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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务

发布时间:2020-03-03 12:05: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检察实务

简答:

一、人民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进行监督时的注意事项

人民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进行监督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

2、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依法实行监管;

3、保证金是否妥善保管和处理;

4、解除或改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题时要注意:

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二者又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二者常常放在一起被考察。

2、对保证金的监督也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的重点,不要漏答。

3、准确理解题意,考查的是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措施,不是公安机关采取的监管措施。不要张冠李戴。

二、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方法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方法有:

1、口头通知纠正;

2、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3、追究刑事责任。

答题时要注意:

1、这道题考查的知识点比较细,难度不大。

2、口头和书面都是监督的方法。

3、结合侦查的法定程序来思考问题。

三:刑罚执行监督的意义

刑罚执行监督具有以下意义:

1、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2、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需要;

3、保障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的需要。 答题时要注意:

1、这道题同样考查得比较细致。难度一般,但学生学习时容易忽略。这也提醒学生要全面地掌握知识。

2、刑罚的执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考虑刑罚执行监督的意义就要回到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和任务上去。

3、要全面作答。

四:分析判断案情的总体要求

分析判断案情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分析判断案情要从案件的实际出发,以掌握的案件材料为依据;

2、分析判断案情要透过案件的现象看本质;

3、对案情的分析判断要多侧面、全方位,形成立体思维网络。 答题时要注意:

1、本题主要考查侦查人员分析判断案情时应当遵循的要求。

2、教材上的阐述比较空泛,主要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来作答。

3、答题时能够联想到相关的知识点,如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原则等。主要是证明对知识的系统把握。

五: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之前的准备工作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进一步熟悉案情,准确理解抗诉的根据和理由;

2、研究和掌握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各项政策以及专业知识;

3、制作出庭的阅卷笔录。 答题时要注意:

1、本题难度中等。

2、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是一项重要的检察工作,有工作经验的同学作答时可以适当阐述。

3、对知识要点的回答要全面。

论述题: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准备工作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着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分析案件材料,熟悉案情;通过归类分析,理出现有材料中证据间的同一性和矛盾性,为制定讯问计划、科学地选择讯问突破口打下基础。

2、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要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和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后、接受讯问前的心理状态。

3、熟悉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及社会信息;

4、制定讯问计划;

5、组织好讯问力量。

答题时要注意:

1、这个知识点是本课程中的重要知识点,难度中等。

2、与该知识点相关的是刑讯逼供问题,论述时一定要对该问题进行说明。

3、用语要规范,注意勿将“讯问”写成“询问”,二者的对象是不同的,后者主要是对证人。

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第一,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明确的申诉理由或检举事实,并书面提交抗诉申请或申诉书。

3、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对于不属于受理申诉检察院或者检察机关管辖的申诉,可以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其他部门申诉,也可以将书面申诉材料转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人民检察院对以下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不予受理:

1、民事、行政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案件。但不服人民法院与离婚合并审理的子女扶养、夫妻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答题时要注意:

1、本题为综合性题,难度较大。

2、除了答出要点,还要结合实际加以阐述。

3、答题时要运用发散性思维,结合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作答。

作业二:

简答题:

一:人民检察院对搜查进行监督应注意的问题

(1)搜查是否由侦查人员进行; (2)是否依法出示了搜查证;

(3)搜查时是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是否依法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笔录是否符合要求。

(6)对搜查中扣押的物品是否记入清单。 答题时要注意:

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求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下有逮捕证时也可以不出示搜查证。检察院监督应注意搜查的主体、笔录、清单等内容。要点要答全。

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检察监督的途径 (1)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进行; (2)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 (3)通过受理有关的控告、检举进行; (4)通过跟踪监督进行。 答题时要注意:

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有很多途径和方法。监督本身体现的是三机关相互制约原则。前三种途径同学一般能够答出来,不要忘了第四种,这里容易失分。

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活动,维护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保障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促进审判人员严格执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答题时要注意: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保障准确惩罚犯罪,另一方面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后者强调保障人权,体现了法治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千万不可漏答。

四:对死刑立即执行进行临场监督的主要内容

(1)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2)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前,是否对罪犯验明证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防止错杀、误杀。

(3)有无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存在。 (4)死刑执行的方法、场所是否合法。

(5)死刑执行后,查明罪犯是否已死亡,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否通知罪犯家属。

答题时要注意:

死刑由人民法院的法警执行,由检察工作人员监督。执行死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最近还出现了“刀下留人”的戏剧性情形。因此检察院在监督时要对执行的各个环节认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五: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决定的情形 (1)维持原判、裁定、决定; (2)撤销原处理决定;

(3)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答题时要注意:

检察院享有对生效裁判的监督权。上述第三种情况大家比较熟悉,很容易答出来。第一种是对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处理结果。复查决定的结果只有三种:维持、撤销或提出抗诉,都是程序意义上的处理,不涉及实体内容。

论述题:

1:刑事立案监督的意义

一,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对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是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重要保证; 三,对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是惩治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

四,对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答题时要注意:

立案监督不仅针对公安机关,还有检察院自身和法院等。检察院的监督贯穿诉讼活动始终,涉及各个诉讼阶段。这道题比较简单,容易得满分。

2: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存在的缺陷

第一,操作层面上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权过于狭窄。 (1)抗诉权规定的不够完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赋予检察机关完整抗诉权。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仅赋予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等检察机关均无权抗诉。

(2)监督方式的规定不够具体。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检察建议是一个补充方法,但强制力不足,难以实现全方位的检察监督。

(3)抗诉权效果不够理想。

第二,理论层面上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权过于狭窄。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实际在检察机关没有民事行政起诉权,没有民事行政参诉权,对审理中的民事行政案件缺乏相应的监督措施等。

答题时要注意: 主要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法律宏观上赋予了民事行政检察权,但过于笼统,需要细化,强化可操作性。如果在检察机关从事实务工作,还可以结合实际工作,简单地举

一、两个例子,这样就使得论述丰满、有较强的说服力了。

作业三:

简答题:

一: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原则; (3)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原则;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7)依靠群众原则; (8)检务公开原则;

(9)加强内部制约、规范业务工作原则。 答题时要注意:

人民检察院开展活动时,应遵循9个原则。这些原则中有的是内部活动的原则,如原则

1、

2、

5、

6、

7、

8、9;有的是处理与其他部门关系的原则,如原则

3、4。要点要答全。

二:审查起诉的基本要求 (1)认真审查证据;

(2)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证人核实证据;

(3)通过审查技术鉴定结论核实证据;

(4)以法律为准绳,衡量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5)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审查侦查机关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一致; (6)查明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答题时要注意: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注意第二项要求。传统上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讯问”,由于这个规定带有对犯罪嫌疑人的歧视,所以现在已被改为“询问”。

三:检察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答题时要注意:

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6种情形,应当烂熟于心。这个知识点往往是考试重点,希望能引起大家高度重视。

四:第二审程序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形式,监督的对象和内容都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确有错误。

区别:

(1)抗诉对象不同; (2)抗诉权限不同; (3)审理程序不同; (4)提出抗诉期限不同; (5)抗诉作用不同。

答题时要注意:

两个“抗诉”,区别太大了。这道题提醒大家不要混淆知识点。虽然说答出要点就可以得分,但是一定要理解要点背后的内容。

五:人民检察院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 (2)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 (3)对刑罚终止执行的监督;

(4)对刑罚执行中的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的监督; (5)对监狱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的监督。

答题时要注意:

这道题有点偏,不是考试的重点。但要点也有5个之多,作答时莫要遗漏。

论述题:

一:对错捕、漏捕和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的认定 复查案件,除应充分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以外,应当注意发现和纠正错捕,漏捕和案件质量不高问题。

1、错捕:错捕就是将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批准或决定逮捕。一般说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视为错捕:

(1)无辜的;(2)不构成犯罪的;(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涉嫌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为犯罪的:(5)做出逮捕决定时,认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在以后的诉讼中,证据没有发生变化,而作出撤消案件

或绝对不起诉的处理,经审查认为正确的;做出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和法院认识一致,不抗诉的。

2、漏捕:漏捕是指犯罪嫌疑人具备逮捕条件,应当批准、决定而未做出批准、决定逮捕的。有下列情形的可视为漏捕:

(1)应当逮捕而做出不批准、决定逮捕决定的;(2)应当逮捕而建议撤消案件的;(3)应当逮捕而建议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接移送起诉,因而造成严惩社会危害的;(4)经复议、复核,在原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改为逮捕的;(5)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不逮捕决定错误,改为逮捕的。

3、案件质量不高:是指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是掌握的逮捕标准不准确,办理案件的程序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明显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决定逮捕的;(2)对确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对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决定逮捕的;(4)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提请逮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而未捉出建议和直接做出逮捕决定的;(5)审查批准、决定逮捕超过规定时限的;(6)法律文书的制作不符合规范,案卷材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

答题时要注意:

一道要点很多的论述题。题目本身难度不大,关键是要识记完整啊!如果考试中出这道题,则分值必然分布很细,要拿满分也不容易。

二:人民检察院个案协查的渠道、范围及原则 (1)检察机关自1987年以来与香港廉政公署开展合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个案协查办公室,作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港案件的窗口和联系渠道。同时,也加强了与香港律政司的联系,在办案中加强协作。全国所有涉港澳案件都要归口最高人民检察院个案协查办公室,统一办理涉港澳的司法协作事务。

(2)检察机关赴港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应具有两个条件: A、法律规定由检察院自行受理或立案侦查的案件; B、案情涉及香港地区并有赴港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3)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A、案情重大,使国家经济上遭受严重损失,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B、案件的主要证人、重要书证在香港地区的;

C、采取了有关方法(如约请、函调、边控等办法),在境内无法达到取证目的的;

D、能确保受询问的香港居民不会因为该案提供证言而受到我国法律的追究。

(4)与香港的廉政公署开展个案协查,必须考虑香港的特殊地位和现实情况,并坚持:A、对等互利原则;B、法律适用原则;C、坚持协查效应原则。

答题时要注意:

教材上的答案有些陈旧了。在讲到个案协查的渠道时,鼓励大家讲一些新鲜的内容,只要讲得准确,就可以得到高分。

作业四:

简答题:

一:检务公开的方式 (1)依法向社会公开。

(2)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窗口”部门的作用。

(3)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答题时要注意:

检务公开重要的是在办案中要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可能会引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公正办案的怀疑。要点要答全。

二个: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可能导致的错误裁判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下列程序规定时有可能导致错误裁判: (1)主管错误; (2管辖错误;

(3)审判组织的组成活动违反法律; (4)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5)拒绝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6)严重违反审判程序; (7)一案两诉,法院均受理并做出判决,裁定。

答题时要注意:

错案追究制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这道题的考察具有现实意义,同时这个知识点也容易成为考试的重点。

三:人民检察院实现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内容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活动违法的;

(2)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6)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7)法庭审理中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8)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 答题时要注意:

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之一。这个知识点考察的是一个重点。对于这8项内容,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切实记牢。注意莫要漏答。

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征

(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 (2)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

(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 (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

答题时要注意:

相对简单的一道题,容易得高分。希望大家不要丢分。

五: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 (1)发现犯罪线索;

(2)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3)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审查; (4)决定立案。

答题时要注意:

后三种情况一般答得没有问题,注意第一种情况易被忽略。

论述题:

一: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抗诉的异同

相同之处:都是人民检察对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形式,监督的对象,内容都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确有错误,其目的都是为了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区别:(1)抗诉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审判员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捉出的。

(2)抗诉权限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权限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只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审判员监督程序的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抗诉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才有抗诉权。

(3)审理的程序不同。对于第二审程序的抗诉,人民法院要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对于审判员监督程序的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如原为一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原为二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

(4)提出抗诉的期限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的提出有一定期限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按照审判员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法律没有期限的限制。

(5)抗诉作用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阻断一审法院错误的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审判员监督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对已经交付执行的冤错案件予以纠正。

答题时要注意:

一道要点很多的论述题。题目本身难度不大,关键是要识记完整啊!如果考试中出这道题,则分值必然分布很细,要拿满分也不容易。

二: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这种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法定情形进行分析,认为其符合可以不起诉的条件,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又称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拥有一定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实现诉讼便宜主义原则的体现。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这方面,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与提起公诉的案件是一致,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构成了犯罪的,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不存在法定不起诉案件的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二,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即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况以及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认的确情节轻微,为了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不起诉提起公诉效果更好的。

第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按照我国法规定,主要是指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③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超过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④犯罪嫌疑人因紧急避险超过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⑤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⑥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⑧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人员; ⑩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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