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减免税程序和时限
1、一般规定
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2、办理流程
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至管辖分局领取并正确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辖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3、办理地点
纳税人管辖分局
4、附报资料
营业税:
纳税人申请减免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上述
(一)、
(二)、
(三)款所述材料;
5、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民政福利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年检报告、“四残”人员花名册;
(2)校办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年检报告及主要任职人员在学校的具体任职名单;
(3)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以上均为复印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授权申请书、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发票(凭证)。如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
(5)保险公司应附报具体免税险种清单和全年的《金融保险业纳税申报表》;
(6)承建人防战备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应附报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收入的审核证明;
(7)享受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主体为劳动组织的,应附报有劳动部门签署意见的《安置失业下岗人员情况登记表》、有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签章的《组织吸纳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花名册》、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原件、组织与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和为被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
(8)享受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主体为个人的,应附报《就业登记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工商部门出具的摊位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9)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除提供上述第7条有关资料的,还需提供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
(10)房地产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附报计划、建设
等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计划部门对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销售对象的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规划图表、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
(11)房地产企业销售空置商品房的应附报《工商登记
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计划部门对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规划图表复印件、建设部门发放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复印件、与购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
(12)个人销售普通住宅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办理免税手续: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购买普通住宅时与销售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
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复印件;
③购入普通住宅时向对方索取的发票的复印件;
④房产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⑤销售普通住宅时向对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⑥销售普通住宅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⑦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3)承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的,应附报由省建库办下发的中央直属粮库建设初步设计批复、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
(14)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15)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需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时随军家属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
1、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减免税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5)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资产负债表;
(7)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享受新办商贸企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 书面申请;
(2) 减免税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5)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资产负债表;
(7)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享受现有服务型企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 书面申请;
(2) 减免税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5)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企业财务报表;
(7)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享受现有商贸企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 减免税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5)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企业财务报表;
(7) 企业工资支付(工资表);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 书面申请;
(2) 减免税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5) 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6) 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7) 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
5、
6、7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8) 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9) 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10)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11)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2)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6、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