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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身类保险公司市场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8: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内人身类保险公司市场总结

截止2011年底,全国共有61家人身保险公司,较年初增加1家。利安人寿、华汇人寿两家新法人机构开业,中美大都会人寿和联泰大都会人寿合并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 其中:寿险公司52家,养老保险公司5家,健康保险公司4家;中资公司为36家,外资公司为25家。人身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共计40154家,较年初增加448家,员工共计41.7万人,较年初增加近3万人,营销员共计247.88万人,较年初减少3.3万人。

按照业务口径统计,2011年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1万亿元,同比增长5.13%。其中,寿险保费收入为1.01万亿元,同比增长4.24%;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为225.93亿元,同比增长19.02%;健康险保费收入为724.22亿元,同比增长14.63%。按照会计口径统计,全年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0.96万亿元,同比增长6.85%。

按照会计口径统计,截至2011年底,人身保险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99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7.17%。净资产为3300.49亿元,比年初增加3.3%。行业经审计的利润总额达到368.42亿元,同比减少50%。截至12月底,行业偿付能力溢额130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有1家。[1]

一.我国人身类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的产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变化,因此,人们购买保险特别是人身保险的需求也是日益旺盛。而人身保险的险种种类也随着需求而不断发展变化,产品纷繁多样。我国人身险主要是传统人身保险,按照保障范围我们可以把其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几大类,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又出现了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人身保险。

(一)传统人身保险

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而人寿保险又可分为定期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疾病保险等,健康保

险则又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其中,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实际操作中年金保险还有每季度给付、每月给付等多种形式。养老年金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资金,教育年金保险则可以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同时,消费者可能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的选择上难以抉择,其实两者还是有较大不同的。首先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而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其次,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并依照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定期寿险有的不包含残疾给付责任,有的虽然包含残疾责任,但仅包括《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表》中的最严重的一级残疾。最后,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保险期间较短,多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而定期寿险则一般保险期间较长,可以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二)新型人身保险

以上几种传统人身保险,均为纯保障类型。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几年在国内投资市场上又出现了将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新型投资型险种,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三种类型。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与普通型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分红是不固定,也是不保证的,分红水平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通常来说,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可能分到较多的红利,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可能比较少甚至没有。

万能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它具有以下特点:

1.是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提供身故等风险保障,扣除风险保险费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保费在投资账户中进行储蓄增值。

2.是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与普通型又称传统型人身保险产品及分红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3.是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一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

4.是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其具备万能险第

一、第二项的特点,但两者之间也有不同。投连险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以随时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另外,投连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不少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二.当前国内人身保险发展特点:

(一)分红保险成为市场主角

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和市场需求的驱动,各家公司纷纷推出分红型新产品。分红险继2002年之后,再次成为市场的宠儿。以吉林省为例,2010年1-9月份,分红险保费收入100.50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72.28%,同比增长32.63%。分红保险已成为寿险公司的主要收入。

(二)期缴产品占比逐步增大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公司更注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化产品结构,期缴产品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公司通过考核指标、费用支持等手段,推动了期缴产品发展。。

(三)“富人险”渐受市场青睐

自2007年平安人寿推出“富贵人生两全险”(分红型)和“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等针对高端客户的险种以来,这种高保费、高保障的“富人险”

已被市场接受。该类产品缴费门槛较高,主要销售对象是保险意识较强的中高收入者,客户群比较稳定,不易退保。因此保险公司更愿意开发这类客户,目前各公司也都有类似产品在销售。

(四)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

随着新修订保险法出台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技术含量明显提升,产品开发周期缩短,更新换代速度明显加快,新增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快速提升。2009年,11家寿险公司(平安养老除外)新增产品119个,停售产品228个;2010年1-9月,新增产品63个,停售产品39个。

三.目前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 退保现象越来越严重。2011年人身险总体退保率达3.96%,较2010年上升0.9个百分点;退保金额1771.6 亿元,同比增长56.6%,集中于银邮渠道、储蓄和理财型产品。前期销售不规范积累了销售误导风险、2012年保险产品的分红水平、万能结算利率将低于客户预期、外部经济金融形势未见明显改善等因素共存,预计2012年人身保险市场仍面临较大的退保压力。

(二)产品结构失衡,同质化现象严重。1.结构失衡,品种单一化。由于过度追求规模效应,一些公司把分红险作为主推险种。目前全国寿险市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务为分红险,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同时由于受个险业务员增员困难等因素的影响,个人渠道销售拓展较慢。过度依赖银邮渠道,如个别公司的银代渠道保费占比达到90%以上。2.期缴产品短期化。部分公司为在短期内实现保费的快速增长,在发展期缴业务时,趋向于缴费为3年和5年的短期产品,致使短期期缴产品占比上升,而长期产品占比下降。以一人寿公司为例,2010年1-9月,5年期以下期缴产品同比增长了2.8个百分点,而10年期以上期缴产品则下降4.6个百分点。3.缺乏创新,产品低端化。尽管市场上在售产品700多种,但从整体上说同质化严重,差异性不大,创新产品明显不足。尤其是银邮渠道产品,所销售分红等产品与银行产品形成替代关系,银行渠道丰富的网络资源和客户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2010年以来,受资本市场下跌、上市公司向股东分红、公司业务发展消耗资本金等因素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持续下降,不仅中小公司偿付能力持续下降,国寿、平安等大公司偿付能力也显著下降,行业面临的偿付能力压力超过了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时的2008年。截至2011年四季度末共有11家寿险公司充足率处于100%~150%之间,较2010年增加了6家。随着劳动力成本、手续费支出的不断提高,寿险公司经营成本仍在上升,行业资本补充渠道有限、资产管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个险渠道销售拓展较慢,公司发展不强的问题长期存在,2012年人身险公司仍将面临较大的偿付能力压力。

(四)销售环节问题多,影响保险业形象一是竞争依靠手续费。由于各家公司销售的产品差异性有限,产品特色不足,服务水平不高,银代渠道中保险公司的手续费便成了唯一的竞争手段;而在个险业务中,营销员“返佣”现象也是相当普遍。在调研中了解到,有53%的营销员有过“返佣”行为。二是偏面夸大产品特性。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宣传和销售分红保险产品时,过多宣传分红收益,使消费者对分红水平产生过高期望。部分营销员利用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不了解,将产品的现金分红与增额分红进行对比,刻意夸大增额分红的优势。三是私自印制宣传单。个别营销员使用私自印制宣传材料对客户进行讲解,宣传单上往往只采用高利率对客户进行利益演示,对中、低利率演示刻意回避,误导消费者。四是对停售进行炒作。个别公司借产品停售之机进行炒作,以老产品停售、新产品涨价为卖点,肆意夸大渲染,诱导客户购买。有的公司推出的新产品不到半年便退出市场,之后又推出一款替代产品,这样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又不断有旧产品停售,如此轮番炒作,在短期内虽带来一定的效益,但易引发误导销售和退保问题,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针对国内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监管协作,建立动态监管模式。1.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公司在售产品的管理,鼓励公司优化产品结构,大力发展期缴型、保障型等产品,同时对易产生误导或者退保等风险的产品作重点跟踪。对销售不

到一年便退市的产品应作相关说明;对存在恶意“炒停”做法的公司,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新产品的上市。2.加强监管机构间协调和配合。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邮渠道产品的监管,注重强调协调和配合,防止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必要时可以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检查,防范误导销售,为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展新的合作领域,加强在产品和销售渠道的创新,实现保险和银行的真正融合发展。

(二)鼓励产品创新,推动结构调整。一是开发适销对路的特色产品。保险产品应关注差异性,结合销售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发适合不同人群、符合市场需求、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保险新产品,为不同风险需求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二是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公司建立以价值和效益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模式,正确处理结构、质量和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发展缴费时间长、社会效益好的保险产品,推动保险业平稳、快速增长。三是保险公司与银行间应积极拓展新的合作领域,加强在产品和销售渠道的创新,实现保险和银行的真正融合发展。

(三)以治理销售误导为切入点,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非现场分析,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从三方面着手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提示,揭示各种典型销售误导行为、通报信访投诉查处情况,指导行业协会建立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机制并择机定期向社会公布;梳理完善治理销售误导的监管制度,研究制定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处罚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人身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组织寿险公司对其销售行为开展全面自查工作,选择违规问题较多、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公司,组织各保监局对银保渠道、个人营销渠道和电销渠道开展销售误导专项检查。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中国保险年鉴[C].中国保险年鉴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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