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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务手抄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0: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作业一

六、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另一种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 3./?

作业四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有:

1、法院进行庭前审查退回补充侦查,

2、将未生效裁判交付执行;

3、二审法院只对张某一人审判;

4、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发回重审;

5、原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进行重审;

6、宣布一审重审判决不得上诉。最后对照该题分数,共9分,则答对一点得1.5分,可以认为该题要答的内容已完全找对,再整理成完整的答案即可。

务公开原则。9.加强内部制约,规范业务工作。

第一章 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侦查 重点掌握

一、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的概念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我国刑事诉讼必经的第一道程序。只有完成立案程序,才能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其他诉讼活动,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法定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

(一)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概念

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和犯罪的规定,对自己发现的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和受理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以刑事诉讼活动。 排除。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中除第四种“依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外,其他5种情形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都适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立案标准,决定某一具体案件是否立案,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1.该案件是否符合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案件所要求的特殊犯罪主体;2.是否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款所要求的犯罪行为;3.是否造成了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后果;4.是否具有影响构成犯罪的其他法定情节。

(二)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是人民检察院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和立案规定的具体化。

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1 1.、市人民检察院有权撤回抗诉,其行为是合法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的。《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上级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以此规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有权进行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审查,如认为不当,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因此,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合法的。 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答:

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的。《刑事诉讼法》第1.市人民检察院有权撤回抗185条第诉,其行为是2款规定:\"上级人合法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以此规定,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有权进行审(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查,如认为不当,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因此,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合法的。

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2.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发现此案确有错误,也不能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阻止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因为撤回上诉是上级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如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确有错误,应待该判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但如江某或指令县人民法院再审。 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供保证金。

2.犯罪嫌疑人常某,男,43岁,农民,因涉嫌作业二 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某县检察院起诉,在县检察院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高某强奸一案时,认为犯罪审查起诉过程中,常某的养父指控其犯有虐待罪,嫌疑人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其自动中止该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常某不仅构成盗窃罪,同犯罪,没有产生女青年被强奸的后果,遂根据《刑法》时也构成虐待罪,于是决定将两罪一并向法院起第2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诉。对此,有的同志提出异议,认为虐待罪属告诉对高某作了不起诉决定。事隔一个多月后,被害女青才处理的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检察院不应将自年到县人民检察院打听案件进展情况,被告知此案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一并提起公诉;但另一种意见认早已处理完毕。

为,虽然本案涉及的两种罪按规定应由检察院和法

问题: 院分别管辖,但确是由同一犯罪人实施的,应实行

1.县人民检察院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女数罪并罚,因而检察院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一并青年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提起公诉是可以的。

2.被害女青年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该怎么请回答: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正确?并说明理由。 办?

答: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正确。公诉案件和自诉1.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案件不能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

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3.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代理人。 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2.如果被害女青年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作业三 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1.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形式有哪几种 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

检察实务复习

绪论

重点掌握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阎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检察院具有法律赋予 的法律监督职能,这是区别了其他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性和权威性。2.专门性。3.规范性和合法性。4.强制性。

(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指由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地位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是分立的,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法律赋予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项权力的总和,统称为检察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国家的基本权力。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概括起来有以下几项:

1.刑事案件侦查权;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5.刑事审判监督权;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7.民事审判监督权;8.行政诉讼监督权;9.司法解释权。

三、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是指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指导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活动的基本准则。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主要包括: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原则。3.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原则。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5.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7.依靠群众原则。8.检1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它包括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决定立案或不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审查已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无法定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其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使有罪的人不能逃避侦查和审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提起公诉和审判做好准备;通江侦查依法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韩洁形象,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建设;同时,通过侦查活动,积极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进行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员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的种类。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1.贪污贿赂案件,12个罪名。2.渎职犯罪案件,34个罪名。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7个罪名。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此类案件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这一类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2)犯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3)犯罪所触犯的罪名应当是检察机关职能分工管辖范围以外的;(4)犯罪必须是重大的。

三、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和程序

(一)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的两个法定条件:一个是事实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另一个是法律条件,即这种事实是被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在分析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要将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种情形立案标准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依据,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并不等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个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标准可以分为: 1.根据犯罪数额确定立案标准;2.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造成的危害结果确定立案标准;3.根据犯罪行为确定立案标准。

第二章 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 重点掌握:

一、审查批准、决定逮捕的概念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简称审查逮捕或审查批捕。

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审查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时,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逮捕的法定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侦查阶段初步分析判断其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一般掌握 1.审查批准、决定逮捕的意义。2.审查批准、决定逮捕的权限。3.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和方法。4.审查决定逮捕的程序和方法。 一般了解

1.审查逮捕案件的备案审查。2.审查逮捕案件的复查。3.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三章 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 重点掌握

一、公诉的概念 公诉是相对于自诉的一种控诉方式,是指国家授权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控拆。 在我国,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认为是犯罪的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我国的公诉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要求。

2.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唯一的公诉职能机关。

3.属于公诉案件的诉权,法律规定只赋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及其犯罪事实进行审判。

二、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二)受理审查起诉的概念与内容

受理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并初步审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受理审查起诉应初步审查以下情况:起诉意见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移送审查起诉的实物与物品清算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属于本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应指定专人就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查: 1.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2.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3.证据是否确实、充分;4.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5.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7.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8.侦查活动是否合法;9.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孽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四)审查起诉的基本要求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审查证据,全面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2.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证人核实证据。3.通过审查技术鉴定结论核实证据。4.以法律为准绳,衡量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5.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审查侦查机关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6.查明有关附带民事诉讼。

三、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应符合下述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规范要求是;

1.制作《起诉书》。2.向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移送必须的法律文书及材料。

四、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三种情形: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别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法定情形进行分析,认为其符合可以不起诉的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又称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3.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又称存疑不起诉。

五、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一)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概念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出席法庭,进一步阐述和表示支持公诉的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法庭确认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作出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刑罚的判决。

(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内容

1.宣读起诉书。2.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证据调查。3.发表出庭意见。4.进行法庭辩论。

第四章 刑事立案监督

重点掌握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

第五章 刑事侦查活动监督

重点掌握

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概念

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对刑事侦查活动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实施的专门监督,具有监督主体的特定性、监督手段的强制性、监督程序的法定性等特点。

二、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

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取决于侦查活动的内容。包括对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监督。

1对专门调查工作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的监督,即对侦查机关为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所进行的专门诉讼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和通缉等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一般掌握 2.对有关强制性措施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的监1.刑事抗诉的意义。2.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督,是指对侦查机关为保障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3.提出抗诉的期限。4.出席抗诉案件法庭的概进行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和方法(包括拘传、取念。 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是否合法进

行监督。 第八章 刑罚执行监督

重点掌握

第六章 刑事审判程序监督

一、刑罚执行监督的概念

重点掌握

刑罚执行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

一、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概念 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刑事审判程序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二、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

二、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内容

(一)对执行死刑判决的监督

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内容,是指人民法院在审1.对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2.对死刑缓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切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包期执行的监督。

括:

(二)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监督 1.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活动违法的;2.对刑事 1.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2.对刑罚变更案件的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审理案件违反执行的监督。3.对刑罚终止执行的监督。 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4.对刑罚执行中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的;5.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6.侵犯处理的监督。5.对监狱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等活动的监督。

权益的;7.法庭审理中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

(三)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监督

定违反法律规定的;8.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 1.对执行管制刑的监督。2.对剥夺政治权利

的刑罚执行的监督。3.对被宣告缓刑的执行的监第七章 刑事抗诉

督。 重点掌握

一、刑事抗诉的概念 第九章 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 在我国,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重点掌握

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

一、刑事申诉的概念和特点

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法律手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段。抗诉一经提出,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裁定进行二审或再审,从而阻止判决、裁定的生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效或执行。

刑事申诉具有以下特点:

刑事抗诉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1.刑事申诉主体的特定性。2.刑事申诉客体裁定。

的多样性。3.刑事申诉效力的无阻断性。

二、刑事抗诉的形式

4.刑事申诉时间的无限定性。 刑事抗诉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二、刑事赔偿的概念

1.第二审程序的抗诉c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18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尚未发生法律效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c也称为上诉程序的害而形成的国家赔偿。

抗诉。

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就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包括专门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20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

出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也称为再审程序

三、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赔偿的必备条件 的抗诉。

1.必须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两种形式的抗诉有共同点,但也有区别。其主权的行为。

要区别是:

2.必须是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1.抗诉对象不同。2.抗诉权限不同。3.审法权益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理的程序不同。4.提出抗诉的期限不同5.抗诉一般掌握

作用不同。

1.刑事申诉案件的分类。2.复查刑事申诉案

三、刑事抗诉的理由 件的原则和程序。3.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抗诉的范围是人4.检察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 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以下情形:

第十章 民事、行政检察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定性错误重点掌握

的。3.适用法律错误的。4.量刑不当的。5.严

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 重违反诉讼程序的。6.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职能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

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特征 1.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2.民事、行政检察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监督。3.民事、行政检察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4.民事、行政检察的方式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三、民事、行政抗诉的条件

原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充分。包括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错误、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四、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有明确的申诉理由或检举事实,并书面提交抗诉申请或申诉3.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对以下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不予受理:

1.民事、行政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c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

重点掌握

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原则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代行或者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 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有: 1.国家主权的原则。(1)刑事司法协助关系的产生、存在取决于有关国家的自愿;(2)一旦两国就司法协助问题达成条约或协定,就应当信守和履行条约或协定的义务;(3)未经外国同意,一国司法机关不得到该国境内从事司法性质的活动;(4)在具体办理司法协助案件时,一国司法机关对另一国司法机关在本国境内依照本国法律进行诉讼、作出裁决等应当予以尊重,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2.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国家间相互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应当一律平等,在相互交往中应当使司法协助行为有利于对方而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要求。

检察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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