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下称长城汉办)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4: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下称长城汉办)

被告宜昌市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明珠公司)

1996年8月1日,原宜昌市工贸发展公司(下称工贸公司)与原中国农业银行宜昌市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共97万元,借款到期日为1997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工贸公司未按期还款。因银行内部机构调整,上述债权由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夷陵支行承接。2000年6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夷陵支行与长城汉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本息转让给长城汉办。2001年6月4日,长城汉办向原工贸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至2001年3月20日,工贸公司欠款本金97万元、利息210154.50元。在该通知书尾部债务人处盖有“宜昌市工贸发展公司安全保卫”印章,并由明珠公司副经理谭永翠签名,签收时间为2002年1月7日。2002年3月29日,长城汉办与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在《湖北日报》上联合刊登《债权转让、催收暨售卖公告》,通知债务人原工贸公司并向其主张权利。长城汉办在诉状中称其直到2003年9月才知道原工贸公司早于1999年5月6日被工商部门注销,债权债务由明珠公司承担,遂于2003年10月20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另,谭永翠1999年7月任明珠公司财务部长,2001年任明珠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5月6日工贸公司注销,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已销毁,债权债务由明珠公司承担。

案情:1993年至2002年,甲公司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分多批向诸某提供铸件,其中有数批货款诸某未予支付。甲公司曾多次向诸某催讨,诸某因经营不善而不予还款。2002年1月14日,经双方结算,诸某向甲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写明:“今有诸某结欠甲公司铸件款113801.94元,经双方对账无误,欠款人诸某。”2002年8月16日和2004年8月26日,甲公司曾两次向诸某催讨欠款,诸某均未支付。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诸某返还所欠货款。诸某辩称甲公司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城信社与某甲厂、某乙厂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甲厂向城信社借款200万元,由乙厂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甲厂未能如约还款。城信社索款未果,将甲厂、乙厂诉至法院,要求甲厂、乙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借款人甲厂,保证人乙厂连带偿还城信社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判决书送达后,甲厂被丙集团兼并,其全部债权债务均由丙集团承担。执行过程中,城信社与丙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甲厂欠城信社借款本息由丙集团分期偿还。之后,丙集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城信社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余款未还。城信社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未申请恢复执行。后城信社更名为某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丙集团经协商,就偿还上述剩余贷款本息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丙集团共欠商业银行贷款本息210万元(已扣除丙集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城信社偿还的借款本金100万元),丙集团同意以其法人股权偿还;由丙集团负责联系确定法人股出让方,股权受让资金由丙集团支付。后因丙集团未找到股权出让方而未履行该协议。商业银行遂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诉至法院,要求丙集团偿还欠款本息或以法人股折抵。丙集团辩称:其与商业银行之间协议偿还的债务,仍是原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原甲厂之债务,该债务已经法院判决,故商业银行不得对该债务再行起诉。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资产重组见成效

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工作总结

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工作总结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A公司武汉办事处年度工作总结

A公司武汉办事处年度工作总结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李丽波营口市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长城证券资产管理问题总结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下称长城汉办)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下称长城汉办).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