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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实施”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召开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6: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益诉讼实施”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召开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10月08日 浏览:

2012年9月22日,中南大学法学院举行“公益诉讼实施”研讨会。会议由中南大学法学院蒋建湘院长和中国海洋大学徐祥民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中国海洋大学徐祥民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徐明月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蔡虹教授、中南大学漆多俊教授、颜运秋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李爱年教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周训芳教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全国知名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此次会议,围绕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公益诉讼中的法官司法能动性、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公益诉讼的保障机制和公益诉讼实施的困惑与出路等八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与会的专家学者指出,对于何为公益诉讼理论界还有很大的争论和分歧,因此对公益诉讼的概念一定要进行清晰的界定,界定基本的范畴和基本的概念;同时指出对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公益诉讼不适用调解,应当鼓励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提出在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对原告主体进行一个设定,防止滥诉;在构建具体的程序制度方面,很有必要设置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同志认为,此次民诉法修改对公益诉讼的提起机关,检察机关既未被排除,也没有明确肯定,指出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仅体现在提起诉讼上,在立案、审判活动中的监督也是对公益诉讼的监督。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专员则对该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的案例进行了介绍。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做了总结发言,江院长指出公益诉讼不是简单的诉讼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公益诉讼涉及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我们要理性认识,支持其发展,公益诉讼要慎重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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