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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论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3: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务员申论范文: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十七大报告在阐述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时指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上述这“五化”中,比以往多了一个“信息化”,并且排在了“工业化”之后。所谓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我们知道,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信息技术的创新和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信息化已成为全球经考,试大网站收集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并逐步向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演进。进入21世纪后,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加深刻。一方面,广泛应用、高度渗透的信息技术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信息网络更加普及并日趋融合。信息化与经济全球化相互交织,推动着全球产业分工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重塑着全球经济竞争格局。同时,互联网加剧了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成为信息传播和知识扩散的新载体。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据统计,我国目前有80%的信息控制在政府部门手中,包含着众多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等。公开以上信息,对于企业和个人考察社会、分析市场,进而科学地安排生产、生活,合理配置资源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二、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利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就是说,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种权利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进一步促进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以及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所谓“恐慌始于流言,流言止于公开”,坦诚的信息公开,让公众更加理性和沉着,也促使政府不敢懈怠。四川抗震救灾期间,由于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适时公开地震以及抗震救灾信息,对于众志成城,团结抗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透明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又一基本原则,我国已承诺履行世贸组织透明度的规定。可以说,这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透明度原则的贯彻。为了实现高效、廉洁、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的目标,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考试,大网站收集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把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必然选择。例如,近年来,北京多次发生路面塌陷等事故,每当事故发生,交通管理部门都会通过手机短信、交通广播等多种手段对市民广为告知,以避免交通堵塞影响市民正常生活。放眼十多年前,这类事故也许还被视为市政建设中不可张扬的“丑闻”,难以想象能如此坦荡地晓喻天下。信息公开,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中国的政府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生态,让政府在学会透明化生存的同时,也日渐成熟、自信起来。

2005年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

系实施纲要》,明确将政务公开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行使权利的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不仅对于畅通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保障民主权利的实现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的治国方略,而且是每一个百姓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我们要更好地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三次立法分别体现了重民意、便民行、通民心的目标。

注意力经济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意义。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赫伯

特·西蒙曾说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价值的不再是信息,而是你的注意力。在信息社会里,硬通货不再是美元,而是关注的程度。相对于浩如烟海的信息(据说全球每4分钟便有一个新的网站诞生),个人的注意力将是极为稀缺的资源,

这种情形有点像一个听众面对一万个、甚至更多的讲话者,每个讲话者都试图让听众听到自己的声音,于是,如何在巨大的“噪音”干扰中脱颖而出,赢得听众的青睐变得至关重要。这种观点被IT业和管理界形象地描述为“注意力经

济”(the economy of attention)。因此,研究人的注意力的规律,吸引公众更多注意力,将成为文明行政的重要内容。而要吸引大众的注意力,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视觉上的争夺,也正由此,注意力经济也称为“眼球经济”。政府信息公开隐蔽地引导公众舆论,通过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分类、分析判断,得出公众的关注热点。根据沟通行为理论,行政行为高效的前提是充分的信息沟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需要“管闲事”(人民时评)

环境公益人人有份,当有很多人想“管闲事”,而法律又为“管闲事”提供了合法有效途径的时候,环境保护的春天就快到了

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不新鲜,但检察院在环保公益诉讼中坐上原告席,却颇为引人关注。

因违规排污将河涌染成红色,广州番禺区东泰皮革生产染整厂不仅受到了环保局的处罚,还被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告上了广州海事法院。检察院在诉讼中要求污染企业立刻停止污染行为、赔偿环境污染损失,最终一审胜诉。在法律尚无明文授权的情况下,番禺区检察院的探索颇具意义。

近年来,群体性突发环境事件时有所闻,其根源之一就是公民找不到环境利益表达的合法、有效途径,日积月累,最终酿成暴力冲突。实际上,在物质丰富的时代,人们缺乏的不是环境意识,而是将环境意识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有效途径。在这个意义上,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堪称重大。

从2008年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案,到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案,公民维护环境权益的主要方式不再是上访、以暴制污,而是到法院“告那家伙”。这两年不断涌现的环境公益诉讼,让我们看到了环境法治的希望。因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发生纠纷后由中立的权威机构解决,而不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以牙还牙”。

当然,在为我国不断涌现的环境公益诉讼鼓掌喝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环境公益诉讼要告谁?由谁来告?

告谁?答案似乎很明确,当然是告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以番禺检察院诉讼为代表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在污染者之外,放任污染的政府管理部门似也难辞其咎。

谁来告?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谁能代表环境公益?在我国,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当然可以代表公益。但是检察院同时又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由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它同时具有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件下,“法院暂不受理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然而,环境公益不过是个人环境利益的综合体,公民个人开启环境公益的大门虽不可毫无限制,但也不能完全堵死。较为理想的方法,是将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预备役”,即在公立机构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公民个人或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只是一种解决环境纠纷的司法方法。而法院不是万能的,法院对环境纠纷的解决可能是最公正的,但却不是最有效率的。要彻底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所提出的问题,还需要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管齐下通力合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热心于环境保护的人,常常被谑称为“爱管闲事”。实际上,环境公益人人有份,“管闲事”也是在“管自己的事”。当有很多人想“管闲事”,而法律又为“管闲事”提供了合法有效途径的时候,环境保护的春天就快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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