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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5: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3 对我国的启示

3.1 我国应加强和完善对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 我国的立法层级较低,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对此,应借鉴国际上在转让定价税制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坚持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明确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完善调整方法、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举证义务、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等。来制定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转让定价法规。

3.2 应明确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目前,国际上对关联企业的认定通常有两种标准:一是控股比例;二是企业间实际控制程度。按照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趋势,我国应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认定以控股比例和实际控制程度为主要标准,兼顾避税地的特殊处理法,特别要注意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对关联关系进行判断。只要企业之间是为了某一共同的利益而违背了正常交易原则,不论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收入和费用进行适当的调整。

3.3 应引入总利润原则,完善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3.3.1 坚持正常交易的原则,引入总利润原则 因为我国外资企业多,内部交易很频繁,如果按正常交易原则对各笔交易的价格去逐项审核,工作量会很大,加之如何界定关联企业亦并非易事。因此,建议在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中,除了规定要坚持正常交易原则,还应引入总利润原则。具体做法是:对无关联的企业,或与关联企业来往较少的企业,一般按正常交易原则;对与关联企业内部交易频繁,且难以认定这些交易是否合理的企业,则应采用总利润原则,责成企业提供关联各方的有关资料,并按一定的分配方法将总利润分配给有关各方,然后据以征税。

3.3.2 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取消调整方法使用顺序的规定,参照先进国家的做法,对各种方法要详细解释说明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等,提高调整方法的可操作性。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但对选定的方法必须详细列出理由,以说明所作选择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中的最优法则。此外,还可以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和衡量标准,这样可以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转让定价行为进行比较公正、客观、合理、正确的判断,以使转让定价的调整趋于更加合理。

3.4 应明确纳税人的报告和举证责任,加重处罚 税务机关在对有转让定价行为的企业实施税务调整过程中,规定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和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对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案,除非纳税人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否则严格按已定的税务调整方案执行。税务机关要制定专门的转让定价处罚规则,对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行为给以严厉的处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行为发生。

3.5 应逐步稳妥地推行和完善预约定价制 我国的APA与先进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必须不断改进和完善。要提高我国APA的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法规,扩大其使用范围;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和征管水平,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提高我国APA规定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谨性;还要加强对纳税人商业信息的保护;加快双(多)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完善,尽快制定相互协商管理办法,以配合我国双(多)边预约定价的发展。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加强国内各部门的配合和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以便于信息的交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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