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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9: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实施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负面清单的含义

负面清单,又称不符措施,是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缔约方在承担若干义务 的同时,将与这些义务不相符的特定措施单独开列出来,从而可以继续维持这 些不符的措施,或者以列表形式列出某些行业,保留其在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 权利。负面清单是开列一个被允许的不符措施或者被允许采取不符措施的行业 的一个列表,实际上是原则的例外。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 可以从三个方面阐释负面清单模式的内涵:其一,主体资格是否要经明确授权,即通过何种方式确定有关主体是否具有进入相关市场的资格,负面清单模式采取的是只要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明确的禁止或限制,主体就可以进入市场实施相关行为;其二,主体资格由谁授予,市场主体准入的资格以及进入市场后能从事何种行为,这些问题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授权主体,负面清单采取的是用法律规定;其三,市场准入制度的标准,各国在制定自己的市场准入规则时,会选择什么样的主体和行为可以被市场所接纳,什么样的主体和行为要被排除在市场之外。负面清单为主体营造宽松的市场环境,授予投资主体更多的机会进入市场。

二、实施负面清单制度的难点

(一)负面清单的质量问题

负面清单的质量是其能否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也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总体来看,尽管负面清单的公布在外资管理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但投资壁垒仍然存在,新版负面清单仍然具有鲜明的过渡性质。

(二)隐性壁垒问题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打破对企业类型的限制,不论是中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都采用国民待遇公平对待。然而在30多年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下,因企业的 性质差异在财政税收、项目核准等方面的各类隐性壁垒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具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往往有着独特的竞争优势。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 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是对负面清单的重大考验。

(三)投资准入的标准问题

负面清单对外资准入领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缺乏对外来投资质量的界定。什么是高质量的外来投资,什么样的投资活动才能被允许,负面清单尚未做出详细的阐述。外资的准入资格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取决于经济管理部门的自主判断。缺乏对外资准入标准的清晰规定,将会带来投资主体认定标准不

一、市场监管难度加大等难题。

(四)外资份额扩大对国内薄弱产业的冲击

近年来,外商对华投资规模逐步扩大,近九成的外商投资流向商务服务业、采矿业、建筑业和制造业。对于国内尚处于萌芽状态的新兴产业来说,国外资本的进入可能占据先发优势,快速占据市场制高点,导致国内企业进入该行业的难度加大。

(五)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固有障碍问题

随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推进,政府部门也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回归其服务本质。政府部门要彻底打破实行了数十年的行政审批制,实现制度的创新 是难以一蹴而就的,名目繁多的规章制度、冗杂紊乱的政府机构、僵化的监管体系等都是制度变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固有障碍,用经济管理体制创新来倒逼行 政体制变革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六)配套服务欠缺,金融监管难度加大,国际纷争增加

负面清单制度的应用在我国投资领域也才开始,各类配套服务比较欠缺,难以提供足够的支持。从行政审批制到备案制,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少了,投资金融活动更加自由了,监管难度无疑将大大增加。此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促进我国同世界接轨的同时,也授予了外商向国际法庭申请仲裁的权利。

三、应对负面清单制度实施的对策

(一)重点行业重点保护

在制定负面清单时,考虑的内容应当全面,涵盖的内容应较为广泛,要根据行业的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于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应当明确排除在投资准入范围之外;对于比较重要的行业,应归入限制类清单;对于一般性行业,可以对外资完全开放,但中国政府必须保留对其审查监管的权力,以减少投资自由化对我国经济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此外,负面清单不仅要包括一国认为不能开放或限制其开放的行业,还应明确保留对本国尚处于萌芽状态但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制定保护性措施的权利。

(二)负面清单制度化,配套改革系统化

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角色正在由投资输入国向输出国转变,因此,投资管理理念也要发生相应的转变。。现阶段,要以上海自贸区为支点,分领域、分步骤、分区域地进行制度创新,以点带面,推动中国经济的全面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是个系统工程,在推进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的同时,项目核准、公共财政、行政管理、金融支持、法律条例等全方位的配套改革也要及时跟进。

(三)经济开放与经济安全相平衡

全面开放的投资准入制度使得任何国家的经济安全都面临着潜在的风险,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是如此。这就需要宏观经济决策部门平衡好经济开放与国家经济安全,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必须根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以及宏观经济管理水平谨慎确定负面清单内容,严格立法和办事程序,建立综合性经济监管系统,加强对外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力争在复杂的国际投资活动中取得双赢。

(四)法律法规专门化,国际规则普遍化

外资准入法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是约束企业行为、规范市场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依据。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设立专门的自贸区法院是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化解自贸区制度困境的一个重要探索方向。以国内法的形式建立透明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增强外商投资信心、解决经济争端纠纷的重要手段,也是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同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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