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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1 18:28: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

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粤民民„2006‟5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工作职责,切实担负起省委、省政府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重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贯彻《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

《决定》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我省工作全局的高度,正确分析了当前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形势,突出强调了新时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以及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这是省委、省政府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体制创新步伐,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积极措施,也是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新的里程碑。《决定》对于促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利益,改进经济管理方式,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建设富裕、公平、活力、安康的和谐广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基本精神

《决定》精神内容丰富,在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充分把握《决定》精神实质,切实担负起省委、省政府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重任。通过学习,着重领会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从总体上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着重领会《决定》对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的新规定,明确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和管理模式;着重领会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的具体要求,正确把握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方向;着重领会行业协会、

商会的职能作用,明确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政策措施;着重领会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的基本要求,明确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方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精神与《决定》是一致的,要把学习《决定》与学习《条例》结合起来,更加全面、准确地领会《决定》和《条例》的精神实质。

三、制定实施方案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张德江书记提出的“抓认识、抓发展、抓规范、抓发挥作用”的要求,把握原则,突出重点,严密部署,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好贯彻《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可参照以下三个阶段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和自查自检阶段(2006年4月至7月)。学习领会《决定》基本精神,做好宣传;深入各行业协会调研,摸清底数;出台相关政策;公布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指导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检;全面启动对新成立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阶段:清理整改和重新登记阶段(2006年8月至12月)。制定《决定》公布前已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相关配套政策,包括信息披露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等级评估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等。经整改符合《决定》和《条例》要求的予以重新登记。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和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至3月)。对《决定》公布前已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的整改和重新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完善新登记成立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四、正确界定行业协会商会范围

《决定》明确规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其中“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是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主要区别。界定行业协会、商会范围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会员必须是经济组织;第二,会员必须是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第三,行业协会、商会不应有个人会员。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行业协会、商会定义,对《决定》公布前已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重新甄别,明确界定辖区内行业协会、商会,并将甄别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正式发文给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原业务主管单位,以便原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决定》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进行整改。各地对于把握不准的社会团体,可向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或先公布首批无争议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

五、做好《决定》的宣传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决定》的宣传,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编辑出版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报告等形式,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新时期行业协会、商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机遇和新挑战;宣传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在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上的重大举措;宣传行业协会、商会在构建和谐广东中的重要作用等,把社会各界的思想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主流媒体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精心组织学习贯彻《决定》的宣传报道。重视挖掘、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同感,逐步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影响。

六、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在今年五月份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好以下情况:一是行业协会、商会的总体情况,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总数、分布、质量等情况;包括目前已经按照“五自”、“三无”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数量及发挥作用的情况;二是现有行业协会、商会中尚未依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三是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必须进行处理的人、财、物的具体情况;四是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必须推动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情况;五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可能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六是行业协会、商会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七是研究制定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各项机制。各地登记管理机关要对以上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初步对行业协会、商会作出科学评估,为贯彻落实《决定》打好基础。

七、做好原有行业协会商会整改和重新登记工作

根据《决定》的精神和《条例》要求,在《决定》和《条例》出台前已登记成立且不符合《决定》和《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登记工作。省厅将下发《关于全省行业协会整改的指导意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制订行业协会商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事项,提出整改和重新登记目标。整改的重点是按照《决定》和《条例》要求,以民间化为方向,坚持依法办会、民间办会,达到《条例》规定要求:名称规范;章程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会长和秘书长

不在同一单位产生;成立监事或监事会;协会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开;无个人会员;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五自”、“三无”目标,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各行业协会、商会整改后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决定》及《条例》的规定,正式受理其申请,依法重新登记。逾期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依法申请重新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

八、全面启动新申请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工作

省厅将出台《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从现在起,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决定》和《条例》有关规定,全面启动对新申请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会员组成上,应达到50家会员以上;只吸收单位会员,不得吸收个人会员;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可委托个人代表其参加协会活动,但需有委托证明。二是组织机构上,会长是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必须设立监事或监事会。三是办公机构上,行业协会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四是资产财务上,行业协会拥有自主权,有独立的账号,应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五是章程规范上,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制订。六是一业一会或一业多会上,坚持鼓励行业协会做大做强的同时,适当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七是审批程序上,登记管理机关对新申请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应进行现场考察,准予筹备成立的,必须通过主流媒体登报向社会公告;对于争议较大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慎重管理,做好与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行业协会的协调,充分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也可以召开听证会。

九、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管理的配套制度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在协助行业协会、商会创新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级评估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奖惩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等一系列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管理配套制度,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活力,规范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

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是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积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一是制订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重要政策措施要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二是在开展行业协会调研,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底数时,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互相交换信息,确保准确掌握各行业协会、商会第一手材料。三是对申请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书面征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的参考。四是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五是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开展重大活动,包括召开大型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活动,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必须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其中,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首先获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才能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六是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沟通和协调,更好地掌握行业协会、商会运作、活动和发挥作用的情况,研究制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运作并发挥作用的具体措施。

十一、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决定》的前瞻性、创新性很强,在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中,必定会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注意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保证《决定》的顺利实施。尤其是“一业一会”与“一业多会”问题、行业协会的党建问题、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在行业协会中的任职问题、如何发挥业务指导单位作用问题、如何发现和培养行业协会及商会的代表人物、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发挥行业协会及商会作用有何不同的渠道和方式等问题,要加强研究和探索。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复杂、把握不准、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以便省厅及时掌握、及时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省厅将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总结交流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决定》的贯彻落实。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决定》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贯彻落实《决定》,是民政部门的政治任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决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探索“党委政府领导、部门指导、民间办会、依法活动”的新路子,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良性互动的新机制。二是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把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决定》精神,落实好登记管理机

关的登记管理、监督执法、协调各方的职能,切实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对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或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三是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的自身建设,增加编制和经费,解决机构不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的问题,以保证《决定》、《条例》和其他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请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应于今年6月底、12月底和2007年3月底,分别向省厅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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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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