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武装制度
一、乡(镇)、厂矿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和行政村(车间、队、店)的支部书记兼任民兵团(营、连)长。
二、大中型厂矿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党的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武装部长担任武委会的正副主任、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乡(镇)武装部长和农村民兵营长是党员的参加同级党委(支部)、厂矿企事业单位是党员的武装部长一般也应参加同级党委,未参党委(支部)的,在研究中心工作和民兵工作时,应列席党委(支部)会。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厂矿企业单位党委要把民兵预备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分工一名领导专管,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民兵预备工作,并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各级党委要做好专职武装干部和兵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管理工作。
六、党委(支部)和行政主要领导每年给民兵上政治课不少于二次,在民兵训练期间,要亲自到现场看望、慰问本单位民兵,了解训练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鞭策、鼓励民兵努力完成训练任务。
七、积极组织民兵参加三个文明建设,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充分发挥民兵组织的整体作用。
《党管武装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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