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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1: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兵团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食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兵团《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指导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质量检查工作;学校具体负责食堂及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兵团中小学校。

第二章食堂的经营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食堂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做好师生的后勤保障,确保学校伙食卫生安全,价格合理,质量良好。

第六条学校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对

外承包经营,学校应坚持自主管理,服务至上的原则,让师生吃好,让家长满意。

第七条学校对食堂原(辅)料供应商应实行定点及备案的管理方式。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选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小组,对信誉良好、质优价廉、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并将食堂卫生安全、奖惩规定等内容作为重要指标写入合同。

第八条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并成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日常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学校要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示,包括原辅料采购验证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卫生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第三章食堂设施与环境卫生

第九条学校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切配烹调间、餐用具清洗消毒间、备餐、饭菜出售间、食品仓库、更衣间等。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第十条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橱和供用餐者洗手及洗餐具的自来水装臵。

第十一条食堂应当设臵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间。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

所并有明显标记。

第十二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四章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三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人员采购肉类及蔬菜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取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学校应有相对固定的采购场所,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室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五章食品加工

第十五条食堂制作食品的原料必须新鲜洁净,加工时要烧熟烧透,熟食、生食、半成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六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盛装生食、熟食、半成品的炊具必须标志明显,分开使用。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禁止制作凉菜,限制制作豆浆、四季豆、扁豆等易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确需制作的,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的菜肴应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臵于专用的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学校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非定点生产经营者订餐,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设二次供水或自备水的,应有完善的卫生防护设施,并做到定期清洗消毒和专人管理。

第六章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严禁录用有明显道德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的从业者。

第二十三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聘用的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食品采购、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食堂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七章卫生监督、应急处理与信息上报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小组应定期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并定期向当地教育局及卫生局上报有关学校食品安全教育、食品卫生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切实落实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确保学生用餐、用水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以备检查。在情况未判明之前,禁止继续食用可疑食品。学校对已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时予以追回。学校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的,或发生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隐瞒、谎报、缓报的,对有关学校和责任人,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及《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通本办法用语含义: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臵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场所。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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