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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街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9:18: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港街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索 引 号:hz36-02-2011-000155

信息名称:新港街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公开日期:1900-01-01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关 键 词:文 号:

公共责任部门:新港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街道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的规定,结合我街道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管理权限管理的,除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该类人员的录用、管理按区组织人事有关制度执行)以外的街道各类合同制工作人员。

二、招收原则、条件

(一)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集体讨论研究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凡进必考”。

(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2、具有中专(含高中、职高、中技)以上学历,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还应具有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3、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招考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5、身体健康,持有广州市城镇户口(不含从化、增城、花都、番禺)。

三、招收基本程序

(一)报批招收请示。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由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招收书面请示后,报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招收计划。

(二)发布招考简章。街道党工委批准招收请示后,由用人部门会同街道人事部门发布招考简章。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用人部门会同街道人事部门,对招收人员进行报名和资格审查的有关工作。

(四)考试和考核。由街道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对招收人员进行笔试、面试、技能考核和组织考察。

(五)确定拟招收人员。根据招收人员的综合情况,由街道分管人事部门的领导会同用人部门的分管领导研究初定拟招收人员,并提交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拟招收人员。

(六)体检。由街道人事部门组织拟招收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予以聘用。

(七)办理招工手续。由街道人事部门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办理招工手续。凡新招收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期间,领取试用期工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为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为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为60日。

试用期满,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试用工作人员要撰写试用期工作小结,并填写《新港街道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用人部门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讨论等形式进行考察后,提出是否同意转正的初步意见,并由分管的街道领导签署意见后,于试用期满15日前(试用期15日的为试用期满5日前,试用期30日的为试用期满7日前),将《新港街道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及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工作小结交街道人事部门,由街道分管人事的领导

提交街道党工委研究,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招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以上工作程序,对未经招收程序聘用工作人员的,由街道党工委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日常管理

(一)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社区专职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新招收任职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他工作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新聘用任职的其他工作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工作人员合同期满前60日,用人部门将是否续签的情况填写《新港街道工作人员合同期满备案表》,送街道人事部门备案。

(二)街道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和劳动条件等有关内容履行。

(三)工作人员合同期满60日前,用人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工作人员合同期满前45日,由工作人员本人书面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用人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表现,于合同期满30日前,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经街道分管领导签署后,由街道分管人事的领导提交街道党工委,作出是否续签合同的决定。

(四)街道人事部门负责对聘用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编制、入职、试用、转正、考核、辞退、续签合同等手续的办理以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执行。用人部门负责对聘用工作人员岗位的安排、考核以及岗位技能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和相关事务的办理及确认。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用人部门认为试用工作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不予聘用或工作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的,双方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工作人员,须提前7日向所在部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办理有关的工作交接手续后双方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间,街道和工作人员按照劳动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条款,双方协商或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手续。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辞职,要于辞职前30日向所在部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办理好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合同期满,街道和工作人员双方或一方不愿续签的,双方根据劳动法规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四)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用人部门提出,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予以辞退: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反劳动纪律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规章制度的;

4、违反工作守密要求的;

5、工作严重失职,或损害单位利益的;

6、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累计超过15日的;

7、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一)聘用人员的经济和生活待遇,严格按照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有关内容及国家、省、市、区和街有关方面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聘用人员在发生退休、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出国定居、死亡、判处劳动教养和有期徒刑等情况时,其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和区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当年的奖金、补贴及所有福利待遇不再计发(已计发的不扣回)。退休、出国定居、死亡和合同期满不续签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当年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按其当年在街道的实际工作月份计发。

七、根据本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提拔担任领导岗位的,参照区有关提拔任用程序执行。

八、本制度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人事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新委发[1998]2号)同时废止。

中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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