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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广告播出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6:24: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电视台广告播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广告经营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广告信息中心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政策,努力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管理出效益,效益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广告的播出,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总则

1、本台广告业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热情服务、文明经营” 的宗旨;杜绝发布虚假、违法、违章广告和经济信息的活动;反对损害本台社会形象和经济权益的行为。

2、本台广告信息中心作为全台的创收主体,承担本台的广告创收经营和管理任务。

二、管理细则

(一)明确任务,提高认识。统一广告中心员工的思想,树立广 告创收和安全播出关系到全台发展的全局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

1、广告信息中心主任职责

在局台的领导下,按国家《广告法》及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广告规定和条例要求进行经营管理,负责全面主持广告信息中心的运营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局台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树立良好的团队

精神,创建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充分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成绩,开展规范有效地创收工作,确保完成台下达创收任务。

2、广告信息中心副主任职责

协助主任进行创收工作和广告中心管理工作,要起到承上接下的作用,完成主任安排的广告中心工作。

3、广告管理岗位职责

①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部门的内务工作,完成主任、副主任安排的工作任务,负责与台、各部门和频道处理好职务范围内相关的业务事务。

②与广告中心内各职能岗位一同研究配合,根据合同要求安排广告制作播出,负责完成每天广告播出安排的串联单工作。

③负责所有资料的分类存档、广告播出的起止、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并及时通报广告中心领导。

④负责广告中心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听传达上级领导的电话通知、会议通知和通知安排。

⑤负责受理客户投诉,将投诉记录及时通报广告中心领导。

4、摄像文案岗位职责

摄像工作须按时质优完成主任、副主任和广告中心内务管理安排的广告摄像任务,摄像工作须与广告业务经办人协商,共同研究、出谋献策力求画面质量良好,达到客户要求。

5、广告制作播出岗位职责

①负责三个频道的广告制作,与广告中心内务管理和业务经办人

一同协商,根据客户要求、播出时间规定和广告资料精心策划制作优质广告。按国家《广告法》及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广告规定和条例要求对将要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发现违规广告有权拒绝制播并及时通报广告中心领导。

②按广告播出串联单要求负责三个频道各时段的广告制作串联,并由播出主管再次审查无误后,及时传送至播出机房,确保广告安全播出,杜绝播出事故发生。

(二)、责任到人,执行有力。按照岗位分工,明确各个岗位的 责任,按照程序层层落实,贯彻执行。

1、本台所有广告创收含有偿经济信息非常规广告(栏目冠名、挂角、活动赞助、主持人服装、化妆的赞助等)及其它有偿节目均统一使用合同文本。

2、广告合同必须书写清楚客户名称、广告内容、形式、播出时段、广告时长、次数、起止日期、收费标准等。

3、广告合同一式四份,客户、广告信息中心、总编室、财务各一份。

4、广告合同签定后广告信息中心主任负责核准广告的内容、时段、次数、时长符合所签定的合同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同意后安排广告制作。

5、广告带制作完成后,广告信息中心将广告合同及广告带交总编室广告协调人员审核。总编室广告协调人员核准广告的内容、时段、次数、时长符合所签定的合同条款,审核后安排广告播出。

6、台总编室设置专职广告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广告的安全播出。

(三)、加强学习,强化监管。定期组织广告中心员工学习广告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下达的所有文件,尤其是去年广电总局第61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做到人人熟悉法律、规章,提高判断能力,严格把关广告内容和形式,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广告。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管,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我台制定了《广告监听监看实施细则》,明确了监听监看的总体目标、内容、方法。坚持不定期全程监听监看。重点是每天18:00-23:00播出的电视节目和广告,严格按照黄金时间19:00—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超过18分钟,其他时间每小时不超过12分钟的广告规定,对广告播出的内容、播出的时段作详细记录,已示备查。对广告节目中不符合要求的广告语言、画面以及插播广告、流动字幕广告作出记录,监看人员要作出当天的监听监看报告,监看期结束时作出小结,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和事故,立即整改纠正,并向台领导作出书面汇报。

(四)、罚则

1、对违规广告、违规经营的行为给予警告,对严重违规的个人,警告三次无效者,取消其广告业务员资格。

2、没有按审批程序审批的广告,不得制作、播出。擅自制作广告播出的,对当事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

3、广告合同期满后,尚未办理续签合同仍继续播出该广告的,对当事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

4、广告合同已签订但没有按合同要求播出或者漏播、错播、多播的,对当事人的过失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广告信息中心

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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