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收费文件依据
1.安全生产费用:
根据(财建[2004]119号)《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财建[2005]168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煤炭安全费用=生产量×10.00元/吨
2.维简费:
根据(财建[2004]119号)《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财建[2005]168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维简费=生产量×8.50元/吨
3.采矿权价款:
根据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 采矿权价款=生产量×2.50元/吨
4.采矿权使用费:
根据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采矿权使用费=矿区范围面积×1000.00元/平方公里
5.矿产资源补偿费:
根据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1%原煤核定为1%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计算为
核定开采回采率0.90实际开采回采率0.50计算为1.80
核定开采回采率0.90实际开采回采率0.78计算为1.15
6.资源税:
根据国务院令(1993)1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课税数量=生产量
单位税额=元/吨原煤核定为3.00元/吨,焦煤8.00元/吨。
7.排污费:
根据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发计委、财政部、环保局、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业污染物排放系数》
排污费=煤矸石数量×5.00元/吨
煤矸石数量=生产量×0.25
8.矿山救护费:
根据阿克苏地区文件
矿山救护费=生产量×0.6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