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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分包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9: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景观工程铺装分包协议书

经协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将景观工程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为了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责任,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址:

第二条工程范围和内容

2.1、工程范围及内容:具体工程内容为甲方提供图纸和附件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即道路铺装、景观小品制作安装、水电工程等,包括残土外运、管线敷设、路床基础、绿化、道路广场砖铺装、景观小品制作等。

第三条承包方式和要求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本工程主要材料花岗石部分由甲订乙供,除庭院灯具、园区活动座椅、雕塑外原则上无甲供材料,如工程中某材料确实有必要为甲供,则需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第四条工 期

4.1、开工日期:以甲方、监理下发给乙方的开工报告为准。

4.2、竣工日期:总工期为而不能继续施工的,否则竣工日期不予调整。

第五条工程造价

5.13%的总承包管理费)包干,本价格包含上述第二条所要求的一切内容。

5.2、乙方在投标报价中已全盘考虑本工程施工图内的全部内容和施工方法以及所耗用的各种资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调增。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及设计变更

6.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6.2、经双方代表会同监理共同确认完成至以下分部分项工序节点办理进度款支付:

6.3、工程竣工经甲方、乙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且苗木成活率达到98%以上付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0%。

6.4、工程资料备案手续完成并办理完结算后,且苗木成活率达到100%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15个工作日内退还质保金(不计息)。

第七条工程质量

7.1、符合国家现行的该行业各项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经甲方认可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

7.2、乙方在施工中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积极配合甲、监理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若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在要求期限内进行修补或返工,其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八条现场代表

8.1、甲方现场负责乙方现场负责人,负责处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协调相关单位关系。

第九条甲方职责

9.1、及时监督、检查、验收和办理相关手续,协调好各方关系。

9.2、按时审核和支付工程款。

9.3、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

9.4、接到乙方交工验收通知后,甲方应于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乙方职责

10.1、乙方应切实履行分包单位的职责。在施工期间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将设计变更、变更通知等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并配合做好现场签证工作。

10.2、对报送的材料样品,由乙方送甲方进行认质认价。

10.3、对隐蔽工程24小时之内进行验收。

10.4、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遵守国家现行的该行业各项施工验收规范,保质、保量、按期竣工。 10.

5、必须负责施工现场和邻近场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和电线杆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工作。 10.6、遵守宿州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保、市容城管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有关款项。因违反政府部门的规定而造成的罚款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7、自行协调并处理好与有关单位及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的关系,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因施工噪音、交通、排污、灯光、尘土、蚊虫滋生等原因,造成周围居民的一切补偿和索赔费用均须乙方承担。

10.8、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用水、电管线的敷设及储水、动力、照明设施的安装,并在不再需要的时候予以拆除。乙方根据水、电表计量,按实用比例分摊的水、电损耗量,按规定另向甲方缴纳水电费用。

10.9、负责控制工程的整体进度,详细了解工程细节,主动安排施工顺序表、进度时间表、施工详图及材料样品。

10.10、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施工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及保安工作,委派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及工程的安全。由于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

11、保证本工程的施工污水经场内沉淀处理后才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水系。

10.

12、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及时清理施工区域内所有的废料和垃圾,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并在竣工后撤离现场前进行全面的清理及清洁工作,使甲方和业主感到满意。

10.

13、施工期间,对于甲方组织的各种在施工现场的参观、考察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10.

14、乙方应对工程进度采取措施,发现影响工程进度因素在14小时内报甲方。

10.

15、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其他施工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16、乙方必须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发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

17、乙方须维持有效的组织使甲方所发出的一切指示及时传送到工地执行。乙方应只接受甲方代表或其书面授权代表的指示。

10.

18、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进度网络图。对于网络图上非关键线路及不影响整体工程的“工程变更”或经调整后可避免延长关键性线路时间的工程变更,乙方均不得要求延长工期。如乙方不提供网络图,致使甲方无法判断此“工程变更”是否会影响关键线路的工期,则乙方也不得要求延长工期。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11.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技术资料、竣工图纸两套,提供结算书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结算办法

12.1、本结算价款为合同包干价加图纸设计变更及签证。

12.2、对于总价调整范围限于以下方面,其它不得调整:

对合同工程图纸内容进行增减或方案调整工程量变化±10%以上,对总价进行调整;

12.3、建筑装饰土方调整范围的结算依据:(项目清单单价应扣管理费和利润)

12.3.1清单中已含项目按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1+总承包管理费3%+3.475%税率)×变更签证核定工程量结算;

12.3.2工程量清单中未含但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参照工程量清单中单价×(1+总承包管理费3%+3.475%税率)×变更签证核定工程量执行;

12.3.3工程量清单中未含且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参照《2004四川省清单消耗量定额》规定×(1+总承包管理费3%+3.475%税率)×变更签证核定工程量;

12.4、所有调整范围的费用,管理费、利润、措施费以及相关各项规费均不计取;调整设计变更与签证部分并双方共同确认后在结算时按照本合同第六条款实施。

第十三条质保期

13.1、质保期:质保范围为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土建、装饰、水电安装两年(其中灯泡以其生产保质期为准);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计算。

13.2、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的三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在保修金内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另行向分包方索赔。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由于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如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全部本协议,则应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按正常程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所受的损失时,则违约方应向对方作全额的赔偿。

14.2、乙方不得挂靠,不得转包工程。无论何时一经发现,甲方有解除本施工协议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同时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未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

14.3、施工组织方案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未经甲方、监理同意更换项目经理予以¥1万元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予以0.5万元违约金处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经监理和甲方认可。

14.4、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每月有个工作日以上在其施工现场,否则,每天按金中扣罚。若乙方管理人员不胜任,甲方和监理有权更换。

14.5、工程中土建、安装部分如出现质量事故,除所有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外,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同时视事故大小将对乙方给予5万元—0.5万元的经济处罚。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重大问题的,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并承担工程总造价的1%违约金,监理和甲方有权更换项目经理。

14.6、在施工过程中丙方应做好文明施工和安全防范,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若因乙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乙方自身因素达不到协议和规范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4.7、甲方根据要求可就本工程的任何问题向乙方发出指示,乙方须立刻执行甲方发出的指示。如乙方在收到催促执行已发指示的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未执行此项指示,甲方按要求可另聘他人执行此项指示所涉及的工作,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务向乙方追讨,或从本协议应付或将付的分包款项中扣除。

14.8、凡是本协议规定需经甲方审批认可的事项,乙方皆应在甲方批准后才可实施。甲方要求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乙方按本协议所承担的责任。

14.9、由于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产生过失而不得不发生的变更,不应当被认为是上述意义上的“工程变更”。由于此类变更而发生的费用概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14.10、如甲方按要求向乙方发出书面的“工程变更”后,甲方又决定停止执行此项变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偿付收到此指示后为实施此项变更已发生的开支。但是乙方应在收到决定停止执行此项变更的指令后的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执行此项变更已发生费用的详细情况,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4.

11、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什么原因,乙方均不得因甲方尚未批准签证工程变更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甲方的变更指令或其他任何指令,否则,按乙方违约论处,发生每次给予500元/次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做出赔偿,工期不得顺延。

14.

12、乙方未按第六条之6.2款要求提供报表的,逾期视为放弃本月的支付要求。

14.

13、因乙方原因月度未完成作业计划量,每推迟一天承担违约金500元处罚,连续1周未完成工程进度的,每推迟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罚。竣工日期每延迟一天罚乙方1000元,超过十天时,每推迟一天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

14.

14、工程进度款以收到当月进度款发票之日起计,乙方应设立专门工程帐户,确保本协议签订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印鉴或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印鉴,与付款备案印鉴或签字相符合,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并予以每次0.2万元违约金处罚。

14.

15、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应在违约事件发生后的十个日历天内,向违约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并提供与索赔事件相关的证据。逾期,一切索赔均告无效。

14.

16、本工程(无论何种原因)未能达到市“文明工地”要求标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在乙方工程结算时扣(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5%的违约金。

14.

17、乙方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所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乙方对本工程相关的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防护措施。

14.

18、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乙方须对本工程所有施工及管理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

14.

19、甲方对任何乙方的雇员或其它人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方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乙方必须保障甲方免负任何有关的赔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等责任和费用。

14.20、因乙方不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导致民工聚集讨要时,处予乙方工程总价5%的罚款,甲方有权从乙方已完成的工程款里的扣除款项支付农民工工资。

14.

2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未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

14.

22、所有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必须盖有“

第十五条履约保证

15.1,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完成竣工结算,甲、乙双方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完毕,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任务完成后,有关保修条款也告终止。

第十七条附 则

17.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本工程的施工图和清单报价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中,甲方仅承担依约付款义务,并享有向乙方索赔和追究其他违约责任等权利。

土石方分包协议

安装分包协议

水电分包协议

架子工分包协议

劳务分包协议

五项分包协议

分包质量管理协议

土方分包协议

外墙涂料分包协议

劳务分包协议

景观分包协议
《景观分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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