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牌广告协议
本协议由:广告箱持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租用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租用公交站牌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于合作期内在枣强县103.301线路公交车站台投放箱体户
外广告。
第二条甲方提供广告箱内广告喷绘图片的首次安装费用,以及广告灯箱的电费
并负责维护;乙方提供广告图片的电子版
第三条在乙方租用期间广告箱如出现因政府行为、场地拆迁或不可抗拒因素而
导致广告终止发布等问题达不到乙方租用广告箱的目的及效果,甲方将
退还乙方逾期广告费
第四条广告费用每箱体每季度( )元,共()个,箱体广告费用合计为
( )元,大写人民币( )此价格不含税。已方先预付甲方10%款项,待广告发布安装后3日内将所有款项打给甲方账户。
第五条本协议有效期3个月,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
2018年12月23日生效,至2019年3月22日终止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合作人
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公交站牌广告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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