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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0: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陕西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评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高中”)的管理,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标准化高中,是指经省教育厅评审认定并授牌的普通高级中学。

确定为省级标准化高中,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履行办学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省级标准化高中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及其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整体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省级标准化高中管理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旨在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省级标准化高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六条

省级标准化高中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改革、实验、示范、高质量、有特色”的要求办学。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确定为省级标准化高中,须经申报、指导、检查、评审、认定等基本程序。 第八条

凡经自查达到《陕西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评估标准(试行)》的省内普通高级中学(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均可申报。市(区)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县(市、区)属学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企事业单位所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由学校举办者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

每年的第一季度开始申报,第

二、三季度进行过程检查与指导,第四季度由省教育厅组织评估验收和认证。申报需提交申报请示、学校自查报告和有关审核意见,填写申报表。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申报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考察指导应就申报学校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省教育厅根据考察报告给学校下达省级标准化高中建设指导意见书。

省教育厅组织的考察指导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整改到位的情况,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专家组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查),按照省级标准化高中评估标准,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评估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并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

专家组要切实履行责任,评估完毕要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主要办学成绩和经验、办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专家组结论性的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评估与评审分离的原则,省级标准化高中评审委员会按照章程和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对照省级标准化高中建设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教育厅认定的重要依据。

评审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平公开,不循私情。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审意见和社会反响,发文认定,并抄送省物价局,同时授予“陕西省省级标准化高中”牌匾。省物价局在来年秋季开学前,会同省教育厅发文,公示全省执行省级标准化高中收费标准的学校名单。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

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省级标准化高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省级标准化高中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检查。

业务检查重在帮助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深化教育教学和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 实行省级标准化高中复查评估制度。省教育厅对认定满六年的省级标准化高中定期进行综合性检查评估,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复查评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评估方案。

第十六条

省级标准化高中复查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有省级标准化高中原则上六年接受一次综合性复查评估。 2.凡接受评估的学校,要按照评估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省级标准化高中评估专家组,对学校进行检查评估。评估专家组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4.省教育厅综合评估情况,将评估意见和结果向被评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5.省教育厅针对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或委托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专题督查。

6.省教育厅根据督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对被督查学校进行表彰或者处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可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级标准化高中评估标准,对所辖区域内的省级标准化高中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其中暂停省级标准化高中资格一年、取消省级标准化高中称号以及停止执行省级标准化高中学费标准等事项,须由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发文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标准化高中在学校评估、学费标准等方面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九条

省级标准化高中办学行为规范、实绩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取得下列实绩之一的,给予单项奖励。

1.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优秀的管理和教学经验,成为当地的教研活动基地、教学和管理骨干培训基地;

2.积极承担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的实验工作,形成比较成熟的实施方案,在推广实验成果过程中做出较大贡献;

3.为薄弱高中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取得突出成效; 4.与社区加强沟通与合作,成为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5.在其它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有良好社会反响。

第二十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经省教育厅商省物价局同意后暂停其执行省级标准化高中收费标准一年。

1.不按课程计划开课;

2.下达高考升学指标,并以完成指标情况奖罚教师、学生; 3.举办重点班;

4.在职教师对本校学生实行有偿家教和托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教育厅取消其省级标准化高中资格,商省物价局停止执行省级标准化高中收费标准。

1.暂停执行省级标准化高中收费标准一年后,整改工作仍不到位;

2.有关部门不足额拨付教师工资或违反国家政策平调学校办学经费;

3.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

4.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会)考和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中,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

5.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

6.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省级标准化高中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省级标准化高中。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出台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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