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专项整治相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有关规定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2、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未上班,不参加考核,养伤期间可作为正常考核年度对待;
3、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病假
1、病假人员工资待遇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发[1981]52号)
病假期间工资标准: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工龄计算和考核
文件依据: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56国人事字第0055号)
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岗休养,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可连续计算工龄;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工作人员连续几次病假,每次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期间均可计算工作年限,每次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予晋升级别或薪级工资。
3、病假审批程序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由本人提出病假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出具诊断证明的医师必须为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诊断证明中必须标明建议休息时间),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休假,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备案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及六个月的,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病假人员工资待遇备案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并兑现病假工资待遇。
病假期满恢复工作的,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病假人员恢复工资待遇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其兑现工资待遇。
4、年终一次性奖金
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人员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