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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争议

发布时间:2020-03-01 17:3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酒驾入刑”的采访答复

新闻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强调,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网友多是不解和批判。有网友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还有网友认为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

1 问题1:最高法新的表态是否与刑法修正案

(八)的精神相冲突? 答:《刑法修正案

(八)》将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违法行为入罪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政策要求, “醉驾入刑”的具体规定是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规定非常清楚,并不以“情节”与“危害程度”作为定罪的依据。最高法院领导讲话对于下级法院是一种参考、指导,而不具有刚性的约束力,不能代表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问题2:醉驾究竟是否一律入刑?是否要考虑其他情节? 答:近年来,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广东“黎景全案”等醉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成为社会之痛、公众之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每年有3500余人因酒后驾驶肇事死亡,9000余人受伤。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对醉酒驾驶采取“零容忍”态度。《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以法律的形式把“醉驾入刑”固定化,从根本上提高了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依文义解释,成立危险驾驶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追逐竞驶,二是醉酒驾驶(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但前者达到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则没有任何限定,即只要醉酒驾驶即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对“醉驾入刑”的规定,诸如醉酒驾

2 驶的动机、手段、环境和条件,以及醉酒驾驶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等其他情节不影响将醉酒驾驶认定为犯罪,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决定着量刑幅度(即拘役期限的长短及罚金数额的多少)。

问题3:醉驾一律入刑是否与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相矛盾?

答:首先,《刑法》总则第13条可简化地表述为,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可否认,该条对刑法分则的所有个罪都有指导意义。但刑法分则已经类型化的具体罪种,正是由第13条指引制定出来的,只能根据行为不符合某种罪的犯罪构成来宣告无罪,而不能在行为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时,以《刑法》总则第13条宣告其无罪。

其次,我国酒后驾驶行为分为饮酒驾驶(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少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和醉酒驾驶两种,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相比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更高,性质更为恶劣,难以归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受到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3 最后,需注意,醉驾入刑不以行为是否造成后果为依据,而是以行为本身为依据定罪。酒驾入刑的初衷,是提高处罚力度以遏制醉酒驾驶,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损害后果”消灭在萌芽之时,而以情节和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定罪依据,就几乎回到了刑法修改之前的状态,只有醉酒驾驶致人死伤才会被判刑,违背了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

问题4:“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是否会像网友担心的造成”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平等”问题?

答:“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醉驾入刑不仅在于给醉酒驾驶人多重的刑罚,也在于使每一个醉酒驾驶人能受到一视同仁的处罚。在醉酒驾驶已有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还有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不好判定。因没有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不但民众理解起来有困难,对办案机关来说也不好裁量。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法律解释。否则将会出现对于不同人的不同处理结果,易引发网友担心”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平等”问题。

问题5:现有的争议如何解决?有什么好的建议?

答:法谚云:法无定法,则无法。最高法院领导固然可从司法谨慎的角度,强调刑法原则。但民众更担心“醉驾入刑”初见成效后会

4 被 “虚化”成一纸空文或者仍可让“富二代”、“官二代”等部特殊群体逍遥法外。因此,不论是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还是依《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关键都是要使对“醉驾入刑”的正确理解能够深入人心,醉酒驾驶的处罚程序统一,完备,并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尊重。规范司法行为,增强人民对司法体制的信任。总之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目前阶段,各界应当坚持依法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绝不能动摇,不能因个别争议、困难的存在而否定已有成果。 立法部门应对“醉驾入刑”执行出现的问题全面总结,及时修改已有规定或出台配套规定,形成一个有效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法网。

法制宣传部门还应当抓住普法教育的契机,加强与民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制作相关电视、网络、平面媒体公益宣传广告,使守法真正建立在大家学法、懂法的基础上,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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