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电视广告播放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电视广告播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广告形式
甲方的 15 秒的形象广告在**电视台综合频道晚间为黄金时段播出。
二、费用和付款方式
费用总计: 6000.00元 整。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三、广告播出期限: 2013 年9月 18 日到 2013 年10 月18日。期满后本协议自动作废。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可以继续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签约权。
四、刊登电视广告。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出示营业执照、委托书、介绍信、产品证明等。
五、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凡因广告内容不实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六、乙方应保证广告的播出,如有漏播,乙方通知甲方,并且由乙方按漏播之次数进行等量的弥补。
七、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的节目制作,并提前与乙方搞好沟通。
八、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技术故障、或国家法律法规的因素而影响正常播出的,甲方广告暂停,乙方按照实际播出的天数为退还甲方广告费。
九、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十一、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十
二、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授权代表: 经 办 人: 地 址:
户 头: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1 电 话: 传 真
《电视台播出协议(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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