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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8: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高校青年老师,掌握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对应对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是极有帮助的。通过本次青年教师职业培训以及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认真学习,我对高等教育法规有了深刻的了解,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基于教育法,其所研究的对象主体是教育体系,教育法规以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理论、政治学为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历时考察、比较分析、个案研究等方法发现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再把发现的问题以信息的方式反馈给国家的相关部门,最后有关部门制定出新的法规从而完善我国的教育政策法规,进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一书,从高等学校法律制度、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这七个板块进行介绍。无论是针对个体的法律制度,还是各种办学形式的法律制度,都是围绕着学校、教师以及学生这三个主题来进行的。因此,我在学习的基础上将高等学校教育法规中各章节的主要内容从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的地位、权利与义务和我国教育基本制度这两方面做简要阐述。

一、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权利与义务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问题,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的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有: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2、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3、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4、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教育法》还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做了具体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二)高等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提到。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的大,从而教师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教师也有相应的权利如接受培训等。《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有了权利就必须要有义务,同样《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义务有: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

学生作为教育体系中最大的群体,也是教育法规的主要对象,但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法规就应更加注重大学生在个性方面意识的配养和在传统文化的教育。对此,《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的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主要针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业证书制度规定:1)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的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教育文件,通过学业证书来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知识与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3)包含两方面的含义:a、学业证书的颁发和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利;b、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对其予以法律保障。4)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习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5)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学历证书制度规定:1)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题,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2)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3)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学分),德智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4)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内或未修完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育合格者,准予结业,可取得结业证书。5)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7)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8)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证书。9)此外,随着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在教育部相关规定中,特别规定了对于高校中一些特殊的办学形式的毕业或肄业证书的填写要求。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人民教师,不光要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高等学校作为国家的人才“生产基地”之一,也需要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其基本秩序。通过对《高校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育政策与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也更清楚了自己今后应当怎么做好职业教育工作。此外,在学习当中,还进一步认识到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我国职业教育现行政策也有了全面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认真学习各种教育理论和政策性文件,遵守相关的教育法规,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依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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