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20XX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内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磴口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20XX〕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磴口县政府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磴口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磴口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磴口县人民政府才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磴口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磴口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磴口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县人民政府

赔偿请求人:***

第13篇: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住址

(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住址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赔偿请求人因 ____(赔偿义务机关全称)于_____(日期)做出的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现请求赔偿。

具体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赔偿请求人:

年月日(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签名或印章)

第14篇:国家赔偿测试题

国家赔偿法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BD)

A、违法拘留的

B、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使用武器造成公民伤害的

D、违反国家规定摊派费用的

2

《国家赔偿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B)

A

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

、因公民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C、行政违法行为造成向对人损害已过一年半

D、对没有犯罪的人错误逮捕的

3

《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

(BD)

有权要求赔偿

A、近亲属

B、继承人

C

、法定代表人

D、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4

、在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

(AB)

一并提出

A、申请行政复议时

B、提起行政诉讼时

C、进行行政调解时

D、执行行政处罚时

5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以

(ABC)

方式提出赔偿请求

A、书面

B、委托他人代书

C

、口头

D

其他方式

6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D)

A、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B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7

、根据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侵害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有

(BCD)

A、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

B、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

C、违法责令停产停业

D、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

8

、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包括

(BCD)

A、请求人必须具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B、必须有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C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

D、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必须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予以赔偿的范围之内

9

、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

(BCD)

A、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

B、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

C、应当返还的合法财物已被拍卖的

D、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

10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有

(ABC)

A、返还财产

B、恢复原状

C

、支付赔偿金

D、罚款

11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

(AB)

A、医疗费

B、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营养费

D

、护理费

12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

(AB)

A、医疗费

B、残疾赔偿金

C

、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

D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3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

(ABC)

A、医疗费

B、残疾赔偿金

C

、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

D、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4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

(ABC)

A、死亡赔偿金

B、丧葬费

C

、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

D、医疗费

15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BD)

A、处罚款的,返还罚款

B、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C、财产已经拍卖的,按原价值返还

D、查封财产的,解除查封

16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

(ABCD)

A、赔偿义务机关

B、复议机关

C、人民法院

D

、行政机关

17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法定赔偿情形,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范围内

(ABC)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

、赔礼道歉

D

、作出检查

18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违法的情况主要有

(AB)

A、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B、必须是违法行为

C、必须是故意的违法行为

D、必须是积极的作为行为

19

、国家赔偿分为

(AB)

A、行政赔偿

B、司法赔偿

C

、民事赔偿

D

、经济赔偿

20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主要有

(BCD)

A、职权标准

B、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C、程序是否合法

D

、事实是否清楚

21

、1997

2

1

日,出租汽车司机陈某被公安局罚款

1000

元并扣车,陈当场交纳了罚款。

3

5

日,公安局提出只要陈再交

2000

元保证金就可以将出租车返还给陈某,陈某认为不合理而未交保证金。陈某向法院起诉后,

10

1

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公安局的罚款和扣车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ABC)

A、退还罚款

1000

B

、返还出租车

C、

1997

2

1

日至

10

1

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

D

、1997

2

1日至

3

5

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

22

、刘某被公安局拘留,在该公安局的拘留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撤销后,该公安局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采取什么方式对损害刘某名誉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ABC)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

、赔礼道歉

D

、支付赔偿金

23

、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内王某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CD)

A、因死亡自然消失

B、转移给他的近亲属

C、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D、转移给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24

、行政赔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BCD)

A、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B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C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D、赔偿请求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和有关诉讼权利

25

、下列情况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有哪些?

(

ABCD)

A

、公安机关的警察在执行公务中违反交通规则将其人撞死

B、在公安机关实习的警校学生刑讯逼供打伤犯罪嫌疑人

C、某法院因某公司提供伪证而错判另一个公民刑罚

D

、税务人员对拒不纳税的个体户予以拘禁

26

、下列关于国家赔偿数额的论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

C)

A、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其误工减少的收入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B

、造成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5

C

、造成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20

D、造成公民死亡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20

27

、受害公民死亡的,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有下列哪些人?

(AB)

A、受害公民的继承人

B、与受害公民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C、受害公民生前抚养的人

D、受害公民生前好友

28

、下列选项中,哪些可成为行政追偿的对象?

(ABC)

A

、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受委托的组织

B

、故意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公务员

C、因重大过失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D

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有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9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有

(AB)

A、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B

、违法拘留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D、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0

、1998

年在“扫黄打非”活动中,某市工商局、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对某录像厅进行了处罚,该录供厅确属合法经营,如果请求国家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

(ABD)

A、以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工商局赔偿后可以向其他两机关追偿

B

、三机关可任选一个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由法院确定三机关中哪个为赔偿义务机关

D、三个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1

、下列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CD)

A、间接损失

B、直接损失

C

、精神损失

D

、无形损失

32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违法的情况主要有

(ABCD)

A、不履行法定职责

B、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C、职务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D、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3

、下列属于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有

(ABC)

A、违法责令停产停业

B、违法对财产强制划拔

C、违法实施罚款

D

非法拘禁

34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包括

(ABCD)

A、受害公民本人

B、受害公民的继承人

C、法人

D

、其他组织

35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优点包括

(

)

A、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赔偿争端,程序简单,省时、省力

B、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C、有利于行政机关开展工作

D、减轻法院的负担

36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ABC)

A

、请求人必须是具有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B、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C、提出的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定范围之内

D

、必须有书面申请

37

、下列属于行政赔偿行政处理不成功的情形有

(

)

A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不予理睬

B、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赔偿方案不予实施

C、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方案有异议

D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不予受理

38

、国家赔偿方式中恢复原状适用于哪些情况

(

)

A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遭损害能够恢复原状的

B、应当返还的财产遭损害能够恢复原状的

C、被剥夺的合法财产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能够恢复的

D、其他有可能恢复原状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15篇:国家赔偿决定申请书

执行回转申请书

申请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

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芳湘总经理

被申请人:陆魁春,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苏州湾25号

请求决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将座落在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亮东大厦一层房产49.52m(即105号门面)返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拒不返还,则请求贵院强制执行。

事实根据及理由:

2007年9月20日,衡南县人民法院(2004)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裁定我司座落蒸湘区西外环路亮东大厦一层“105号门面(建筑面积49.52m)归陆魁春所有,并已实际执行。”

申请人认为上述裁定违法,遂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2010年5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衡中法违确字第9号裁定,确认2007年9月20日(2004)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的主文内容及执行该民事裁定的行为违法。同时裁定“撤销衡南县人民法院(2004)南法执字第22

211-1号民事裁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2004)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衡南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责令被申请人陆魁春返还申请人105号门面,如被申请人陆魁春拒不返还,则应强制执行。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

此致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16篇:国家赔偿申请书格式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汉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职务:院长

请求事项:请求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一: *********

附:证据清单:

1、****

2、***

赔偿请求人:*****

****年**月**日

第17篇:国家赔偿申请书监狱

国家赔偿申请书监狱

篇1: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余伟军,女,44岁,身份证:430105196904270025,失业工人,原居住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新村16栋409房 被请求赔偿单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一、要求严肃查处滨江新城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及相关领导、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赔偿我的一切损失,恢复我的名誉,公开赔礼道歉;

三、赔偿明细:

1、宁乡牢狱之灾的国家赔偿:299天×162.65元/8时×3=145897.05元

2、家人交通费用:10000元

3、监狱伙食费用:2000元×10月=20000元

4、由于我被关押,患有高血压的公公被急晕,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住院费合计33000元

5、请律师费用、交通费、餐费共计14000元

6、北京上访及误工费用:1000元×25次+2000元×12月=49000元

7、我及我家人精神损失费:12000000元(根据观沙岭黄某拘留15日六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计算)

合计:1471897.05元 事实根据与理由:

原居住在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新村16栋3门409房,该房屋已于2010年7月30日被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非法强拆,而非法强拆之前对我们全家进行了各种骚扰如:房顶打洞,搭钢架上楼强行进屋,断水断电,并且多次实施抓人,企图制造“交通事故”,对我们进行软禁等卑劣的流氓行径。

在2010年7月19日下午3点,又有不知名的人未出示任何证件,未着制服的情况下对我家再次进行断水断电,先是剪短电线接着又挖断水管,在我多次劝说又多次报警无果的情况下,我想起了上大学的儿子第二天就要回家,我想阻止他们的非法行为,于是,我倒了一点汽油想把他们吓走,不料被他们当场拷上送至区法院,后又被银盆岭派出所送至长沙市第三拘留所拘留十天,接着又被送至宁乡看守所拘禁,跟着岳麓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并于2010年10月12日被告知审查起诉,前后共四次延期审查起诉,期间被关押共299天。关押我的同时,于2010年7月29日,银盆岭派出所以拿我的拘留证为名,将我丈夫彭超凡骗至岳麓区银盆岭派出所,并且当场扣押,并于第二日2010年7月30日下午将其拷至我家楼下,喊走我儿子,在我家无人的情况下,将我家房屋和财产洗劫一空,至今我家是一无所有了。而我在2011年5月13日,在开福区检察院的干预下,才被保释走出看守所。

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2012年2月16日,我收到了开福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定性是不构成犯罪。请问有关领导是他们在40℃的高温下断水断电,其目的是不让我们生存,我出于本能 的自卫,何罪之有?

行为是否犯罪,这是每一个阶段都要审查的基本问题,特别是在立案的侦查阶段,这些都是应该弄清楚的,而岳麓区公安检察机关,在政府某些人的授意下,故意对无罪的我批捕,审查起诉,超长关押299天,对我及我的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如:在狱中,我不仅失去自由,经常头痛、感冒、失眠,时而呕吐鲜血,四十岁的我就已经白发丛生,但还要牵挂着家人的安全;儿子无心读书,成绩一落千丈;丈夫无心工作,在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的情况下还要经常远赴宁乡看守所给我送钱送物,不能及时治病;父母天天以泪洗面,为我的事情伤透了心,且急出了病,时常住院。

我想请有关部门还我一个公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三条]给予赔偿,这样讲更加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对司法人员的监督。

此致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篇2:服刑期间工伤补助申请书

服刑期间工伤补助申请书

作者:石社轩 时间:2010-12-25 查看(834) 评论(0) 工伤补助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现年47岁,农民,家住***。

申请要求:

1.依法认定我因工受伤的事实; 2.对我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按照伤残等级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1988年至今十七年应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医疗费以及后半生的伤残津贴、护理费、医疗费。

事实理由:

我于*年*月因触犯法律被*县人民法院判刑8年,1984年元月送往*监狱服刑,石料厂三大队教导员*,指导员*,中队长*。股长为*。

服刑期间,我一直担任分队组长,表现很好,1986年被劳改局减刑一年零六个 月,1987年被支队记一等功一次。

1987年12月22日下午,队里安排我替另一个服刑人员推矿车,但在推车的必经之路上有一个需要低着头或爬着才能通过的低矮通道,我以前没有干过同类工作,队里也没有给予任何说明或培训,我对工作环境不熟悉,矿上粉尘飞扬,噪声嘈杂,我在推车过通道时被撞倒,矿车将我撞出三四米远。我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但是治疗了一个月零八天,在我治疗未痊愈时,监狱管教干部为了推卸责任,就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威胁和欺骗的手段与我的家人签订一个协议,将我送出医院,使我丧失了治疗的大好时机,以致造成我下肢瘫痪。完全失去了自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组织犯人生产,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原则,建立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制度。管教干部在推车的必经之路上设置一个需要低着头或爬着才能通过的低矮通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工作前也没有给予必要的培训和说明,管教干部犯有明显的错误。在我受伤后,不但没有采取足够的治疗,使我恢复健康,而是强令我离开医院,失去治疗的最佳时机,才造成我下肢瘫痪。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和不服责任的行为,因此应对我的残疾负完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发布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

(二)经监狱安排或同意,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监狱指定,但从事有益于监狱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四)在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经监狱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残或死亡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

我是在服刑期间从事日常劳动、生产中受伤造成我终生瘫痪,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三规定: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我要求**监狱对我赔偿。

篇3: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流程

一、赔偿义务机关

二、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三、办理所需证件:

受害人本人为赔偿请求人的,提供受害人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国家赔偿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律师办理国家赔偿的,还需提供律师本人的身份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四、办理流程:

行政赔偿的办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

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

4、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刑事赔偿的办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

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

4、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6、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六、办理地点:

七、办理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行政赔偿或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不需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或在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对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受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也可以代赔偿请求人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应当明确具体的赔偿请求,还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以证明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行为违法或者错误并给其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提出行政赔偿的,还应当同时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也就是按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法律没有规定的损失部分,不能纳入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范围包括三部分,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非刑事司法赔偿。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和具有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等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虽未违法但属于法律规定的措施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该国家机关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其进行赔偿。国家赔偿仅包括法律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直接损失部分,不含间接损失,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18篇: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

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出发,探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必要性;分析了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出了在《国家赔偿法》中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补充、修改,以明确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赔偿费用,从而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

要研究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行政不作为。目前,学术界对行政不作为界定的观点颇多,尚未形成共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履行法定行政作为义务且有条件履行,而逾期不履行的违法行政行为;[1]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2]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3]

上述观点都存在一定缺陷,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这就排除了行政主体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的状态,缩小了行政不作为的范围;第二种观点把行政不作为的主体限定为行政机关显然是不准确的,因为行政不作为的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三种观点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作为界定行政不作为的前提也是不合适的,因为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前者是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这两类行为都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本文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其工作人员或被委托的个人)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状态。

根据这个定义,行政不作为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并非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把部分行政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这些组织在行政公务活动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的状态,同样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只要享有行政权就能成为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在我国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是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前提。这种法定的义务,既可来源于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对行政主体作为义务的规定,也可来源于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职权的规定,并且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而产生。如果没有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就不会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谈不上行政不作为;(3)法定或合理期限内不履行是行政不作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有行政主体超过必要的期限仍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才视为违法;(4)“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是在排除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法定的阻却事由之后,行政主体具备履行被期待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并且应该履行这种被期待的法定义务,但故意(拒绝)不履行、因疏忽不履行、因认识上的错误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必要性

在我国实践中,行政不作为现象大量存在,“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0年至2003年共受理各类一审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69件,年均增长42%。[4]广西横县人民法院1991年至2005年,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295件,行政不作为案件15件,占整个案件数的5%,1991年至1995年均没有行政不作为案件,1996年至2004年有行政不作为案件10起,2005年行政不作为案件5件,为历年最高。总体特征是行政不作为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5]对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已经不容忽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于行政机关特殊的职能地位,其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损害政府形象。行政不作为违背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这些职责的设定,目的是使行政机关走为人民服务的路线。人民授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目的就是要获得良好的服务。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沿着法律设定的航道履行职权,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那么服务性质的政府就会变成封建社会的“衙门”。

第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目前《国家赔偿法》在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缺陷,行政主体经常怠于行使行政职权,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予制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保护的不予保护,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例如,海南三亚市大学毕业生王某等109人分别于2000年至2002年从海南师范学院、琼州大学等院校毕业,按规定持省教育厅出具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三亚市教育局报到。三亚市教育局接受王某等人的报到后,以教师队伍超编,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为由,对这些师范生的就业未予安置,也未做书面答复,使得百名同学的就业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6]本案中,三亚市教育局未及时安置师范毕业生,就是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政不作为,损害了这些毕业生合法就业的权益。

第三,恶化投资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的今天,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更应该强调行政主体对法定职责的积极履行并及时地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行政机关不是从全局利益出发,对与本地区和本部门无利的违法事件不管不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些行政人员受到部门和个人利益的驱动,该履行职责时不履行,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这些行政不作为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出现了“盲区”,“一地两法”或“两地两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良好法制环境的创造,恶化了投资环境。久而久之,将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对行政不作为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从国外情况看,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如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第1346条第6款规定:“由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因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 [7]又如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规定:“公权力机关违法对他人承担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8]一般而言,西方国家在立法中对于具体案件中的行政行为,只要其不属于责任赔偿例外,而且符合责任构成要件,就必然属于国家赔偿事项范围。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p#分页标题#e#

第一,从理论上看,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源于给付行政。作为一种学理概念,给付行政一词源自德国,大多被用于侵害行政,或维护秩序行政的对比上。而作为一种对于社会现象的描述,给付行政被用来描述这样的社会背景,即伴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展,“行政法使行政与个人或团体之间产生了一种‘指导与服务性的’法律关系,来保障个人的福祉。”此种背景下,越来越多地开始要求国家逐渐承担公民的生存照顾义务并积极地给予人民各种利益。例如,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的提供以及各类补贴、贷款等,国家的职能也日益由消极转为积极。[9]从而,公民从政府处得到福利给付,将不再是一种恩赐,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将不再是道义责任,而是法律责任。如果行政主体应为给付而不为,就要负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给予救济。《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是为解决国家机关侵害行为的赔偿责任,它应对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进行全面规范,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发挥其重要功能,实现其法律价值。

第二,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是全面落实《宪法》第41条的要求。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不作为侵犯且造成损害的人,当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国家赔偿法》仅规定了行政作为行为责任问题,对行政不作为责任问题未加以规定,这显然是未完全落实宪法的原则规定。因此,明确行政不作为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全面落实宪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不作为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不承认这个问题是不对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减少这类侵权现象,并对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予以赔偿。确立国家对行政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一方面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不作为侵犯造成损害时能够得到国家赔偿,从而起到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同时也能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监督作用,防止和减少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是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要求。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一种缺陷,必须加以完善。将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归到国家赔偿责任中去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也可以改变过去在行政立法中只强调权力,而忽视义务的情况。

三、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肯定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中,国家赔偿也并非行政不作为的唯一救济手段。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负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这是负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政不作为才由国家赔偿,这样可以避免行政机关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对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理论界并未达成一致。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分别是行政不作为行为客观存在,行政不作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的实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10]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分别是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实际损害的发生,即两要件说。[11]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责任归责原则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主体要件。责任主体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包括其工作人员和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行政主体必须负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如果不负有这种义务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二是行政主体必须是有相应的管辖权限。行政管理具有严格的地域界限,无合法依据超越界限行使行政权力属于违法,所以它在其管辖范围内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超越了该行政主体的管辖权限,即使有行政不作为,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正在行使公权力。即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下班和休假时,或者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在处理委托职权以外事件时,即使有行政不作为发生,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这一构成要件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作为义务的主体,在排除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法定阻却事由之后,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法定义务;二是如果法律规定有履行行政作为义务时间和期限(包括合理期限)的,则必须是在超过该时间和期限后,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第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国家赔偿的前提。这一构成要件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能够引起国家赔偿的损害必须是一种客观的损害,即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还没有发生的损害或者不确定会不会发生的损害,不能引起赔偿责任;二是能够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即是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所以如果行政不作为损害的是公共利益或不确定全体的利益,则不能引起赔偿责任,只有损害的是受害人的权益时,才有赔偿的必要;三是损害的必须是合法的权益,行政不作为损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如果相对人的权益本身就是非法的,由于法律不保护非法权益,所以对其造成的损害就不存在赔偿问题。

第四,行政不作为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国家只对那些必然引起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因果关系?本文认为,从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促使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这两方面出发,应该对这种因果关系作扩大解释。可以将因果关系分为两种情况:

一、在正常情况下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必然联系,即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产生或扩大;

二、行政不作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但是没有行政不作为,该损害结果就必然不会产生或者扩大,即行政不作为是损害结果产生或扩大的一个外部条件。行政不作为无论是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直接原因,还是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外部条件,都应认定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p#分页标题#e#

第五,法律要件。构成国家赔偿责任还必须满足“有法律规定”这一要件,即有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等。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国家赔偿责任,即使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国家也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家赔偿不同于民事赔偿,它产生于19世纪末,大多数国家通过渐进式立法逐步将这一制度推开。因此,国家赔偿的范围、程序等内容是由立法和司法判例确定的。即使在今天,也没有任何国家在法律上采取政府对所有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办法。

第六,坚持求偿穷尽性原则。对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人的损害时,必须在相对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法属于公法,它不能仅以保护受损害的私权为核心,它必须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冲突,尤其是要考虑私权利受损与以国库为开支进行赔偿的公利益之间的平衡。如果已经得到赔偿的,国家就不再承担赔偿义务。[12]

四、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建议

实践中,尽管行政不作为案件时有发生,但正如前文所说,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由国家负赔偿责任,在“依法治国”和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审理、依法判决”的前提下,导致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不能。所以,要使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得到实现,增强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减少争议,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本文认为,应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第一,应当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国家对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将现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样修改后就将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的范围从仅就违法行使职权侵权赔偿扩大为除了原来已有的赔偿范围外,还包括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

第二,应当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将现行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样就明确了赔偿的义务机关是实施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行政主体。

第三,应当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建议补充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增加一款规定:“因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害人无法得到其他赔偿时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样就将行政不作为责任规定到行政赔偿范围内,而且明确了这种赔偿责任是由于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的,同时明确了只有受害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赔偿,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应当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应当支付的赔偿费用,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第28条,在《国家赔偿法》第28条后面加上“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赔偿的数额。”国家赔偿的标准和方式,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一是要使受害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二是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所能够负担的状况;三是便于计算,简便易行。[13]

应该看到的是,要确立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不能仅仅是依靠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法条就完成的。因为行政不作为要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其为行政不作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调整的行政不作为并没有完整的列举。因此,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和方式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

注释:

[1]参见孙运利著《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版,第67页。

[2]参见罗豪才著《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页。

[3]参见周佑勇著《行政不作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参见刘志明著《不作为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中国法院网2005(2),www.daodoc.com。

[5]参见覃耀进著《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调查和司考》,中国法院网,2006(12),www.daodoc.com

[6]参见黄学文,王英诚著《三亚百名学生状告政府不作为胜诉》,中国法院网,2003(3),www.daodoc.com。

[7]参见胡建淼著《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8]参见胡建淼著《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页。

[9]参见胡敏洁著《给付行政与行政组织法的变革-立足于行政任务多元化的观察》,浙江学刊2007年第2期。

[10]参见石佑启著《行政不作为一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探讨》,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1]参见郑春燕著《陪还是不陪-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中的哈姆雷特式问题》,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2]参见朱新力著《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13]参见肖峋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版,第117-120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第19篇: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赔偿请求人):刘忠民、男、汉族、1951年1月7日出生、住址:桓仁县黑沟乡六道沟村(租房)。电话:15504143469.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民,职务:院长。

申请的事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撤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桓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和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本法委赔立字第3号,重新作出赔偿的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事项

1、赔偿因辽宁省桓仁县人民法院(83)桓刑一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的错误判决造成错误执行期间的工资共计245天,每天219.72元,小计53831.40元。

2、赔偿申请人精神抚慰金30万元。

3、赔偿因申请人上访29年的差旅费、务工工资等经济损失10万元。合计赔偿:453,831.40元。

事实与理由

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桓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被执行刑罚的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不属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且申请人已于2013年2月6日因上访得到相关部门专项求助款15万元,应视为其相关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申请错误,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1、申请人被错误判决的时间是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之前,但是该错误判决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因当时没有具体赔偿规定,因该错误判决的 1

赔偿一直持续到今天申请人也没有得到解决,应当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法院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中请示最高法院经研究,答复如下:发生在1994年12月30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2、申请人在2013年2月6日得到的专项求助的赔偿主体是公安机关,因申请人在1986年因合同纠纷被错误劳教与1983年的错误判决是两个法律关系,申请人因民事纠纷被当年公安局长一支笔错误劳教两年半,按着2013年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应当赔偿183129.63元(365天X2.5年X200.69元的日平均工资),赔偿申请人15万元与你法院和检察院没有任何关系,你法院和检察院连道歉都没有,《信访协议书》的当时人也没有你桓仁县人民法院和桓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信访局属于协调单位不是赔偿义务人,所以,该15万元赔偿是桓仁县公安局承担错误劳动教养的赔偿,申请人与桓仁县公安局错误劳动教养的问题已经全部解决,所以关于1983年错误判决造成错误羁押245天没有解决。

3、1983年桓仁县人民法院桓法刑一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属于错误判决已经定性,保障人权是国家赔偿法的目的之一,国家和政府也有守法的义务,即国家也要受法律的限制,不能以国家赔偿法生效前赔偿没有具体规定为由推脱责任,是你法院的责任不能推到其他机关,踢皮球的行政行为就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二、桓仁县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该案件在1984年经桓仁县法院院长发现错误,立即做出了决定《此案确有错误》无罪释放了,从1984年一直到现在,我也没放弃找有关部门,三十年来,我找过县人大、市人大、政法委、法院、公安局都未得到 2

解决。我今年已经65岁了,多病在身,我一直相信,政府是替老百姓说话的,在2013年2月6日,桓仁县公安局就1986年错教一案,敢面对,敢于大胆解决问题,我的心里得到了安慰,像见到了太阳一样。都是一个党,一个政府,为什么法院就不敢面对,不敢大胆解决问题呢?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只要是老百姓提出的问题是合理的,都必须给解决好。就1983年错捕错判,无论在1994年以前的错案,还是在1995年以后的错案,都应该给受害人以赔偿,我就不相信,在共产党领导的天下,在今天的法制社会,压了我30余年的冤案就解决不了,法律条文写的明明白白,桓仁县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作为,官官相护,拿法律当儿戏,拿受害人当球踢,又一次伤害了我,我只好向省高法申请再申赔偿。

三、申请人应当得到的赔偿如下:

1、失去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额为53831.40元,时间从1983年8月29日至1984年4月30日共计245天,按着新标准每日应当赔偿219.72元。

2、赔偿申请人精神抚慰金30万元。

申请人是一名转业军人,1975年从新兴厂调到桓仁运输公司的,当时公司很信任申请人,任政工组副组长,申请人是公司一名后备干部,深受同事们的赞誉。作为一名年轻干部,名誉甚至比自由或生命还重要。因为错误判决以强奸罪入狱,在我出狱后因背负强奸罪的名声,导致没有人愿意和申请人交往,更没有人愿意在经济上给以支持,导致申请人经济上一落千丈、声誉一败涂地、事业也毁于一旦。

申请人的母亲在得知儿子是强奸犯,几次昏厥过去,为此上火得病去世不能瞑目。因我是强奸犯造成我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无家可归,四处漂泊、打工为生还总是遭人白眼。由于冤案造成我得了脑梗、脑中风、心脏病、因困难至今租房居住,老了连一套自己的房子都没有。

因为错误判刑和错误劳教致使我连年上访,我无数次找过县人大、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运输公司以及其他上级相关部门上访,各个接访部门就像踢皮球一样推来推去,谁连续上访谁知道那种无助难熬的滋味,在信访期间我也无数次相到自杀,想到极端的问题,相到和一些人同归于尽,最后还是桓仁县公安局、桓仁县政法委的领导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敢于纠正错误,敢于承担责任,也是看我可怜,最后公安机关给予我15万元的专项救助费,那个时候你县法院到哪里去了,公安局承担了2.5年劳教的赔偿责任时,和你法院没有任何关系,因为错误判决你没有提当的意思,如果说15万元含你法院的赔偿,你县法院连一个道歉都没有,习近平主席一直要求有错必究,有错必改。那么你县法院为什么总是找理由推卸责任,为什么不站出来解决问题,申请人也不会漫天要价,只有你能真心解决问题,一切都有一个度。

因县法院给予我强奸罪的错误判决,导致人们都歧视我,致使我一个正常的合同纠纷,都被劳动教养了两年半,这就是错误判决给我带来的恶果,因此给申请人带来的巨大创伤不知何时能得以抚平。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因申请人上访29年的差旅费、务工工资等经济损失10万元。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贵法院纠正错误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在法院的期限内作出赔偿。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申请人:

.

2015年6月

第20篇: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赔偿请求人):

委托代理人:宋曰刚,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复议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XXX人民检察院,住所地XXX郓州大道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军

职务:检察长。

2018年1月5日,复议申请人向菏泽市XXX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XXX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郓检赔决【2018】X号刑事赔偿决定书,不支持复议申请人XXX的赔偿请求。复议申请人不服,现依法提出复议。

请求事项

1、责令被复议申请人XXX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因错误关押复议申请人而应当承担的赔偿金(140天×284.74元/天)39863.6元;

2、责令被复议申请人XXX人民检察院给予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复议申请人XXX龙于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强奸罪一案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被X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12月30日XXX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第二次退回要求XXX公安局补充侦查。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复议申请人 1 XXX取保候审到期。取保候审到期后,XXX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8年1月5日,复议申请人X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18年5月16日,XXX人民检察院作出郓检赔决【2018】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XXX人民检察院以“XXX公安局对XXX涉嫌强奸罪一案尚在侦查之中,侦查机关没有终止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不能确定赔偿请求人XXX涉嫌强奸案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已经终结。赔偿请求人XXX的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不支持复议申请人XXX的赔偿请求。

复议申请人XXX认为,XXX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郓检赔决【2018】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完全符合《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刑事赔偿的条件。

2017年1月3日,赔偿请求人XXX取解除取保候审后,XXX公安局既没有将该案移送起诉、也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因此,复议申请人XXX符合《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 2 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复议申请人XXX依法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此复议申请,望贵院依法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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