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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资产权益贷款业务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8: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特定资产权益贷款业务规程

为规范公司特定资产权益贷款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业务概述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特定资产权益贷款业务,是指公司将贷款计划项下资金以特定资产权益投资、特定资产权益融资、股权收益权融资、应收账款(应收债权)融资、受让经营收费权等方式运用于融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按期收回投融资收益,到期回收投融资本金的业务。

第二条 开展特定资产权益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特定资产权益贷款项目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慎性原则

特定资产权益的选择、投资本金的退出和收益的实现,必须以风险可控、审慎管理为前提。

(三)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保证贷款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兼顾收益性与流动性,保证贷款期限与运用退出安排相匹配。

(四)主动管理原则

严格按照贷款文件约定,独立履行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后续管理等受托人职责。

第三条 特定资产权益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定资产权益所依附的资产或权利明确,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质权、优先权及其他第三人权利;

(二)特定资产权益具备可实现的投资价值;

(三)特定资产权益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并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第四条

特定资产权益贷款业务主要类型

(一)特定资产为房地产项目

融资方合法拥有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包括后续开发建设的所有在建工程)等特定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及将要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2)特定资产在任何情形下所有的出售、租赁收入;(3)以特定资产为融资标的取得的任何融资款项;(4)融资方和融资方股东以任何形式投入特定资产的资金;(5)因特定资产原因由第三方向融资方支付的所有款项;(6)融资方在融资期限内因特定资产产生的所有的经营收入;(7)融资方股东以任何形式投入融资方用于特定资产建设的所有资金;(8)融资方以其他方式经营、管理、处分特定资产取得资金等。

(二)特定资产为股权收益权

融资方合法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特定资产形成的所有权益及将要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1)特定资产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2)特定资产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权益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3)融资方因持有特定资产及其派生权益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4)特定资产和及其派生权益产生的其他任何收入;(5)融资方在融资期限内所有的经营收入;(6)融资方股东以任何形式投入融资方的所有资金。

(三)特定资产为应收账款(应收债权)

融资方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应收债权)等特定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及将要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1)回收应收账款(应收债权)产生的收入;(2)特定资产在任何情形下所有的转让收入;(3)以特定资产为融资标的取得的任何融资款项;(4)因特定资产原因由第三方向融资方支付的所有款项;(5)融资方在融资期限内因特定资产产生的所有的经营收入;(6)融资方股东以任何形式投入融资方的资金;(7)融资方以其他方式经营、管理、处分特定资产取得资金等。

(四)特定资产为经营收费权

融资方合法拥有的经营收费权等特定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及将要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1)融资方因特定资产产生的所有的经营收入;(2)特定资产在任何情形下所有的转让收入;(3)以特定资产为融资标的取得的任何融资款项;(4)因特定资产原因由第三方向融资方支付的所有款项;(5)融资方股东以任何形式投入融资方的资金;(6)融资方以其他方式经营、管理、处分特定资产取得资金等。

第五条

特定资产权益贷款业务的担保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质押和抵押等。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一笔特定资产权益贷款业务有两个以上担保方式的,一般不主动划分各担保方式所担保的债权份额。

(一)保证

保证分为一般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均可以作保证人。保证人应具有法定保证资格。

保证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保证期限,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二)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某项权利出质,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须将动产移交质权人处。权利质押程序为: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权利证书需以背书形式转让的,在交付背书时,须附背书转让声明。

2、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自登记之日生效。

4、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质押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无专门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的,必要时可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7、应妥善保管质物,需要办理保险的,应办理保险。

(三)抵押

设置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清偿。抵押权人享有从抵押财产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须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具有处分的能力。

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选择抵押物时以易于监管和变现为前提。公司优先选择已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与其他地上定着物为抵押物,融资方安排其他抵押物需审慎处理。

土地使用权、房屋与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前须经房地产部门指定或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或经抵押权人认定价值。

部分抵押物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方持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确认手续及其他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于抵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向抵押权人出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房产抵押: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抵押登记结束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向抵押权人出具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

3、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须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动产办理抵押的,须到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抵押权人出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项目展期的,抵押权人应在项目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展期协议书》、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展期登记。

5、以其他财产办理抵押的,必要时可到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6、抵押物办理保险的,保险单应以债权人为受益人,债务人应将保险单交付债权人。 质押物、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保险等费用由融资方承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机构设置

特定资产权益贷款业务由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贷款业务部、贷款财务部、合规风控部等部门共同完成。

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决策机构,负责特定资产权益贷款业务的风险性、可行性审查,决定特定资产权益计划、策略、原则、目标、资产分配等。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对特定资产权益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控制和监督,对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并有最终否决权。

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特定资产权益贷款业务的营销、调查及后期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前期业务洽谈、可行性论证、尽职调查、方案设计、合同文书制作、审批程序履行、协议签订、担保落实、款项划拨、投融资日常管理等。

贷款财务部负责贷款计划资金账户管理、会计核算。

合规风控部负责特定资产权益业务合规性审查、风险监控与评估。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 贷款项目营销

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特定资产权益贷款项目的营销与推介,并与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第八条 贷款项目的尽职调查

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特定资产权益贷款项目的尽职调查,调查由两名(含)以上人员进行,并设主调查人一名,主调查人由贷款业务部门人员担任。对于新客户、重大项目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合规风控部等部门联合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调查完成后,贷款项目主调查人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主调查人员、其他共同调查人员、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合规风控部参加调查的,由合规风控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合规与风险调查报告》,合规风控员、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一)相关资料的收集

1、特定资产权益标的企业及担保企业基本资料: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已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年检)、税务登记证(已年检)、贷款卡(已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最近三年及近期财务报表等;

2、特定资产相关资料:特定资产权属证明等资料。 特定资产在有权机关的登记备案资料。 特定资产在融资期限内产生利益的证明资料。

(二)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主要有:

1.特定资产权益情况(例如:股权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 2.特定资产权益持有方情况 2.1企业基本情况

2.2企业经营情况(包括治理结构情况、领导者素质、经营与财务情况等) 3.项目情况(如为土地收益权或项目收益权项目) 3.1项目背景 3.2规划情况 3.3项目区域环境 3.4项目周边市场情况 3.5项目市场定位及价格定位

4.项目敏感性分析和盈亏平衡分析(如有) 5.项目市场前景(如有) 6.担保及风控措施分析(如有) 7.风险评估 8.调查结论 第九条 项目立项

在贷款业务部门对特定资产权益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后,对认为符合公司贷款业务准入条件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发起贷款项目立项。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分管总裁审核贷款项目符合公司业务准入条件后,签批《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

第十条 产品设计与贷款文件制作

特定资产权益贷款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贷款业务部门负责贷款产品方案设计,对贷款项目交易结构做出安排,包括贷款目的、金额、期限、贷款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方式、贷款利益的计算及其向受益人交付贷款利益的时间和方法、贷款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贷款终止时贷款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等。

贷款业务部门根据与交易对手的谈判、沟通情况负责制作贷款文件草稿,包括贷款合同与贷款财产管理运用合同等。

对于重大项目,合规风控员可参与与交易对手的谈判、沟通。

贷款业务部门将《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复印件、贷款产品方案与贷款文件草稿送合规风控部审查,审查后形成合规风控审查意见并结合贷款产品方案与贷款文件修订的电子文本进行反馈。

贷款业务部门根据合规风控审查意见对贷款产品方案与贷款文件进行修改形成贷款文件征求意见稿。贷款业务部门将征求意见稿送达交易对手并征询交易对手意见,然后对贷款文件进行修订并形成贷款文件初稿。

第十一条 项目审查

贷款业务部门将特定资产权益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贷款产品方案与贷款文件初稿提交给合规风控部,由合规风控部负责牵头组织贷款财务部、理财中心(涉及公司理财提供资金的)对业务、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贷款方案、贷款文件进行审查。 贷款财务部负责对贷款文件涉及到贷款财务管理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理财中心对贷款方案涉及到资金来源部分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规模、期限、预期收益等。

贷款财务部、理财中心将各自反馈意见以及修订后的电子文本通过公司OA系统向合规风控部反馈,以上工作一般应在送审当日或次日完成。

由合规风控部将审查意见汇总后形成审查意见以及修订后的电子文本通过公司OA系统反馈给贷款业务部门,贷款业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贷款产品方案及贷款文件并形成贷款文件送审稿。

对于重大项目或特急项目,合规风控部可直接组织相关部门直接对贷款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贷款产品方案与贷款文件初稿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

(一)特定资产权益贷款项目审核完成后,由贷款业务部门提请项目审批,填制《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申请表》,连同贷款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贷款文件送审稿电子文本提交给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由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审批。委员会上,由贷款业务部门汇报项目情况,合规风控部汇报合规与风控意见。

(二)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项目,如涉及关联交易,贷款业务部门填制《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申请表》,将贷款项目相关材料提交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审批。

(三)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如涉及关联交易)审批通过后,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将贷款项目相关材料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并附《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审批表》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关联交易审批表》(如涉及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贷款项目方可进行操作。

(四)各委员会秘书分别将会签后的《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关联交易委员会关联交易审批表》(如涉及关联交易)复印件、《风险控制委员会项目审批表》复印件交贷款业务部门。

(五)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决定复议的,贷款业务部门分管总裁及合规风控部分管总裁均认为重要事实不清且有必要进行补充调查的,可由贷款业务部门另行组织进行二次调查,二次调查可重新派人进行。

贷款业务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二次调查或修改贷款方案及贷款文件后可重新申请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关联交易委员会(如涉及关联交易)审议。

(六)贷款项目运作过程中,贷款项目展期或者贷款财产投资主体、管理运用方式、担保方式等发生重大变更事项的,由贷款业务部门向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涉及关联交易)申请审批,并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

第十三条 发起设立贷款计划

(一)贷款项目审批通过的,由贷款业务部门发起设立贷款。贷款文件定稿后,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及分管总裁,贷款财务部负责人,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及分管总裁,公司审批人审核贷款文件并在定稿的贷款文件(公司格式文本除外)纸制文本上逐页签字确认最后形成贷款文件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本,该文件原件由贷款业务部门提交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以贷款文件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件为准制作电子文本,并将定稿电子文本提供给相关部门,贷款业务部门负责贷款文件纸制文本的制作。

贷款文件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本在办公室用印前由合规风控部向办公室归档。

(二)拟发行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的,由贷款业务部门安排公司选定的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负责准备报备相关材料,并进行报备。

其他按照监管文件规定需要进行报备的,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准备报备相关材料报备。

(三)贷款业务部门填制《贷款项目推介发行备案表》,并将其复印件交理财中心、贷款财务部、合规风控部。

(四)贷款业务部门填制《资金贷款计划简介》,并加盖公司公章,提交给贷款财务部用于开立贷款计划银行账户。

(五)贷款财务部负责为贷款计划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贷款计划发行与贷款合同签订

(一)集合资金贷款计划、企业及自然人单一资金贷款计划的贷款合同签订由理财中心负责承办,金融同业合作贷款计划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承办,合规风控部负责北京地区以外贷款业务部门签订的金融同业合作贷款合同保管与贷款发行事务管理。

(二)当贷款计划达到贷款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时,贷款计划成立。集合资金贷款由贷款业务部门、理财中心制作并发布贷款成立公告。

(三)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由理财中心编制《资金贷款成立情况表》;其余贷款计划由贷款业务部门编制《资金贷款成立情况表》或者《财产/财产权贷款成立情况表》,审批完成后,原件交贷款财务部。

理财中心负责签订资金贷款合同的,理财中心应负责及时将《资金贷款合同》原件与《资金贷款成立情况表》原件交合规风控部事后监督人员,将《资金贷款合同》定稿样本复印件、《资金贷款成立情况表》原件分别交贷款业务部门及贷款财务部,贷款财务部(核算员)根据理财中心提供的业务发生报表做贷款成立账务处理。

(四)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与保管银行签订保管协议,贷款财务部按保管协议约定将贷款资金交存保管银行。单一资金贷款计划是否实行资金保管制,按照贷款文件约定执行。保管协议复印件交贷款财务部。

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签订与担保落实

(一)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特定资产权益项目管理运用合同等文件,原则上由交易对手先履行签字、签章及用印手续,与交易对手签订合同时须双人面签。公司认为必要的,合规风控部可派人员与贷款业务部门共同签订运用文件。

合同签订时,应审查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要件。 特定资产权益项目合同主要包括:

《特定资产项下权益投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特定资产权益融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如有)、《(最高额)抵押合同》(如有)、《质押合同》(如有)及相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权益融资凭证等。

(二)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公司履行签字、签章及用印手续的,贷款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填制《业务审批表》,分别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业务部门分管总裁、合规风控部合同审核人、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合规风控部分管总裁、公司审批人签字确认,办公室(用印经办人)在核对用印文件与贷款文件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本一致后在《业务审批表》签字并履行用印手续。

(三)公司留存的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由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负责人、公司审批人三级签字。

(四)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质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贷款文件交接、归档

贷款业务

一、

二、

三、四部形成的业务档案直接向办公室归档。非北京地区贷款业务部门将档案移交给合规风控部,由合规风控部负责向办公室归档。

各业务部门按要求逐户建立业务档案归入部门档案备查。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支付

(一)贷款业务

一、

二、

三、四部依据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等文件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指令。非北京地区贷款业务部门出具经部门审批同意的资金支付指令传真给合规风控部,由合规风控部审核后,交由贷款财务部办理贷款资金支付。

(二)贷款业务部门填制《贷款项目资金运用付款通知单》,分别由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分管总裁,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公司审批人签字确认。若支付贷款融资款项的,《权益融资凭据》分别由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负责人、公司审批人签字确认。

(三)贷款财务部接到支付指令后审核是否已签订特定资产权益项目管理运用合同,《贷款项目资金运用付款通知单》相关要素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贷款财务部负责人与分管总裁在《业务审批表》付款审批栏中签字确认。

(四)贷款财务部依据《贷款项目资金运用付款通知单》支付贷款资金。

(五)贷款财产实行保管制的,由贷款业务部门或合规风控部依据保管协议的约定办理付款指令,经授权人签字后依据保管协议约定发送给保管银行。

第十八条 特定资产权益贷款项目管理

(一)日常管理

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特定资产权益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依据贷款文件的约定进行项目管理、回收贷款资金及收益等。非北京地区贷款业务部门的贷款项目事务管理工作由合规风控部配合完成。

1、贷款经理负责建立项目管理档案。

2、贷款经理定期检查被投资企业(融资企业)及担保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特定资产状况、特定资产价值变动情况等,抵质押物价值变动情况等,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企业财务报告、重大决策事项相关资料。贷款业务部门留存备查。

3、贷款经理按季度完成资金贷款特定资产权益业务项目管理运用报告。

4、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特定资产权益投资(融资)收益。

5、贷款经理将文件资料交部门档案员,由部门档案员向公司归档并在部门建档备查。

(二)展期管理

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办理特定资产权益展期业务,包括业务调查、制订展期方案与贷款文件,向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申请审议、审批。

经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办理特定资产权益项目展期业务。

特定资产权益项目展期文件由贷款业务部门签署,并根据需要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质押证明文件。

(三)终止管理

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办理特定资产权益项目提前终止业务或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于项目终止时按贷款文件约定处置贷款财产。 贷款文件未明确约定处置方案的,由贷款业务部门制订处置方案,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办理贷款财产处置。

对于可能影响受益人或受托人利益、存在风险的贷款财产处置方案,由贷款业务部门向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申请审议、审批。

第十九条 贷款利益分配与清算

(一)贷款项目费用支付。

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计算贷款项目费用、填制《贷款项目费用付款通知单》,由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分管总裁及公司审批人签批后交贷款财务部,贷款财务部办理支付。

贷款财产实行保管制的,由贷款业务部门授权签字人员依据保管协议的约定办理付款指令,并发送给保管银行。

(二)贷款收益分配。

贷款财务部计算可供分配的贷款收益,向贷款业务部门提供贷款财务报表,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编制《资金贷款分配/兑付项目通知单》,分别由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理财中心负责人、贷款财务部负责人、贷款业务部门分管总裁及公司审批人签批。

理财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的,由理财中心负责向受益人支付贷款收益,贷款业务部门签订贷款合同的,由贷款财务部向受益人支付。

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按贷款合同约定编制《贷款收益分配报告》。

(三)贷款计划结束时,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与贷款财务部复核员核对待清退贷款项目的本金、贷款收入、贷款费用、累计支付受益人收益、累计支付受托人报酬、可供分配收益等数据。

(四)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编制清算指令——《资金贷款分配/兑付项目通知单》,分别由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贷款业务部门合规风控员、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理财中心总经理、贷款财务部负责人、分管总裁、公司审批人签批。贷款财产实行保管制的,由贷款业务部门授权签字人员依据保管协议的约定办理付款指令,并发送给保管银行。

理财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的,由理财中心负责向受益人支付清算资金。贷款业务部门签订贷款合同的,由贷款财务部向受益人支付清算资金。

按贷款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清算的,由贷款业务部门办理贷款财产移交手续。

(五)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于贷款计划、贷款合同终止后规定的时限内编制《清算报告》。

(六)贷款计划账户销户。

贷款财务部负责办理贷款计划在银行开立的贷款财产专户销户。

(七)非北京地区贷款部门管理的贷款的费用支付、收益分配及贷款清算,由贷款经理编制相关单据,经合规风控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的《资金贷款分配/兑付项目通知单》交合规风控部审核。合规风控部审核后交贷款财务部办理支付。

非北京地区贷款部门的贷款经理编制收益分配报告、管理运用报告、清算报告,由合规风控部审核并保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贷款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信息,揭示风险。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与方式依据贷款文件的约定。一般包括《资金贷款管理运用报告》、《清算报告》、《贷款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保管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贷款文件约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在特定资产权益贷款业务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工作失误引发风险隐患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员,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贷款业务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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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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