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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2:47: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民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没、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依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是通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有效途径。

文明单位是社会示范作用突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开展,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和地域经济发展。 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实际、队伍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坚持常抓不懈。 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满足职工物质需要和精神文化需求。

要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设计和开展各项创建活动要从注重实际效果出发,以推动工作和职工欢迎、群众满意为标准,勤俭节约,力戒形式主义。

第五条 文明单位建设的范围系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各大企事业单位驻省外的直属单位。

不具有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的,应当独立开展文明单位建设工作。

一个单位具有两个以上的名称,按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座落在县(市、区)、市(地)城内的正式在编人员20人以下(含)的单位和座落在乡(镇)的正式在编人员10人以下(含)的单位,一般不命名为省级以上文明单位。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坍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部署本级的文明单位建设工作和贯彻落实上级对文明单位建设的有关精神,建立委员单位责任制,确保《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所辖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推荐工作。要掌握基层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强化日常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推荐标准,宣传先进典型。

第七条

各级组织应把文明单位建设摆在重要位臵,纳入目标责任制,把文明单位建设的成效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为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把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和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分为省、市(地)、县(区)三级,各设立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是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二章

第十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一体化管理,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奖惩、同步总结。 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项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或所在市(地)区域内处于先进位次。

(二)创建目的明确,文明单位建设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健全有力,定期研究创建工作。 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各项创建活动,群众发动广泛,参与面达百分之百。

文明单位建设规划总结、考评条件、奖惩办法、活动安排等工作机制健全,保障措施有力。

(三)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清正廉洁,和谐团结,勇于改革创新,工作务实高效。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态度坚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施管理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 心系群众,关注民生,努力解决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群众满意率在95%以上。

(四)

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实现可持续发展。 自觉履行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做到文明生产和文明办公。

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积极响应各级党委、政府和所在街道、社区的号召,主动参加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的创建活动和军民共建、城乡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在抢险救灾、扶贫助学、新农村帮建、城乡环境维护等各项公益事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五)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上级布臵的各项任务,确定本单位特色鲜明并相对持久的主题创建活动。紧紧围绕主题创建活动的目标,组织开展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强的具体活动。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开展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和北大荒精神〃,培育职工树立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的思想。

广泛开展本单位内部的文明职工、文明部门、文明家庭等基础创评活动,在此基础上评选一定数量的标兵,激励职工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总结宣传本单位突出典型的先进事迹,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学习身边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活动。

(六)

自觉践行公民道德规范,经常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职工道德行为准则。 教育职工在社会活动中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助人为乐,遵纪守法,见义勇为。 教育职工在单位工作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明礼诚信,优质服务,热爱集体,遵守纪律。 教育职工在家庭生活中模范遵守家庭美德。敬老爱幼,夫妻和睦,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互助。 培育职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品德。注重学习,加强修养,积极上进,谦虚严谨,正义公道。

(七) 教育、科技、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绩。结合实际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成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技术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 对拔尖人才和优秀业务骨干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关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大力开展科普教育,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 文化体育生活丰富多彩,寓教于活动之中,培养职工竞争意识和团队精神。

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职工崇尚科学,反对愚昧、迷信和邪教,使职工逐步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积极参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配合学校、社会和家庭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制止借婚丧嫁娶、子女入学、生日聚会等进行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文明上网,文明祭祀,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九)

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职工的民主法制观念较强,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排查化解内部矛盾纠纷。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做到严格〃执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违法犯罪,治安状况和工作秩序良好。

(十)

大力开展节约能源资源教育活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风气浓厚。

认真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具体有力,废水、废气、废渣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无滥采乱伐、无违。法占地、无私建滥建等违法现象。

因地制宜地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单位环境和居住环境,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整洁并不断得到改善。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县(区)、市(地)、省三级文明单位的命名和晋档升级均按照自我测评、自愿申报、逐级把关、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命名一次,命名满四年进行重新申报,重新考评,重新命名。

第十二条

凡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认真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一年以上,达到要求标准,可以在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起始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被命名满两年的各级文明单位,符合条件要求,有资格申报同级文明单位标兵。 已获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满两年,在同行业综合评定居领先位次的,有资格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通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并连续两年以上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单项奖励,有资格破格申报上一级的文明单位。 县、市级文明单位标兵通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并连续两年获省主管部门综合性奖励,有资格破格中报上一级的文明单位标兵。 已获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两年以上,在全省同行业中综合评定居领先位次,并在两年间受到省委或省政府、国家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达到中央文明委要求的评选条件,有资格申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再经过三年努力具备条件的,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单位,连续三届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五条

农垦、森工、哈铁、石油、高校、省直工委的文明单位创建及推荐工作均按市地统一要求,统一对待。

在哈尔滨市内的中央直属单位、省委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文明单位建设及推荐工作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哈尔滨市以外的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在哈尔滨市内的部属和省属高等院校,文明单位建设及推荐工作由省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哈尔滨市以外的院校实行属地管理。 农垦、森工、哈铁、石油、高校、省直工委应与地方主管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推荐文明单位应当主动征求被推荐单位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意见。 第十六条 推荐命名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条件进行逐项自我测评,实事求是地进行量化打分,并在本单位醒目位臵设立公示牌。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测评,在本级命名或向上级推荐前要主动征求组织,,纪检、审计、计生、环保、安监、金融、信访、综治、防范处理邪教办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严格把关,在本级命名或向上级推荐前,召开文明委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单位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管理由推荐机关和命名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双重管理,以推荐单位管理为主。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应当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深入基层帮助研究指导创建规划、活动方案、基础创建、档案建设等各项基础性工作,全面掌握基层单位文明单位建设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在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发展、各项管理等方面不断提升水平。 各级文明单位应当主动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请示汇报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接受工作上的指导。

实行年报告制度,如发生重大问题,在有明确结论后,十日内由被命名单位把情况如实报告给所在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被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在有明确结论二十日内由市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被命名的全国文明单位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按中央文明办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各行业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出自身行业特色的教育活动,活动要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根本,以促进业务发展为中心,以优化服务质量为宗旨。 行业自身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作为文明单位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命名表彰时,要以开展的具体活动作为命名名称。 第二十条

各级文明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档案,为文明单位考评提供可靠依据。

各级文明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建立规范的纸质档案,按年度成册归档,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文明单位建设档案按三大类别设定:

加强领导类:主要有文明单位建设的领导组织、具体责任部门的工作职能、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织的例会记录、职工动员会及总结表彰会的相关材料、上级文件及本单位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工作机制类:主要有历年的文明单位建设规划及总结、基础创建的考评条件及考评结果、各项工作奖励及处罚结果、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实行〃优质规范化服务承诺制的主要内容及落实情况、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及落实情况、完成中心工作的保障措施及推进办法、文明单位申报审批手续及事迹材料等。

各项活动类:主要有为了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而开展的各项思想教育活动,包括集中学习、法制教育、组织参观、专题讲座、演讲竞赛、理论研讨等。 为了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而开展的各项业务培训活动,包括学历教育、派送进修、集中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组织考试等。 为了增强团队精神,活跃文体生活而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征文比赛、格言征集、书法展览、摄影大赛、旅游观光等。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必须加强文明单位建设档案管理,把文明单位建设总体规划及实施情况,本级和上级命名文明单位的申报审批手续、事迹材料及命名光荣册,未被重新命名,受到通报批评、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及原因,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命名表彰会的材料,本级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及落实情况等,收集齐全按年度成册归档。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在机构发生变化时,各级推荐机关要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给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备案,由命名机关做相应处理。

变更隶属关系: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发生变更,工作性质和领导集体没发生变化,创建工作没有间断并符合要求标准,保持原级别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单位改变名称: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没有其它重大变故,仍保持原级别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如果工作性质或领导集体成员发生了较大变化并间断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当终止原级别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经过两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可重新申报原级别的文明单位。

单位进行合并:两个以上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如合并前均为文明单位或标兵,应当保留其主体单位的荣誉称号级别,由原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并纳入下届命名名单之中;如合并前有一个单位不是文明单位或标兵,需要经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在下届命名时有资格按照合并单位冲的最高荣誉称号申报。

单位独立分设:由十个单位又分立出一个以上单位,主体单位保持原来的文明单位荣誉级别;后分立出的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申报分立前文明单位荣誉级别,由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并纳入下届命名名单之中;如果分立后达不到要求标准,应当终止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经过两年以上时间创建具备条件的,可以按分立前文明单位荣誉级别申报。

单位已经撤销: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因单位撤销,应当从正式宣布撤销之日起,终止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如果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安排到其它单位工作,该单位不能继承撤销前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对文明单位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在获得县、市、省级文明单位荣誉或晋升为县、市、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和被重新命名为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以及被命名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或全国文明单位的当年,给予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以鼓励职工的参与热情。 资金来源为:各级文明单位奖励资金均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差额拨款单位按经费分担比例解决;自收自支单位及其他组织自行解决。

奖金额度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不超过同级财政月平均应发工资额的120%,省级文明单位以下各档次的文明单位均按10%递减。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可按最高档次资金额度发放奖励资金,不得重复发放。

奖励对象为:本单位在获取文明单位荣誉当年的正式在编职工,包含本年度离退休职王。编外人员奖金由本单位自行决定。

奖金发放程序为:财政供养的文明单位由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向同级人事部门提供命名名单,人事部门核准被命名单位在编和当年离退休职工人数,同级财政向被命名的财政供养单位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被命名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或全国文明单位标兵的职工奖金来源、资金额度、奖励对象暂按照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执行,待中央文明委有明确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获得文明单位荣誉期间,给予本单位相应的精神鼓励。 各级命名机关应当组织召开命名表彰会,大力宣传文明单位的先进事迹。 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做出命名决定,印发光荣册并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

制作牌匾和荣誉证书所需费用,由命名机关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根据命名数额做出经费预箅,报命名机关同级财政审核列文。 文明单位牌匾必须庄重大方,尺寸和材质规范统一。省级文明单位及标兵的牌匾尺寸为高50厘米,宽70厘米,市、县级文明单位及。标兵的牌匾高和宽分别递减5厘米。材质为亮面白钢,命名称号字体为宋体红字,落款为宋体黑字。

第六章 处

第二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领导集体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的。

(二) 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工作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三) 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出现计划外生育,对群众集体上访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五) 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的。

(六) 有生产、经销伪劣、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 (七) 缺乏职业道德,单位风气不端正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的。 (八) 有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十) 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或者未得到重新命名,停止发放文明单位奖金,由原命名机关收回牌匾。

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经过两年时间的创建,符合条件的,可在下届命名时重新申报原档次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满四年未得到重新命名,按下一档文明单位对待,六年以上仍未得到命名,按下两档文明单位对待。

已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按中央文明委规定时间接受考核。在下届没得到推荐和命名的,按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对待。 第二十七条

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评定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者由相关部门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调动各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发挥文明单位的社会示范作用,提高全省公民的文明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公民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应当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建设活动,坚持重在建设,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省、市、县驻省外机构均属文明单位建设范围。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应当列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各单位应当保障文明单位建设所需必要条件,把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总体发展规划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县三级,设立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荣誉称号,由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第二章:条件

第十条 文明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单位团结和谐,工作业绩突出。

(二)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开展主题建设和基础建设活动,目标明确,建设机制健全,保障措施有力,群众发动广泛,建设成效显著。 (三)领导集体团结务实,改革创新,清正廉洁,作风民主,群众威信较高。

(四)坚持科学、民主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实现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发展公益事业。

(五)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形势政策教育活动,有较强的实效性。 (六)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活动,诚实守信,行业风气端正,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和健康人际关系。 (七)重视教育、科技、文化建设,开展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职工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八)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文明健康上网,培养健康心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九)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规章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治安秩序和工作秩序良好。 (十)节约能源资源,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面貌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各市、县、系统可以从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出发,依据上述条件,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命名和晋档升级实行逐级申报推荐和动态命名管理。文明单位每两年命名一次,满四年重新申报命名。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自评,可以在当地起始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在建设工作中满两年,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同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四条 市、县级文明单位在建设工作中满两年,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可以直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

第十五条 中直、省直机关及在哈尔滨市内所属单位的文明单位推荐命名工作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其他单位均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六条 推荐命名工作应当坚持条件,遵守程序。推荐前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由命名机关的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与推荐部门双重负责,以推荐部门为主。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逐级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行业开展的其他建设活动可以作为文明单位建设中的具体内容,命名时应当使用本行业的专用名称。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档案。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名称,合并、分立以及终止应当及时报命名机关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备案。对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应当由原命名机关重新命名;对终止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的称号。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命名的文明单位给予职工一次性的物质奖励,奖励资金应当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或者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可以参照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并发给奖牌,制作奖牌经费应当列入命名机关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领导集体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的。

(二)有失职、渎职造成工作损失或者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出现计划外生育,对群众集体上访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五)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的。

(六)有生产、营销伪劣、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 (七)缺乏职业道德,单位或行业风气不端正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的。 (八)有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婚事丧事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十)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经过两年以上的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原档次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审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江南职业技术学院

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先进集体汇报材料

学院理事会、党委、院委会和行政部门始终不渝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不渝地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始终不渝地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办学方针,在抓好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

同时我院重视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因为学院的干部队伍建设的质量水平决定着学院的整体质量水平,所以我院一直把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臵,列入重要日程,采取多种手段,不断促进此项工作的有效落实。一是配齐配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分工明确,确保了学院各项工作组织到位、管理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班子和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完善了管理制度,做到了分工到位、责任到人,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是教代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健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能正常行使权利,在学院管理中充分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

学院在文明单位创建过程中不懈努力,把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培育“江南学子”的重要途径。近几年,学院分别获得由教育厅颁发的“学生工作先进集体”、“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等荣誉称号。学院的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学院面貌明显改善,教育事业稳步推进,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发展步伐大大加快,办学规模日益扩大。

二、领导高度重视,创建措施得力

在我院办学过程中,一直把创建安全、稳定、文明、和谐校园作为工作的中心,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秉承“为人生奠基,对未来负责”的办学理念,始终把德育、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维护了学院的稳定,促进了学院跨越式发展。学院理事会、院党委和院委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我院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文明创建工作与学院的行政工作、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同布臵同检查,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院要求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之中,围绕教育教学中心,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首位,广泛动员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大力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和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

为切实加强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和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领导,2011年,我院成立了以党委书记焦益众同志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出台了《哈尔滨江南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实施方案》。学院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后勤宿管中心等部门都有明确分工和职责,在认识统

一、目标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的基础上,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做到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创建文明校园文化,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1.重视学生文明礼貌培养

我院的校训为“文明、诚信、勤奋、创新”,其中“文明”被放在首要位臵。我院一直以来都重视对学生的文明礼貌教育,无论是新生入学报到还是毕业生离校,“文明知识普及”都成了必修科目。

我院在不断加强学生品德信念教育,提高学生待人处事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人文修养水平,普及校园文明用语,全面推进学院的文明礼貌建设,增强学生的文明服务意识,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共形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院专门把文明教育纳入到学生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排入课程,列出计划,指定专人,进行授课。并且要定期进行考核和评比,评出“文明标兵”和“礼仪之星”。学院各专业也都组建了具有自己专业特点的“文明礼仪服务队”,他们的身影活跃在校园的每个角落。并且已经延伸到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对文明教育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推进,我院学生的文明素养得到了普遍强化,礼仪礼貌得到了显著提高。遇见领导、老师及客人,学生们争先问候“你好”已经成了我院独特的风景线。

2.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我院历来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举办各类艺术节和文明活动月,拓展学生参与集体活动、展示个人素质和特长的平台空间。从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学院的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了各种愉悦学生身心的课余文体活动。篮球比赛锻炼了同学们的体魄,更使学生们体会了团结协作的意义;“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演讲比赛,使学生们懂得培养道德文明素养的重要所在,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引领文明风气,创建文明校园,争做文明学生;体育趣味比赛,让学生们体会到了竞赛带来的快乐与激情,真正做到了师生同乐;“党史知识竞赛”让学生对党的发展历程和光荣传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激发了更多学生加入党组织的决心;学院还利用每周一的升旗仪式对全院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不断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培训和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实践活动,探索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勤工助学、择业就业、创新创业相结合的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演讲比赛活动,使学院成为文明和谐的宣传和示范窗口,使学生成为文明和谐的先锋队,为我院营造出一个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搞好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学院举行了“江南之家,炫我风采”寝室手工艺设计大赛,为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自我展示的机会;

团委、学生处充分利用重要纪念日、重要节庆日、重大事件的有利契机,开展主题鲜明的教育活动,切实增强育人实效。定期进行寝室文化建设评定活动,营造寝室氛围、融洽室友关系、体现宿舍成员合力、彰显寝室文化;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艺术、讲演、辩论会等活动,发挥学生能力、丰富业余生活,培养学生高雅的情操;积极开展大学生知识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3.积极探索青年志愿者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我院团委积极探索青年志愿者活动思路和实施方法,青年志愿者活动从未间断过,并在实践中不断向长期化、特色化和实效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了以“热心关怀、热心公益、热心帮教”为主线,以奉献精神教育和团队协作能力培养为中心,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活动特色。我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自成立以来,先后参加了第24届大学生冬季运动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1年万人相亲大会、走访敬老院、为贫困学生募捐等志愿活动,他们良好的素质、文明的服务、崇高的奉献精神深受社会好评。

4.深入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

按照上级的部署,我院于今年开始召开了“我的中国梦”主题系列活动,来引导广大学生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伟大“中国梦”而发奋学习、不懈奋斗。我们已经策划并付诸实施了相关的主题活动,如主题宣讲、征文大赛、摄影大赛、厉行节俭光盘行动、观看爱国主义影片、主题社会实践活动等,来大力培育评选学生先进典型,传播放大立德树人的正能量,我们会继续推进这一活动走向新的高度,确保取得实效。我们要用“中国梦”凝聚强大精神能量,激励广大学生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努力成为可堪大用、能负重任的栋梁之材。

四、注重素质文明建设,提升师生员工文明素质 1.组织好广大师生的理论学习

我院党委准确把握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提出了科学理论武装、提高领导水平、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党委中心组带头学。把理论学习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解决学院发展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评估文件、《教育规划纲要》及各项重要会议精神等为主要内容,按照《中心组学习计划》,采取专题研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为基层党组织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使班子成员思想认识更加统

一、发展思路更加明晰,分析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和办学治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二是基层党组织坚持学习。各党总支、党支部按照党委宣传部统一部署开展学习,总支(支部)书记讲党课、党员自学、举办培训、每一名党员都建立学习考核档案,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使理论学习定期化、常态化。2012年下半年,我院党委又提出了全员学习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要求,扩大了学习的覆盖面,要求全院教工要紧密联系我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建设发展实际,深入学习《共产党宣言》、《矛盾论》、《实践论》及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报告等文献,深入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切实提高我院的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科学化水平,切实提高各部门的凝聚力、战斗力、创新力。

2.推进十八大学习贯彻活动

院党委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专门做出工作部署,全院上下迅速兴起了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热潮。特别是参加完省委十八大宣讲团讲座后,学院抽调了11名政治素质高、宣讲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宣讲团,对集中宣讲工作出详细安排,深入广大师生中,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宣讲十八大精神、宣传党的政策方针,让来自十八大的声音,切实走进师生生活,走入师生心中。宣讲活动紧密联系国家和学院工作、师生思想实际着力把十八大精神讲透彻、说明白、谈清楚对帮助广大师生深入理解把握十八大精神,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党委还利用党课培训班对十八精神进行宣讲。党委党校安排专人进行十八大相关知识培训,并把相关内容作为结业考试的重点内容;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机会进行宣讲。各部门领导都根据十八大精神,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深入的谈了学习心得;利用预备党员宣誓大会进行宣讲。

3.以向张丽莉老师学习为契机,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我院党委于2012年5月16日召开向“最美女教师”张丽莉同志学习会议,组织全院教职工认真学习张丽莉同志的感人事迹,要求全体教职工学习她“临危不惧、舍己救人的高尚情操”、“学习她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崇尚职业精神”、“学习她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学习她勤奋向上、追求卓越的崇高职业理想”。并要求各部门把学习张丽莉活动作为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真正做到入心、入脑、入耳。并把学习张丽莉活动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同时学院要求各部门要把学习活动与“学规范、强素质、树形象”主题教育有机结合,抓住学习契机对师生员工进行更深层次的思想道德教育。学院党委还通过广播站、宣传栏、板报、校园网、条幅等有效载体,创新学习形式,不断深化学习效果。通过学习张丽莉老师,来不断倡导和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努力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以教风带学风,以学风兴校风,从而推动学院的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学院的”三风建设”也为创建文明校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教职工党员紧密结合“教书育人”的使命和教学管理服务的实际来开展活动

系主任、辅导员积极配合学院党委做好党团组织进公寓、党团组织进班级活动,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和生活开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工作,切实把“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落到实处,把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工作落到实处,在师生之间搭建课堂以外互相交流的平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营造全员育人的良好氛围。

五、服务社会经济,为社会培养大量人才

我办学多年,学院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来为企业培养专门人才,服务地方经济,为社会服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多年来,我院学子的足迹遍布祖国38个大中城市,还有很多毕业生远赴新加坡、日本、达卡尔、韩国的航空公司、豪华邮轮公司工作。近五年来,航空乘务专业向全国各大航空公司、首都机场输送大量毕业生,其中多数毕业生以他们丰富的实践知识和动手能力成为该岗位的业务骨干。

我院2007届毕业生李冬梅被中国民航总局评为“全国民航用户满意服务明星”称号,她的事迹在全国各大报纸均有刊登,在网上广泛宣传,李冬梅本人受到了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的亲切接见,并被当选为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同届毕业生宋健被评为东方航空公司“十佳青年”、形象代言人和世界航展亚太地区“最佳航空先生”称号;毕业生刘茹被评为四川航空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宋巍被评为厦门航空公司的“形象代言人”。09年、10年我院汽车与机电工程系毕业生,在哈飞集团和长春一汽集团从事高等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多达168人。此外,我院播音与主持专业毕业生中,有的在福建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吉林电视台、浙江电视台、广西电视台、汕头电视台、北京传媒大学等单位从事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或教学工作。他们当中有的已经成为“十佳”节目主持人,为学院扩大了社会影响,赢得了荣誉。

六、强化基础设施,创造优美环境

1.不断加强校园绿化建设。我院属民办高职院校,在教育资源上区别于公办院校,即使在学院资金困难时期,学院依然在办学结余资金基础上,投入资金进行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院基础实施建设,绿化校园,把校园环境整治作为创建文明单位一项硬性的任务,亦作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每年投入资金用于环境卫生的维修和养护,不断提高校环境。现校园建成假山、凉亭、喷泉、水池、甬路、草坪、小树林等设施和场地,让学生在学习之余能够放松身心,感受生活的美好。

2.全员禁烟,全院无烟。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更好地构建和谐校园,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学院根据 “哈尔滨市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文件精神,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全院范围内禁止吸烟规定,坚决杜绝吸烟现象的出现。学院各部门齐抓共管禁烟工作,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以及监督,使不吸烟成为全校师生的自觉行为。学院组建专兼职的禁烟监督检查队伍,进行不定期检查,劝阻吸烟者。经过全院师生的共同努力,我院禁烟工作取得成效。

七、关注师生利益,切实为师生办实事

学院把师生满意作为争创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把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每年学院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抓几件大事、实事,每位院领导都有具体任务、具体分工、具体落实的时间和要求。学院教代会、师生申诉委员会更是将关系师生利益的问题及时处理好,让师生满意。

近两年,学院教师工资及福利待遇逐年得到提高。学院对员工工作的认同与尊重,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排除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员工创造进一步深造、提高的机会;对工作中有成就的员工给予晋升与晋级;在工资奖金上体现多劳多得等。在学生权益保护工作上始终坚持一切从学生权益和利益出发,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学院始终坚持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依法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不断完善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生奖助学金公正评定、发放。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修正)

学习《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和实施细则活动总结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

图书馆文明单位建设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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