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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的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2: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要:“法家”韩非的法治思想本质是为君主专制体制服务的,具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但其思想中仍然有许多闪光点可以为当今奉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中国有所借鉴,目前,我国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时期,需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主要的调节手段。因此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加快了制法的步伐,也制订出了一大批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适用性的法律法规,法治思想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而韩非子的思想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相当大的启迪作用。

(一)立法。在《八说》篇中韩非指出:“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意思即为了使所有人都能遵法、守法,以法为路,法要详细、具体。法是“必然之道”,因为是必然之道,所以必须使天下人知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不之于百姓者也。……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难三)))法一定要明确,要公诸于众,使社会成员都熟知法律才能真正守法。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必须建立较为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要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使得法律深入人心,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韩非主张赏罚要“合乎刑名”,“刑名者,言与事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二柄)))。同时要“赏罚有度’,,赏罚作为法治手段必须使用恰当才能达到赏善罚恶的目的,否则“无功者受赏则财匮而民望,财匮而民望则民不尽力矣。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饰邪》)。反映到现代法律中,就是罪刑法定的原则,它要求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这是刑法民主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国的当然要求。我们应该依法公正、公平办事,不能滥用法律,徇私枉法,对于违法者量刑要完全依据法律,总之,一切以法律为根本,“有法必依”。

(二)执法。“重刑少赏”、“法不阿贵”直接构成了这张网中最重要的经纬线。

重刑少赏,以刑去刑,促进人们的自律;法不阿贵,执法公允,才能保证政府的公信力,保障人心所向。即使时光回归今时今日,这两点体现出的深刻现实意义仍不可小觑。

重刑少赏。作为荀子的得意门生,韩非接过了其师“人性本恶”的思想衣钵,他认为人性本来自私自利,趋利避害,贪欲无穷,赏得再多也不能填平人们的欲壑,反而会进一步诱发人的贪欲,以致引起邪恶的争夺,使国家陷于混乱之中。同时,暂且不提慷慨多赏的具体标准跟尺度,赏赐说到底还是来源于底层,要从人民身上搜刮,用多数人的利益保障金来充实小部分人的小金库,必然会招致民怨。甚至,也有君主直接用封爵加权一类代替物质赏赐的。回望历史,举秀才、举孝廉一类横恩滥赏的荒唐事在中国已经上演了一千多年,特别是当我们看到秀才也可能是草包,孝廉也可能纯属伪孝时,这样伤害大局的“赏”并不被我们认可。所以,“少赏”是一个君主的明智选择,同时其数量的少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奖赏的“含金量”,民众受到鼓励便会主动去立功。

而制定刑罚的总原则却是量刑惟重。在他看来,“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用重刑去威慑想犯罪的人,这个理念的有效性在现实中很容易地找到例证.

当然,将这个概念引进现代法制,前提是要对“罪”进行妥善定义,必定是较大地危及到他人的利益的恶劣行径才可划入“犯罪”的范畴,而“刑罚”不能以“斩草除根”为标准,应主要以警示和惩戒为目的,所以法令的设置要人性化,点到为止,避免伤及人身。否则,“轻罪重罚”就会异化成秦王朝的苛政暴政,像秦始皇任意把是否利于个人统治或者只是些独断专行的意见作为定罪标准,于是被征发的民夫迟到也成大罪,甚至罪及杀头,再于是乎,陈胜吴广就起义了,打响了“农民起义反暴秦”的第一炮。。。。

法不阿贵。。韩非认为应以法律统一社会,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法犹如测量事物长短、轻重、曲直、多少的器具,在运用过程中体现的客观性是稳固的,它不因人的主观意愿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它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公正平等、一视同仁的。因此.法可以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对于那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官吏,他更强调刑无等级,事断于法。“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思想,是韩非为实现其法治目的,提出的最激进的主张,他在《韩非子有度》篇是这样说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同样的思想在商鞅那里被表述为“一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者,罪死不赦”。这种思想作为三代盛行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直接对立面而出现,其矛头直指贵族特权,因此,它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后世人们反抗法外特权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基础,这是应该予以充分肯定的。对于现代法制建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最重要的原则,只有明确了这一基本原则,才可以消除司法活动中的特权,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仅有依法治国,一切事务单凭法律决断,也是不行的。道德作为社会整合的必要手段同样必不可少,它对社会的那种积极的规范、教育、导向作用是法律所无法达到的。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历史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当前我们提倡建立和谐社会,法治和德治是行之有效的最佳手段,我们应充分发挥法治和德治的作用和功能,树立法治权威的同时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不仅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设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要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理念,同时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构建一个人心思进、公平正义、富而好礼的和谐社会。1

一、法律万能主义

法家要求“事皆断于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现代法治社会虽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依然需要道德的调解作用来缓解社会矛盾。如果一切都用法律

来调节,除非是机器人才能做到。

二、法律专制主义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比起“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有其进步性。但是它却把君王给漏掉了,如果君王犯法,怎么办?没法办。法家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它只是君王用于统治的工具。这与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有根本上的区别。现代法治没有谁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律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民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

三、极权主义

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利益,这体现了法家的极权主义。法家的法治下,富的只是国,不是家,强的也只是兵,而不是民。这也是与我们以人为本的思想相抵触的。法家的富国强兵只是满足了统治者的个人私欲,并没有带给人民以真正的富强。现代法治虽然依法治国,但是贯彻的却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法家为了满足统治者的一己私欲的严刑酷法有极大的不同。

四、重刑主义

在法家看来,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止犯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铸刑鼎”的子产曾经说过:“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这可谓重刑论的萌芽。在法家看来,之所以“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因为“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因此,在实践上,法家的代表人物基本上都有酷吏的评价。“刑用于将过”则是重刑主义的极端表现,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然而,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不应定罪处罚。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这是极不符合法理的,而且,这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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