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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

发布时间:2020-03-02 10:41: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酒驾新规情况介绍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酒驾醉驾处罚条文如下: 酒后驾驶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生效 被告被判拘役4个月

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

(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

“名人酒驾入刑范本”高晓松: 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庭审现场,“你是否自愿认罪?”法官问道,“我愿意。”高晓松平静地回答。他还在庭上打断了律师为他做的辩护,“高律师,我已经认罪了。”判决之后,高晓松未表态是否会上诉。

高晓松获刑6个月,已是“醉驾入刑”之后的最重刑期。中国刑法学会赵秉志会长分析,法院判决时应是考虑高晓松所造成的后果,4车受损,3人受伤,相比已审理的其他醉驾司机而言,后果较为严重。

高晓松在自我辩护阶段,动情地说:“我愿意以最大的诚意,赔偿这次事故中的全部损失,我愿意终身做义工,宣传不要酒醉驾驶,我愿意义务拍摄一部宣传片,愿意告诉每一位爱喝酒的朋友: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醉驾轻微是否入刑更应听取民意

由于最高法副院长张军称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的发言,5月13日,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时,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该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就在5月15日,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这是目前为止有关方面对于最高法官员做出 “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解释之后的一次最强硬的回应。毫无疑问,新华社的这篇文章让我们明白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最高法官员无权就醉驾是否该依据情节来入刑进行任何的解释。既无解释权,那么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自然也就是不成立的。

其实,就在张军做出醉驾轻微不入刑的解释之后,坊间的争议就一直不断。可以说,绝大多数的网友都对张军的解释予以了质疑,公众更为担心的是,一旦醉驾依据情节来决定是否入刑,那么认定情节的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将会无比的广阔,这也意味着其中必然潜藏着腐败的可能性。而一旦醉驾情节的认定环节上出现以权谋私之举,恐怕将从根本上撼动对醉驾的严厉打击,好不容易形成的打击醉驾氛围恐怕也就此被一举破坏。

应该承认,重刑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终极办法,但至少在现阶段,醉驾上的重刑还是有威慑作用的,能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也正因为如此,有关方面在试图对醉驾入刑做出新解释时,除了程序上要合法之外,更应深入了解民意与民情,这样才不至于闭门造车,引致司法新解释出台便遭恶评一片的尴尬。

酒驾入刑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上讲,醉酒驾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如果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醉酒驾车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酒后驾车施以重典,既体现了立法对于诚信驾驶的推崇,又是对社会公平和对生命的无限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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